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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國土資源局,*、*分局,國有農場:
為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簡稱《土地管理法》),進一步規范國有農場土地管理,正確引導農場廣大干部職工依法、合理、節約集約使用土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理順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農場土地管理機構的關系,充分發揮土地管理法定職能作用
(一)國有農場設置土地管理機構,行政上接受農墾系統領導,業務上接受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領導,實行雙重領導、雙向負責的管理體制。
(二)農墾系統土地管理機構納入全市國土資源管理體系。農場土地管理機構和地方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主動加強溝通聯系,共同搞好農場土地管理工作。
(三)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國有農場土地的土地利用規劃、建設用地審批、土地登記發證和土地執法監察等環節實施統一管理。國有農場土地管理機構負責場區土地管理事務,其主要職責是:
1、宣傳、貫徹和執行國家、省有關土地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地方性土地管理的文件、規章。
2、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的編制和調整工作,監督檢查場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
3、負責場區土地資源變更調查、土地登記發證和土地變更登記的調查、審核呈批工作;協助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場區內的地籍測繪工作。
4、承辦場區內建設用地、臨時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5、監督檢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本場區內的貫徹實施。開展土地巡查監察,及時制止土地違法行為;協助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
6、協助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土地分等定級和土地資產評估及管理工作。
7、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辦理場區內發生的土地信訪事項,調解土地糾紛。
8、承辦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委托辦理的其它土地管理業務。
二、加強農場土地規劃管理,嚴格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四)國有農場要在地方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根據國家批準確定的方針、任務、計劃、指標和茂名市以及有關縣(市、區)、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農場的實際,依法編制農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對場區土地實施用途管制。
(五)農場內單位和個人使用的所有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六)依法合理使用國有農場土地。非農建設確需使用農場土地搞建設的,必須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并依法給予補償和安置,不得強行劃轉國有農場土地。
(七)國有農場土地開發利用和建設用地,由茂名市國土資源局按照省下達的建設用地年度計劃,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標以解決國有農場的用地需求。
(八)農場的各項建設應按照經依法批準的規劃實施,依法向當地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辦審批手續和用途變更手續。
三、完善農場建設用地審批制度,規范審批程序
(九)國有農場一切非農建設用地,必須依法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經營性用地按出讓方式供地。
(十)農場單位使用場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建設辦公場所或興辦企業,或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十一)農場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農墾部門審核,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十二)農場單位非農建設用地審批程序是:農場單位憑建設項目批準文件、農場國土和有關規劃部門核準的規劃平面圖、填寫《茂名農墾企事業單位申請建房用地呈批表》經農場領導審核同意,報茂名農墾局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后,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用地手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十三)場外單位、個人使用農場建設用地,一律按國有土地有償出讓方式取得。辦理程序是:憑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和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項目選址用地的文件,以及有關圖件資料,向農場提出申請用地報告,經農場上級主管部門核準后,再到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十四)農場居民使用農場土地建房,必須符合場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場區居民點建設規劃,并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閑地、荒地、閑置地,或拆舊建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嚴禁在膠林、溝谷、河堤、道口、水庫下游、高壓線附近、陡崖下建筑相關設施。
(十五)嚴格農場居民住宅用地申請條件。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場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規定的標準。大力提倡農場居民建設公寓式住宅。
(十六)農場居民建設住宅使用本場土地的,由農場居民提出用地申請,經生產隊同意,經本場審核報茂名農墾局核準后,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呈同級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場居民將原有的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準。
(十七)已參加房改,并已分到配套伙房或者房改享受面積不夠需增擴用地面積的職工,必須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并經批準后才能動工建設。
(十八)原安置在農場的歸、難僑胞使用農場土地建住宅的,免繳各種規費;原安置在農場的水庫移民及其子女使用農場土地建住宅的,按茂府辦[*]31號文《關于減免水庫移民改危建房用地收費的通知》要求辦理。
(十九)城鎮規劃范圍的農場土地,必須通過出讓或劃撥方式取得,通過出讓取得的應按規定繳交出讓金。
(二十)健全農場宅基地管理制度。在農場宅基地審批過程中,農場土地管理機構要做到“三到場”。即:受理宅基地申請后,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后,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居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四、加強農場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二十一)國有農場的一切土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草地、荒地、水域、灘涂、建設用地等),屬于國家所有,農場取得規定的使用權。凡歷史上業經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場規劃和用地的、進行土地調整已簽訂協議的、符合《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均應予以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搶)占國有農場土地。
(二十二)國有農場土地凡符合權屬來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三個條件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及時辦理土地登記發證手續;對有爭議的土地,調處一宗,登記發證一宗。
(二十三)農場居民宅基地要登記發證到戶,內容規范清楚,切實維護農場居民的合法權益。要加強農場居民宅基地的變更登記工作,變更一宗,登記一宗,充分發揮地籍檔案在宅基地監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實保障“一戶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實。要依法、及時調處宅基地權屬爭議,維護社會穩定。
五、加強土地執法監察,依法保護國有農場土地資源
(二十四)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農場土地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加強農場建設用地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要重點加強城鄉結合部農場居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嚴禁城鎮居民在農場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場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頒發土地使用證。
(二十五)堅決制止非法侵占國有農場土地行為,加強對土地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對侵占國有農場土地的不法分子,要堅決依法查處;對非法占用國有農場土地的,要堅決返還;對破壞國有農場財產、挑起事端的,必須堅決予以打擊;對違反法律規定程序將國有農場所屬土地確定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二十六)依法依規妥善處理農場單位或個人建房用地的歷史遺留問題。
1、*年《廣東省農墾國有農場土地管理暫行辦法》(粵國(法規)字[*]109號)廢止前,農場單位、個人建房用地憑農場用地批準文件資料,可到當地國土資源管理機關申辦劃撥《國有土地使用證》。今后土地轉讓的,需按規定補交出讓金。
2、自《廣東省農墾國有農場土地管理暫行辦法》(粵國土(法規)字[*]109號)廢止之日起至*年6月30日止,農場單位、個人建房用地憑農墾用地批準文件資料,可到當地國土資源管理機關補辦建房審批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場外單位、個人使用農場土地從事非農建設的,須到當地國土資源管理機關補交土地出讓金和補辦建房審批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十七)加強土地監察機構隊伍建設。建立完善農場、分場、生產隊、生產崗位的土地執法監察網絡,落實土地執法監察責任制。
(二十八)做好農場土地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自覺性。
(二十九)加快農場信息化建設,提高科學管理水平。
(三十)本意見從*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