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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政府、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的*大和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5號)、省政府《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冀政〔*〕57號)、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的實施意見》(石政發〔*〕30號)文件精神,統籌城鄉發展,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引導農村富余勞動力合理有序轉移,推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下大力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一)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嚴格規范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給本人。對建筑施工企業由建設局按照不低于工程合同價款的2%建立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專門用于墊付拖欠工資。
(二)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所有建設單位都要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建設資金不落實,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批準開工報告。勞動保障部門要重點監控農民工集中的用人單位工資發放情況,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加大工資清欠力度,確保不發生新的拖欠。對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要責令停業整頓或關閉,對有關人員要依法予以制裁。
二、依法規范農民工勞動管理
(三)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度和勞動用工備案制度。要認真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和《就業促進法》,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必須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工備案手續,不得收取抵押金、保證金和身份證及其他證件。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指導和監督。
(四)合理確定和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規范農民工工資管理,嚴格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制度,推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加強對企業執行最低工資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加強對企業工資分配的宏觀調控,促進農民工工資的合理增長。
三、搞好農民工就業服務和培訓
(五)逐步實行城鄉一體的就業制度。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進一步加強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建設,逐步實行城鄉統一的勞動就業制度,為城鄉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服務。各鄉鎮政府要充分重視和支持勞動保障事務所工作,積極采取措施完善各項設施,為其順利開展工作搭建平臺。建立與服務成效掛鉤的機制,切實落實職業介紹補貼政策。嚴厲打擊非法職業介紹機構。搞好勞務基地建設,開展有組織的就業、創業培訓和勞務輸出,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鼓勵引導外出務工農民回鄉創業。
(六)進一步做好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加強農民工輸出地和輸入地的協調配合,改善農村勞動力進城就業的環境和條件,加強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縣鄉公共就業服務能力。
(七)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大力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引導性培訓、農村初高中畢業生勞動預備制培訓,提高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能力。繼續實施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以“訂單培訓”為主,建立培訓機構、參訓農民與用工企業的長效合作機制,擴大實施規模,提高補貼標準,完善補貼辦法。支持用人單位建立穩定的勞務培訓基地,鼓勵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八)落實農民工培訓責任。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農業、教育、科技、建設、財政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切實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建立由政府、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農民工培訓投入機制。強化用人單位對農民工的崗位培訓責任,對不履行培訓義務的用人單位,應按國家規定強制提取職工教育培訓費,用于政府組織的培訓。充分發揮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和工青婦組織的作用,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開展農民工職業培訓。
(九)大力發展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編制并組織實施“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建設規劃”,著力加強職業教育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各類職業技術院校擴大農村招生規模,鼓勵農村初、高中畢業生接受正規職業技術教育。加強農村職業教育師資培養和教材編寫工作。
四、積極穩妥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
(十)高度重視農民工社會保障工作。根據農民工最緊迫的社會保障需求,堅持分類指導、穩步推進,優先解決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障問題,逐步解決養老保障問題。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要適應流動性大的特點,保險關系和待遇能夠轉移接續,使農民工在流動就業中的社會保障權益不受損害;要兼顧農民工工資收入偏低的實際情況,實行低標準進入、漸進式過渡,調動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
(十一)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要認真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和《石家莊市工傷保險實施方案》,擴大農民工參保范圍,促進農民工全員參保。所有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在農民工發生工傷后,要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支付工作。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支付費用。當前,要大力實施以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為主要內容的“平安計劃”。加快推進農民工較為集中、工傷風險較高的建筑、非煤礦山等重點行業參加工傷保險。有關部門要依法將高工傷風險行業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作為市場準入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建筑施工企業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應為從事特定高風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十二)以解決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障為重點,積極將農民工納入醫療保險制度范圍。要采取建立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辦法,重點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障問題。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企業、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等所有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工,都應參加大病醫療保險統籌。也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用人單位要按原辦法繼續為其繳費。
(十三)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按照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的原則,積極探索與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對實現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用人單位應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參保繳費。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用人單位要繼續為其繳費。
(十四)做好農民工失業保險工作。根據失業保險基金可支付能力,對納入失業保險范圍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逐步實行與城鎮職工相同的失業保險政策。
五、切實為農民工提供相關公共服務
(十五)把農民工納入城鎮公共服務體系。對農民工實行屬地管理,在編制城鎮發展規劃、制定公共政策、建設公用設施等方面,統籌考慮長期在城鎮就業、生活和居住的農民工對公共服務的需要。
(十六)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要將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教育發展規劃,列入教育經費預算。城鎮公辦學校對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與當地學生在收費、管理等方面同等對待,不得加收借讀費及其他任何費用。對委托承擔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要在辦學經費、師資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指導,提高辦學質量。
(*)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適齡兒童免疫和醫療救治工作。強化對農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監測,落實國家關于特定傳染病的免費治療政策。做好適齡兒童預防接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接種率。
