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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進我市新農村中心村鎮建設,鼓勵農民向中心村或集鎮集聚,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根據《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閩政〔2004〕21號)和《中共*市委關于加快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意見》(南委發〔2009〕1號)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注重宣傳引導。要鼓勵農民到中心村鎮集中建房,同時尊重群眾意愿,積極組織引導,深入宣傳中心村鎮建設的目的意義、目標任務、政策措施和階段性成果,全面提高農村干部群眾對中心村鎮建設的認識,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作用,增強農民投入中心村鎮建設的自覺性。
(二)注重科學規劃。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立足現有基礎,統籌考慮人口現狀、產業發展、交通網絡、基礎設施、功能配套等要素,進一步優化中心村布局,明確規劃建設重點,抓緊做好中心村的經濟發展、村莊建設、勞動力就業和基層組織建設“四個規劃”,確保在2010年底前完成規劃編制工作。中心村鎮的建設規劃,應彰顯閩北農村建筑風格,體現文化內涵,提升建設品位。
(三)注重提速提升。對已完成規劃編制的中心村,要加緊啟動建設,尤其是市級中心鎮試點、中心村試點要加大建設力度,盡快取得成效。已經建起來或正在擴建的中心村,要加快完善中心村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切實把中心村建設成為適宜人居、交通便捷、功能齊全、經濟發達的新型農村,提高公共產品的覆蓋率,提升農民生活質量。加大舊村環境整治力度,加強管理,保持整潔衛生,搞好綠化美化,優化人居環境。
二、實行基礎設施建設補助
(一)補助對象。對規劃新建農民住宅規模達100戶以上的中心村,視其村莊建設規劃編制、規劃建設用地征用、農民建房進度等情況,市財政給予每個村一次性資金補助,同時縣(市、區)給予一次性配套資金補助,專項用于扶持中心村的基礎設施建設。
(二)補助標準。
1、對規劃新建農民住宅規模達100戶—149戶的中心村,市財政給予每個村補助資金15萬元,縣(市、區)財政給予每個村配套補助資金30萬元。其中,中心村完成村莊建設規劃編制、規劃建設用地征地后,市、縣(市、區)財政分別給予補助資金7.5萬元、15萬元;中心村按規劃兩年內啟動建設60%的,市、縣(市、區)財政再分別給予補助資金7.5萬元、15萬元。
2、對規劃新建農民住宅規模達150戶—199戶的中心村,市財政給予每個村補助資金20萬元,縣(市、區)財政給予每個村配套補助資金40萬元。其中,中心村完成村莊建設規劃編制、規劃建設用地征地后,市、縣(市、區)財政分別給予補助資金10萬元、20萬元;中心村按規劃兩年內啟動建設60%的,市、縣(市、區)財政再分別給予補助資金10萬元、20萬元。
3、對規劃新建農民住宅規模達200戶以上的中心村,市財政給予每個村補助資金25萬元,縣(市、區)財政給予每個村配套補助資金50萬元。其中,中心村完成村莊建設規劃編制、規劃建設用地征地后,市、縣(市、區)財政分別給予補助資金12.5萬元、25萬元;中心村按規劃兩年內啟動建設60%的,市、縣(市、區)財政再分別給予補助資金12.5萬元、25萬元。
(三)補助辦法。補助資金分兩期撥付。
1、前期補助資金的申報、審批、發放具體辦法如下:
(1)規劃新建農民住宅規模達100戶以上的中心村,其村莊建設規劃編制、規劃建設用地征地完成之后,即可由所屬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向縣(市、區)人民政府申請前期補助資金。
(2)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農辦、財政、建設、國土資源、老區扶貧等部門,對中心村規劃、征地情況進行復查驗收,確認補助對象后,以縣(市、區)人民政府名義形成中心村基礎設施建設前期補助資金申請報告,并附《中心村基礎設施建設前期補助資金申報表》(見附件1),報送市農辦、市財政局審批。
(3)由市農辦、市財政局牽頭,會同市建設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扶貧辦等部門,組成核查驗收組,實地調查核實,由市農辦、市財政局根據驗收情況,將中心村基礎設施建設前期補助資金下達各縣(市、區),同時縣(市、區)財政下達配套補助資金。由縣(市、區)責成鄉鎮(街道)將市、縣兩級補助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中心村。各鄉鎮(街道)要將補助資金發放情況建檔造冊備查。
2、后期補助資金的申報、審批、發放具體辦法如下:
