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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農用臨時建筑規劃建設管理,保障農用臨時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經濟社會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及《*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農用臨時建筑規劃管理提出意見如下:
一、農用臨時建筑的界定
農用臨時建筑是指在我市轄區內從事農業承包、生產、代耕等作業的耕作者搭建或租用的臨時生產用房或臨時生活用房。
臨時生產用房是指在農業生產用地范圍內用作看管農作物、農副產品或存放農業生產資料的臨時建、構筑物,包括牛棚、豬舍、雞、鴨舍等禽畜養殖用房。
臨時生活用房是指耕作者用于居住生息所必需的結構相對固定的臨時建、構筑物。
二、農用臨時建筑的規劃管理
(一)搭建臨時生產用房須辦理報建手續,臨時生產用房的的選址、面積、高度等,按實際生產需要,先由當地村委會加具意見,鎮(區)農辦審核后,再到國土、規劃部門辦理有關用地報建等手續。處于公路兩旁的農業生產用地范圍內的臨時生產用房,須建在公路控制線之外或距公路控制線最遠端。
(二)臨時生活用房原則上由當地鎮區采取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統一出租方式解決。耕作者確需自建臨時生活用房,必須經所在地村委會同意,并與村委會簽訂搭建協議,報鎮(區)規劃部門批準。自建臨時生活用房只限于在鎮區統一規劃住宅用地(或臨時用地)范圍內搭建,并要由所在村統一向國土部門申請劃撥住宅用地,有關稅費按現行村民住宅用地標準收取。
(三)臨時生產用房不得轉為臨時生活用房。
(四)中心城區和各鎮中心區范圍內不得搭建農用臨時建筑。
三、農用臨時建筑不得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
耕作者應每年對農用臨時建筑修繕一次,以保持其外立面整潔。耕作者應妥善處理農用臨時建筑中的人畜糞便,避免污染環境。農用臨時建筑所在地村委會應監督耕作者遵守有關規定,及時糾正耕作者的違法行為。
凡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的農用臨時建筑,均作拆除處理,拆除費用由農用臨時建筑搭建人或使用人承擔。
四、期滿后農用臨時建筑的處理
農用臨時建筑使用期限界滿,或雖農用臨時建筑使用期限未界滿但耕作合同期滿,耕作者須在期滿后1個月自行拆除,并將拆卸下來的物料全部清除干凈,不得遺留在拆卸現場。農用臨時建筑使用期限界滿后確需延期使用的,應在期滿前1個月內向原批準部門提出續期申請,未經批準超期使用的農用臨時建筑物作違法建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