(十八)進一步搞好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要把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大力實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居住地管理居民化服務“雙居”工程,將農民工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經常性管理和服務范圍。用人單位要依法履行農民工計劃生育相關管理服務責任。
(十九)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招用農民工數量較多的企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業用地范圍內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可建設統一管理、供企業租用的員工宿舍。城鎮單位聘用農民工,用人單位和個人可繳存住房公積金,用于農民工購買或租賃自住住房。符合有關規定的,可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六、健全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保障機制
(二十)依法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嚴格執行國家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強化用人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的主體責任。切實保護女工和未成年工權益,嚴格禁止使用童工。對從事高危行業和特種行業的農民工要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建設部門要加強對施工企業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檢查,保障施工現場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各級工會組織要深入開展“安康杯”競賽活動,促進企業安全生產。
(二十一)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招用農民工的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要有相應比例的農民工代表。農民工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在組織換屆選舉或決定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事務時,應及時通知農民工,并通過適當方式行使民主權利。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評定技術職稱、晉升職務、評選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等方面,要將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看待。
(二十二)切實保障農民工文化權益。把豐富和活躍農民工的文化生活納入各級政府文化服務和管理的總體目標。要積極探索適合于農民工文化生活的藝術形式,充分發揮工青婦等群團組織在豐富農民工文化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十三)繼續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對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職業、收入的農民工,可根據本人意愿辦理戶口遷移和落戶手續,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遷入。對農民工中的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和高級技工、技師以及其他有突出貢獻者,適當放寬落戶條件,優先準予落戶。積極推行按實際居住地進行登記的戶籍管理制度。
(二十四)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要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不得以農民進城務工為由收回承包地,糾正違法收回農民工承包地的行為。農民外出務工期間,所承包土地無力耕種的,可委托代耕或通過轉包、出租、轉讓、互換、入股等形式流轉土地經營權,但不能撂荒。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明確承包關系,同時辦理承包合同的變更、解除或重訂手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繳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轉收益。
(二十五)加大維護農民工權益的執法力度。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充實監察人員,保證工作經費,依法嚴厲查處用人單位侵犯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
(二十六)做好對農民工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要將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對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要簡化程序,快速辦理。對群體性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案件要集中力量,優先辦理。要引導法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積極參與涉及農民工的訴訟活動、非訴訟調解活動,對經濟確有困難而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適當減免律師費。要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資金,為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
(二*)強化工會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作用。所有企業都要依法建立工會組織,凡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都要把他們組織到工會中來。推行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和以職代會為主要形式的職工民主管理制度。各級工會要以勞動合同、勞動工資、勞動條件和職業安全衛生為重點,督促用人單位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充分發揮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作用,完善群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群眾監督。同時,充分發揮共青團、婦聯組織在農民工維權工作中的作用。
七、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
(二十八)大力發展縣域經濟,擴大就地轉移就業容量。謀劃、制定縣域經濟發展政策措施,完善支持縣域經濟發展的體制機制。積極推進農村就業示范縣建設。要依據我縣產業政策,積極發展就業容量大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和服務業,發展農村二、三產業和特色經濟,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產品加工業;落實發展鄉鎮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的政策措施,吸納更多的農村富余勞動力就地轉移就業。落實扶持縣域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增強縣域經濟活力。
(二十九)大力開展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促進農民就業和增收。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要求,統籌規劃城鄉公共設施建設。切實調整投資結構,把對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的重點轉向農村,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帶動農村經濟發展和繁榮。加快形成政策支持引導、社會資金參與、農民勞動積累相結合的農村建設投入機制。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要重視利用當地原材料和勞動力,注重建設能夠增加農民就業機會和促進農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項目。
(三十)積極穩妥地發展小城鎮,提高產業集聚和人口吸納能力。按照循序漸進、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合理布局的原則,搞好小城鎮規劃和建設。加大對小城鎮建設的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設施。繼續實施小城鎮經濟綜合開發示范項目。發展小城鎮經濟,引導鄉鎮企業向小城鎮集中。采取優惠政策,鼓勵、吸引外出務工農民回到小城鎮創業和居住。
八、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對農民工工作的領導
(三十一)切實把解決農民工問題擺在重要位置。解決好涉及農民工利益問題,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要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確定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按照我縣“十一五”規劃要求,把統籌城鄉就業和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認真落實。建立農民工管理和服務工作的經費保障機制,將涉及農民工的勞動就業、計劃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關經費,納入正常的財政預算支出范圍。
(三十二)完善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縣政府已建立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和指導全縣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分工負責,檢查督促對農民工的各項政策的落實。
各鄉鎮、辦事處也要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切實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
(三十三)發揮社區管理服務的重要作用。加快構建以社區為依托的農民工服務和管理平臺,充分發揮社區的社會融合功能,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生活,與城市居民和諧相處。
(三十四)加強和改進農民工統計管理工作。由統計部門牽頭,充分利用和整合統計、公安、人口計生等部門的資源,推進農民工信息網絡建設,實現信息共享,為加強農民工管理和服務提供準確、及時的信息。開展農民工情況調查,制訂、完善農民工定期報表制度,及時有關信息。
(三十五)在社會形成關心農民工的良好氛圍。大力宣傳黨和政府關于農民工的方針政策,宣傳農民工的突出貢獻和先進典型,加強對保障農民工權益情況的輿論監督。總結、推廣各地和用人單位關心、善待農民工的好做法、好經驗,對優秀農民工要給予表彰獎勵。
各級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國家和省、市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各項法律和政策規定,按照本意見的要求,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體辦法,積極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確保涉及農民工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