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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保障局、教育局、財政局、地稅局:
《安徽省高等學校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意見(試行)》(教辦〔*〕6號)出臺以來,各地、各高校認真貫徹落實,抓緊啟動實施,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取得積極進展。針對各地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一些具體問題,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和相關政策規定,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原則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和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總體要求,*年,國務院擴大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國辦發〔*〕119號文件確定將大學生統一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并提高了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標準。同時,省委、省政府決定繼續推進實施民生工程,其中明確提出我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本實現全覆蓋的目標要求,各地進一步擴大了制度實施范圍,努力實現應保盡保。鑒于我省17個市全部進入了國務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按照國發〔*〕20號、國辦發〔*〕119號和省政府有關文件要求,各統籌地區、各高校應積極協同配合,一方面,要加強政策宣傳,做好組織引導,努力提高大學生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認識,使其樹立社會保險的意識,認識到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大學生醫療保障問題的關心和重視,是政府組織實施的一項重要民生工程,有利于保障大學生身體健康,也有利于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和促進社會的和諧公正。另一方面,要正確處理好學生自愿參保和學校統一組織參保的關系,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證在校大學生都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提高其醫療保障待遇水平。
二、關于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銜接
(一)按照國辦發〔*〕119號和教辦〔*〕6號文件規定,我省各類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含在皖的中央部屬院校)的在校大學生,都應按屬地原則參保,統一納入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體系。為此,各高校應積極動員組織大學生統一參保,以有效應對大學生在校期間可能出現的健康風險,切實減輕學校、學生及其家庭的負擔。
(二)大學生在校期間應連續參保繳費,以實現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銜接并享受統籌地區政策規定的待遇。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畢業后穩定就業的,應當隨同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屬于靈活就業的,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勞動年齡段的大學生在校期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可與其就業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合并計算。
(三)教辦〔*〕6號文件印發之前,省教育廳、省勞動保障廳已下發了《關于做好高校在校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準備工作的緊急通知》(教內電〔*〕57號),要求各高等學校在*年秋季學生開學報到時,暫停組織指導學生與商業保險公司簽定新的醫療保險合同。同時明確,對于學生報到后發生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在其辦理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并繳納個人參保費用后,應予以報銷,從而保證所有參保大學生切實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與高校密切配合,做好服務和銜接工作,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則,及時為參保大學生辦理參保登記、醫療費用審核報銷等手續。
(四)在校大學生都應按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并足額繳費,方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對已參加商業保險的大學生,在合同期內發生醫療費用,由承辦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足額支付。對這部分大學生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其發生的大病醫療費用由保險公司賠付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較重的,大學生醫療保險省級調劑金可適當予以補助。參加商業保險合同期滿后,應一律參加教辦〔*〕6號文件規定的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
對已參加商業保險且保險合同未到期的大學生,在自愿的前提下,可由個人書面申請參加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并足額繳費,其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承辦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足額支付,對保險公司賠付后低于教辦〔*〕6號文件及統籌地區政策規定的住院及門診特大病醫療費用,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再予核報,同時享受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和醫療保險省級調劑金政策規定的待遇。
三、關于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
教辦〔*〕6號文件規定,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統籌資金實行學校包干使用辦法。各地大學生參保工作啟動實施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統籌資金按時足額撥付高校。各高校根據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抓緊制定大學生普通門診就醫管理和醫療費用使用的具體辦法,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備案。高校應加強管理,指導督促定點醫療機構切實管好用好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統籌資金,確保專款專用,確保參保大學生有效享受普通門診醫療待遇。各高校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統籌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情況,應接受勞動、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與高校定點醫療機構簽訂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的規定,對高校定點醫療機構使用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統籌資金的情況進行監控。對當年度發生超支并由上年度門診統籌結余資金解決后仍然超支、需由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及門診特大病統籌基金予以分擔的,由高校提出書面申請,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審核認定后撥付。
四、關于大學生參保費用的征收
在校大學生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省地稅局、財政廳、勞動保障廳、民政廳、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聯合下發的《關于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費征收工作的緊急通知》(皖地稅〔*〕79號)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