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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區、林場,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市政府《關于實施科技東莞工程建設創新型城市的意見》(東府〔*〕72號)精神,我區將深入實施“科技*”工程,努力把*建設成為“兩自”企業云集,高新科技產業群集,科技人才匯集的創新型城區,現就相關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深刻認識實施科技*工程,建設創新型城區的重要意義和目標要求
(一)充分認識實施科技*工程,建設創新型城區的重要意義。當前,科技創新已成為決定一個國家或地區綜合競爭力的重要因素。*區經過幾年的高速發展后,資源瓶頸制約日益突顯,要繼續保持發展優勢,增強發展后勁,必須依靠科技進步,大力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增強綜合競爭力。
(二)準確把握實施科技*工程,建設創新型城區的目標要求。我區實施科技*工程,建設創新型城區的總體目標是以東莞成為國家火炬創新試驗城市、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城市和省部產學研示范城市建設為契機,以企業為主體,以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為主要模式,積極推動產學研合作和對外科技合作,引導企業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大力發展“兩自”企業,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增創產業升級新優勢。
具體目標到2010年實現:
1、全區技術創新體系初步完善。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產學研合作為途徑和政府引導的技術創新體系。分別組建國家級企業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1家、省級企業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2家和市級企業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4家。培育發展專利服務機構1家、科技風險投資機構1家。
2、創新型企業大量涌現。培養發展一批擁有自由品牌和自主技術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抓好20家重點企業的創名牌培育工作,努力培育更多的本土名牌產品和著名商標。大力發展高新技術企業和民營科技企業,積極組織企業申報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和民營科技企業,新增10家省級高新技術企業、20家省級民營科技企業、50家市級民營科技企業。
3、以產業集群為依托的行業創新平臺形成規模。充分發揮高校科技資源豐富的優勢,聯合北京大學共同建立《北京大學文化創意產業研究中心東莞分中心》科技合作,共建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實驗室、技術開發基地、生產基地和技術服務及人才培養的產學研合作體系。推動納米技術科研與產業化工作,大力支持東莞拓撲實業有限公司建立納米技術科研與產業化促進中心,以龍頭行業帶動產業鏈快速發展,促進我區科技產業的發展。
4、技術創新能力顯著增強。全區專利申請量力爭每年增長15%,到2010年全區專利申請量要達到7000件以上。
5、名牌帶動戰略全面展開。到2010年,再創6個以上的廣東省名牌產品、著名商標,4個以上的國家免檢產品,2個以上在國內外有較強影響力的中國名牌產品、馳名商標。
6、科技發展環境不斷優化。科技發展政策法制體系日益健全,科技發展基礎條件平臺體系日益完善,科學技術教育、傳播與普及有較大發展,市民科學素質明顯提高。
二、貫徹實施“科技*”工程的具體措施
(一)加強對建設科技強區的組織領導,區委、區辦事處決定成立“科技*工程”領導小組。組長由區委書記游其晃同志擔任,第一副組長由區委副書記、區辦事處主任盧潤江同志擔任,分管科技、外經、經貿、民營、教育、人事、公安等工作的區領導擔任副組長,成員包括科技辦、外經辦、經貿辦、質監站、民營辦、財政分局、組織人事辦、宣傳教育辦、農業辦、廣電站、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國稅分局、地稅分局等部門負責人。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區科技辦主任袁滿坤同志兼任。
各社區居委會負責人要高度重視科技工作,指定一名分管科技的專職干部,負責協調落實本社區居委會的科技工作,做好相關情況的上傳下達、各種科技計劃申報立項、中小型科技企業創新資金的申報和本社區的科普宣傳等工作,并發動企業申請市級、省級民營科技企業,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二)加大財政對科技的投入,設立科技*工程專項資金。從*年起,區財政每年投入不少于1000萬元,連續五年投入不少于1.65億元用于科技事業,主要用于支持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提高全區科技進步水平。
加強對財政支持項目的監督管理,各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按照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和規定用好資金,認真抓好項目組織實施工作,按期完成科研任務計劃。項目完成后,由科技辦和*財政分局,依照有關規定對承擔單位的項目執行情況進行驗收。
(三)對于獲得國家、省和市立項的科研項目,區財政根據市財政資助經費額度,按照1:0.5配套資助,超出當年預算部分的,由下一年度預算列支。
(四)積極扶持(中小型)企業自主創新,培育發展自有品牌,自主技術企業,加快培育科技型企業。選取20家企業進行大力扶持,采取項目支持方式給予重點資助;選擇1-2家科技型企業采取項目支持的方式給予企業科技項目貼息貸款;支持創新型企業上市融資,對于在香港、國內新增成功上市的(中小型)科技企業,區財政給予100萬元獎勵。
(五)大力發展科技型企業,對通過認定的科技型企業給予獎勵。對通過市級民營科技企業認定的企業給予1萬元獎勵,對通過省級民營科技企業認定的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對通過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
(六)鼓勵企業開發新產品,對通過新產品認定的,省級獎勵3萬元,國家級獎勵6萬元。