(1)每年3月底前,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組織土地、建設、民政等站所,對上年度轄區內中心村建設情況進行自查,確定中心村基礎設施建設補助對象,并將補助對象及補助金額進行公示7天,公示期滿后據實填報《中心村基礎設施建設后期補助資金申報表》(見附件2),以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名義形成中心村基礎設施建設后期補助資金申請報告,報送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核。
(2)每年4月底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農辦、財政、建設、國土資源、老區扶貧等部門,對上年度轄區內的中心村建設情況進行復查驗收,確認補助對象后,以縣(市、區)人民政府名義形成中心村基礎設施建設后期補助資金申請報告,并附《中心村基礎設施建設后期補助資金申報表》,報送市農辦、市財政局審批。
(3)每年6月底前,由市農辦、市財政局牽頭,會同市建設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扶貧辦等部門,組成核查驗收組,實地調查核實,由市農辦、市財政局根據驗收情況,將上年度中心村基礎設施建設補助資金下達各縣(市、區),同時縣(市、區)財政下達配套補助資金。由縣(市、區)責成鄉鎮(街道)將市、縣兩級補助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中心村。各鄉鎮(街道)要將補助資金發放情況建檔造冊備查。
(四)資金管理。中心村基礎設施建設補助資金必須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克扣和挪用。各級財政、紀檢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管理和審計監督,確保補助資金發放到村。
三、實行優惠政策
對2009年1月1日以后依法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村鎮個人住宅建設許可證》,在中心村或集鎮按照村莊、集鎮建設規劃和建房審批的要求,當年新建自用住宅的農村村民,實行以下優惠政策:
(一)建房用地的耕地占用稅、契稅按有關規定給予減征。建房用地的征地管理費、新菜地開發基金、基礎設施配套費等稅費,免于征收。散裝辦、新材辦要積極支持新農村建設,提供服務。
(二)農民新建住宅后,其舊宅基地應退還集體并復墾。經省上立項同意將舊宅基地墾復為耕地的,經驗收合格后,根據新增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給予資金補助。
(三)建房自用材,保證采伐指標,優先安排采伐。
(四)由建設部門免費提供住宅通用圖。除按規定收取工本費外,免收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地形圖測量費、設計費等中介服務性費用減半收取。
(五)電信部門免收移機費用。對新裝話機用戶,工料費統一按58元/戶收取。
(六)有線電視用戶初裝費按當地收費標準的50%收取。
(七)生活照明的供電工程只收取設備材料的成本費用,由供電部門負責施工和安裝到戶,免收其它費用。
四、實行部門聯動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密切配合,有效運作,根據中心村發展和建設的實際需要,在資金投放、項目安排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和傾斜扶持,尤其要在中心村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更多的支持,共同推進中心村鎮建設。
(一)對中心村優先安排候車亭建設項目,按省上政策給予每個候車亭建設補助5000元。
(二)對中心村優先向省上申報農村安全飲水工程項目。
(三)對中心村優先安排農家書屋建設,重點支持和幫助建設村文化俱樂部。
(四)對中心村優先安排農民體育健身工程點建設。
(五)將中心村優先列入“十一五”期間省級年度建制村的垃圾治理計劃,中心村開展垃圾治理驗收合格后,由省上給予一般轉移支付縣每個建制村2萬元獎勵,非轉移支付縣每個建制村1萬元獎勵。
(六)將中心村優先列為市級種植珍貴樹示范村,市林業局對按規劃設計方案開展非規劃林地植樹造林,并經驗收合格后的中心村,給予一次性適當補助。
(七)支持、幫助中心村開展創建省級生態村活動,中心村獲得省級生態村命名后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
五、規范建房行為
(一)嚴格實施規劃。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嚴格禁止農民違反村莊、集鎮規劃建設住宅。不符合規劃或未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的,不得審批農民住宅建設用地。
(二)堅持節約用地。農民住宅建設應當充分利用舊宅基地、空閑地和其它未利用地,做好舊村莊周邊擴建用地的置換工作。農民每戶住宅用地面積限額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
(三)嚴禁違規建房。農民新建、改建住宅,其建設用地應嚴格按照《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閩政〔2004〕21號)的有關規定報批。嚴禁農民未批先建或者違反規定亂占濫用土地建設住宅。對違規建房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