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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的**全會精神,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步伐,加強鎮、村規劃建設管理,改善鎮村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并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我市鎮、村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加強對鎮、村規劃建設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近年來,全市各地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加大工作力度和經費投入,加快全市城市規劃區外的建制鎮、集鎮和村莊(以下稱鎮、村,下同)規劃編制步伐,加強鎮、村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檢查,鎮、村規劃建設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鎮、村規劃建設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為:鎮、村規劃覆蓋率低;規劃的前瞻性、整體性、科學性和權威性不強;鎮、村規劃建設管理力量較為薄弱;規劃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有待加強等等。對此,必須引起高度重視,采取切實有效措施認真加以解決。
加強鎮、村規劃建設管理,是在村鎮建設工作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統籌城鄉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現實需要;是促進集約發展、節約土地的必然選擇。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從貫徹落實**全會重要精神,建設省域副中心城市、全面推進我市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加強鎮、村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積極推進這項工作。
二、加快鎮、村規劃編制步伐,提高鎮、村規劃編制質量
(一)鎮、村規劃編制總體目標。到**年底,要全部完成鎮、村規劃的編制工作。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快鎮、村規劃編制步伐,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將鎮、村規劃編制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確保規劃編制經費的落實。市政府將對各縣(市、區)鎮、村規劃的編制情況進行專項考核。
(二)鎮、村規劃的內容。鎮、村規劃主要包括建制鎮規劃和集鎮、村莊規劃。
建制鎮規劃主要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有:建制鎮性質與規模、發展方向、鎮域村鎮體系規劃、鎮區總體布局、鎮區用地規劃、鎮區道路廣場規劃和鎮區對外交通規劃、綠地系統規劃、市政公用設施規劃、防洪防災規劃、環境保護、環衛設施規劃、旅游規劃等專業規劃,以及鎮區近期建設規劃及規劃實施的措施等。對建制鎮的工業園區、居住小區、旅游景點、主要道路、廣場等重點建設地段及重大建設項目,還應編制詳細規劃。
集鎮、村莊規劃主要包括集鎮、村莊總體規劃和集鎮、村莊建設規劃。集鎮、村莊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有:鄉級行政區域內的村莊、集鎮布點,集鎮和村莊的位置、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集鎮和村莊的交通、供水、供電、商業、綠化等生產、生活服務設施配置。集鎮、村莊建設規劃的主要內容有:住宅、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用地規劃、有關的技術經濟指標,近期建設工程和重點地段建設具體安排。
(三)鎮、村規劃編制和審批程序。建制鎮、集鎮、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以襄樊市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并與基本農田保護區等專業規劃相協調。
建制鎮、集鎮、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建制鎮、集鎮總體規劃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國家、省、市重點中心鎮按有關要求報省、市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村莊建設規劃,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四)鎮、村規劃的調整。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已經批準的建制鎮、集鎮、村莊規劃。確需修改時,鄉(鎮)人民政府應依照法定程序對建制鎮、集鎮、村莊總體規劃、詳細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涉及建制鎮、集鎮、村莊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等重大變更的,必須報經原審查、批準機關同意后,方可進行修改調整。
三、加強鎮、村規劃管理,嚴格按規劃實施建設
(一)切實維護規劃的嚴肅性。建制鎮、集鎮、村莊規劃經法定程序審批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示,廣泛接受社會監督,保障規劃的有效實施。在建制鎮、集鎮和村莊范圍內進行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活動必須服從規劃。建制鎮、集鎮、村莊沒有編制規劃或規劃未經法定程序審批的,停止建設項目的審批。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規劃區外進行規劃許可的審批。
(二)規范建制鎮規劃審批管理。建制鎮規劃區規劃管理實行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核準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除此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在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在建制鎮規劃區內進行建(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規的,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并公示。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三)規范集鎮和村莊規劃審批管理。集鎮和村莊規劃區規劃管理實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制度。
在集鎮、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集鎮、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建制鎮、集鎮和村莊規劃區內的村民建設私人住房,單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建筑面積不得超過180平方米。使用原宅基地的,建房戶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居)民委員會討論同意后,符合建房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嚴禁借農民建房之機亂收費,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
四、加強鎮、村建設管理,規范鎮、村建筑市場
(一)規范鎮、村建設項目施工審批程序。建制鎮、集鎮、村莊規劃區內的建筑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依法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同時嚴格執行《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施工許可證后,方可開工。
(二)建立鎮、村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巡查制度。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村鎮在建工程質量巡查制度,健全工作機制,加大監管力度,進一步提高建設各方主體的法制意識,規范質量安全行為,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等問題,全面提高鎮、村工程建設質量安全水平,力求杜絕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落實鎮、村建設從業單位或人員的資格管理。在鎮、村從事施工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持有施工資質(資格)證書。無資質(資格)證書的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村鎮建設活動。施工單位和個體工匠必須按照國家有關的技術規范、標準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保證施工質量,確保施工安全。
(四)實施鎮、村房屋產權管理制度。鎮、村房屋所有權人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屋登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依法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鎮、村房屋所有權人申請登記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第168號)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五、加強鎮、村執法監察,提高管理效能
各級鎮、村規劃建設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依法查處違規違章建設。對鎮、村規劃建設管理人員玩忽職守、違法行政、徇私舞弊的,尤其是借農民建房之機亂收費的,要依法嚴肅查處,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強化責任,加快鎮、村建設步伐
鎮、村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涉及面廣,意義重大,各縣(市、區)政府、各鄉(鎮)政府要把鎮、村建設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列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切實抓緊抓好,抓出成效。縣級以上政府建設、規劃主管部門作為全市鎮、村建設、規劃工作的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按照縣級以上政府的要求和法律賦予的職權,認真抓好鎮、村建設、規劃管理工作。國土、房管、城管、公安等相關部門及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應按法律法規規定,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抓好鎮、村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努力把我市鎮、村建設工作推上新臺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