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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嚴格執行森林限額采伐制度,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林木采伐許可證(以下簡稱林木采伐證)審批核發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和有關林政管理政策,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與原則
堅持“保護生態、維護資源、持續發展和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管理嚴格、程序規范、監管到位、職責明確”的林木采伐審批發放制度,保障森林限額采伐制度執行落實到位,林木采伐管理更加規范科學,促進森林資源進一步增優和生態環境進一步改善,努力實現生態和諧、山川秀美、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
二、林木采伐審批權限
1、農戶或個人采伐商品林林木材積10立方米(含10立方米)以下,采伐自用材3立方米以下以及毛竹采伐,其林木采伐證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批,鄉鎮林業站發放林木采伐證。
農戶或個人一次性采伐商品林林木材積10立方米以下和毛竹采伐作業設計,采用采伐設計表形式申報。
毛竹采伐強度不得超過25%。
農民自用材采伐單戶一年累計審批不得超過3立方米。
2、集體經濟組織、國有林場、股份制林場、聯營林場、私營林場林木采伐,中幼林撫育采伐,農戶或個人采伐林木材積10立方米以上的林木采伐,經當地鄉鎮林業站或有資質設計單位作出采伐作業設計,并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簽署意見后,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制林場的林木,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股東會議通過后,方可提出采伐申請。
林木采伐證核發前應將擬批準采伐情況在采伐地村務公開欄或村民組公示7日無異議后,方可核發林木采伐證。
3、重點公益林采伐。國家公益林和省級公益林林木采伐,嚴格依照《*省重點公益林采伐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核發林木采伐證:
(1)山林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的;
(2)上年度發生重大濫伐森林案件、森林火災,未采取預防和改進措施的;
(3)征占用林地未取得《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或批準文件的;
(4)上年度采伐跡地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
三、林木采伐證核發程序
1、林木采伐計劃分解:商品材采伐計劃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縣政府下達的年度木竹采伐生產限額計劃,由當地鄉鎮林業站根據資源分布情況,結合生態區位提出合理的分解方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安排到村、組和其他林權單位。村、組再分配到農戶,分戶造冊,在本組公示7日,無異議的交林業站作為農戶或林權單位申請林木采伐證計劃依據。
農民自用材計劃分解到村,不平均分配到戶,由確需使用的農戶或個人提出申請。
2、林木采伐證核發程序:林木采伐證由林木所有權單位和個人提出申請→村委會或村民組簽署意見→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批→核發林木采伐證。
為方便林農,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戶的林木采伐申請,可直接在公示后的計劃分配造冊表上審核、簽署意見,并發文統一審批。
國有林場林木采伐直接向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申請材料包括:申請表、林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明、作業設計文件、其他相關材料。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林木采伐還必須提供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的記錄原件和復印件。
四、林木采伐監管
1、發證監管
鄉鎮林業站應增強服務意識,提高辦事效率,落實發證員崗位責任。
林木采伐證實行一小班(地塊)一證制,國有林場林木采伐以小班為單位,集體或個人所有的以地塊為單位發證,不得一證多地(塊)或一證多戶。
國家公益林和省級公益林其森林和林木的采伐類型適用撫育采伐、更新性質采伐、低效林改造和其他采伐撫育。其毛竹林的采伐可以適度采取擇伐方式。
用材林的主伐方式為擇伐、皆伐和漸伐。
中幼林只能進行撫育采伐,不得批準主伐。
實行采伐證發放月報制度。按照規定要求建立健全林木采伐證發放臺帳,發證數據、采伐計劃執行情況及時統計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林業主管部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各鄉鎮林業站林木采伐證發放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切實加強林木采伐證管理,增強安全防范意識,建立安全責任制度,落實采伐證保存安全措施,防止證本丟失。
2、采伐監管
縣林業主管部門與鄉鎮人民政府共同加強林木采伐的監督檢查。
凡采伐自用材、毛竹以及單位或個人采伐商品材林木10立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護林員與村組負責人實施采伐檢查監管,鄉鎮林業站負責指導。
撫育間伐以及單位或個人采伐商品材林木10立方米以上的,由當地鄉鎮林業站與轄區森林公安派出所負責采伐檢查監管。
公益林撫育采伐或更新采伐由縣林業分類經營管理機構會同當地鄉鎮林業站負責采伐檢查監管。
監管內容:包括采伐方式、采伐地點、采伐期限、采伐樹種、采伐數量、伐后檢查驗收和跡地更新檢查。林木采伐后檢尺驗收,注銷并收回林木采伐證。發現超證采伐或擅自改變采伐證規定作業的,應及時制止,對達到立案標準的,移交森林公安機關處理。
五、責任追究
縣林業主管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嚴格執行縣政府下達的林木采伐限額計劃,禁止超限額審批和審核采伐林木,采伐計劃分解和林木采伐申請審批必須經集體研究。
對超限額審批采伐、違反審批程序或超權限批準發放林木采伐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責任人,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不履行監管職責導致發生嚴重盜伐、濫伐林木案件的責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本實施意見從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