(七)積極推動企業實施名牌戰略。對新獲得“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廣東省名牌產品”、“廣東省著名商標”的企業,區辦事處將給予通報表彰。新獲得“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每個企業一次性給予50萬元的獎勵;新獲得“國家免檢產品”的企業,每個企業一次性給予30萬元的獎勵;新獲得“廣東省名牌產品”、“廣東省著名商標”的企業,每個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的獎勵。同時獲得上述獎項兩個以上的,按照最高級別獎項獎勵。
(八)積極發展科技中介機構,對在*新設立的專利事務所,每所一次性資助3萬元;對于年度*地址專利申請的數量比上年度增長300件以上和增長200件以上300件以下的專利機構,區財政分別獎勵15萬元和10萬元。對經市審核符合條件的工業設計機構,按照工業設計機構投資額的20%給予資助,資助總額不超過25萬元,且只資助一次。
(九)充分利用*區域優勢,發揮技術創新平臺的載體作用。加強各類科技創新平臺建設,鼓勵國家級和省級技術研發機構、國家工程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在我區設立分支機構,不斷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加強公共技術平臺建設,鼓勵境內外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社會民間資本在我區建設各種公共技術平臺,為全社會共性技術提供技術支撐;加強企業技術平臺建設,重點支持高新技術企業、民營科技企業、工業龍頭企業、重點外資企業等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建立研發機構,為企業不斷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對于建立國家級、省級和市級企業技術研發機構、實驗室的,區財政分別一次性給予250萬元、150萬元、50萬元無償資助;對于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區財政一次性資助50萬元。
(十)積極實施專利戰略,推進以企業為主體的專利制度建設,提高我區企業專利擁有數量和質量。國內發明專利申請授權后,每件給予5000元獎勵,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授權后每件給予500元獎勵,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后每件給予300元獎勵;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初審的發明專利每件給予7500元獎勵;獲得港澳臺授權發明專利的每件獎勵5000元(同一專利最多獎勵2個地區)。
對于獲得國家專利金獎的企業,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對于獲得國家專利優秀獎的企業,一次性給予25萬元獎勵;對于獲得省級專利金獎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5萬元獎勵;對于獲得省級專利優秀獎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對于獲得“東莞市專利金獎”、“東莞市工業設計獎一等獎”的企業,按獎項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對于獲得“東莞市專利優秀獎”、“東莞市工業設計獎二等獎”的企業,按獎項一次性給予3萬元獎勵。同時獲得上述獎項兩個以上的,只獎勵最高的一個獎項。
經市認定為專利培育企業和專利試點企業的,區財政分別獎勵2.5萬元和5萬元。
(十一)加強創新人才隊伍建設。建設創新型城區,關鍵在人才,要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引進人才的三個規定”,大力引進創新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按照東莞市企業人才遷戶有關規定,優先解決符合規定的企業人才遷戶及其子女入學問題。
(十二)加強科技教育培訓與普及。貫徹落實國務院《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綱要》,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重點開展好大中小學生、產業技術工人、城鎮居民和機關干部等“四類群體”的科學素質教育,全面推動我區市民科學素質建設。對于社區居委會、學校申請建立并經市科協認定授予的市科普示范社區、市科普特色學校,給予5萬元資助;對于符合條件的單位被授予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稱號的給予5萬元資助;被授予省級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的單位給予10萬元的資助;被授予國家級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的單位給予15萬元的資助。
(十三)為實施科教興市戰略,獎勵為發展我市科技事業、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作出重要貢獻的科技人員,根據《東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有關規定,區財政根據市財政資助經費額度,按照1:1配套資助:對新獲得東莞市科學技術獎技術最高獎的,每項獎勵30萬元;對新獲得東莞市科學技術獎特等獎每項獎金為20萬元;對新獲得東莞市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的,每項獎金分別為10萬元、5萬元和2萬元。
(十四)*廣播電視站、*網站等媒體要對“兩自”企業和科技認定企業進行宣傳報道,各部門要在各自的網站或刊物上,在有關場所對“兩自”企業和科技認定企業進行推介。
(十五)工商部門要在職能范圍內優先對科技型企業、科技中介機構辦理營業執照,在法律法規允許前提下,盡量簡化前置審批手續。
(十六)稅務部門要落實好國家、省、市對科技型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及時辦理退稅、抵稅、免稅等有關工作。
(十七)經貿、工商和質監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自主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嚴厲打擊侵權、仿冒等違法行為,切實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企業按照本意見獲得的資助資金、獎勵資金必須專款專用,用于研發、沖減利息支出、技術改造或擴大再生產等,納入相應的財務科目,否則取消享受相應政策的資格,并按有關規定追回所得資金、獎金。
四、以上獎勵或資助的企業必須是納入*區財政稅收分成的企業。
五、本意見由“科技*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如有未盡事項由領導小組研究討論后再執行。
六、本意見從*年1月1日起實施,具體由區科技辦、區財政分局制定操作規程操作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