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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意見》(國辦發[*]49號)和《江蘇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增強全市防御氣象災害能力,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意義
我市地處南北氣候過渡帶和海陸氣候過渡帶,天氣氣候復雜,氣象災害頻繁。近年來,氣象災害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群眾生產生活以及生態環境造成較大影響。隨著全球氣候持續變暖,各類異常天氣將不斷增多,重大氣象災害頻繁發生,氣象災害成為制約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防御氣象災害關系到各行各業和千家萬戶,加強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提高全社會防御氣象災害的能力和水平,對防止和減輕災害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是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保障經濟社會實現跨越發展的迫切需要,也是維護公共安全、維護正常社會生產生活秩序、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眾,統籌規劃、分類指導,制定和實施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加快我市各級防災減災體系建設,強化防災減災基礎,切實增強氣象災害的監測預警、綜合防治、應急處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會防災減災水平,最大程度減輕災害損失,促進全市經濟社會持續和諧發展。
二、努力提高氣象災害監測預警水平
(一)加強氣象災害綜合監測和預測預報體系建設。要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則,組織建立和完善國家與地方綜合氣象監測網絡,重點加強沿海、沿河、沿庫、沿路災害性天氣監測網和中小尺度天氣加密觀測系統建設,提高站網密度。氣象部門要組織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監測,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快氣象信息共享平臺建設。農林、水利、水文、海洋與漁業、環保等部門要向氣象信息共享平臺提供與之相關的大氣、水文、海洋、環境、生態等數據信息,盡快實現監測信息共享。要不斷完善市、縣兩級氣象災害預測預報體系,建設分災種氣象災害預報業務系統,延伸鄉鎮和村級氣象災害服務平臺。建設和完善海洋及港口氣象災害監測預警服務系統,提高對海洋氣象災害的預報預警能力。加強災害性天氣的會商分析,做好災害性、關鍵性、轉折性重大天氣預報和趨勢預測,重點加強臺風、暴雨、大霧等災害及其影響的中短期精細化預報和雷電、龍卷風、冰雹等強對流天氣的短時臨近預報,實現對各種災害性天氣事件的實時動態分析、風險分析和預測預警。
(二)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渠道。災害性天氣氣候警報由氣象部門統一。各類新聞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要按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傳播氣象部門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或氣象預報節目。具備實時傳播能力的新聞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在接到重大或突發性天氣警報后,要即時增播或插播,確保受影響群體及時知曉,為采取防御或避讓措施贏取時間,各地要加快突發氣象公共事件預警信息體系建設,在學校、醫院、社區、高速公路、車站、碼頭、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規劃設置或利用現有電子顯示屏、公眾廣播、警報器等具備及時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功能的設施。要進一步完善氣象手機短信預警系統,擴充城鄉電子顯示屏系統和專業信息網站功能,與社會公共媒體、有關部門和行業內部信息渠道相結合,及時各類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及簡明的防災避災辦法,進一步暢通農村、海上等預警信息渠道,努力擴大預警信息覆蓋面。
三、切實增強氣象災害應對能力
(一)加快制定和實施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和應急預案。各縣區要結合當地氣象災害特點,依法編制和實施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明確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主要任務、措施、工作機制和部門職責,優化、整合各類資源,統籌規劃防范氣象災害的應急基礎工程建設。要進一步制定和完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明確各災種的應對措施和處置程序。氣象部門及易受災害影響的部門、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及當地政府的防御規劃和預案,制定相應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各地及相關部門、單位要加強預案的動態管理和演練,促進各單位的協調配合和職責落實。
(二)加強氣象災害應急隊伍建設。要進一步加強各類氣象災害防范應對專業隊伍和專家隊伍建設,明確學校、醫院、車站、碼頭、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氣象災害應急聯系人。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建立鄉村氣象災害義務信息員隊伍;研究制定動員和鼓勵志愿者參與氣象災害應急救援辦法,進一步加強志愿者隊伍建設。對相關人員要定期開展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及時更新和補充技術裝備,提高應急人員和隊伍的整體素質,不斷增強應對氣象災害的能力。
(三)強化氣象災害防御基礎設施建設。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建設和完善海堤、水庫、城市排水設施、避風港口、緊急避難場所等應急基礎設施。要認真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隱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災減災工程、設施等方面存在的隱患和薄弱環節,特別要加強對學校、醫院、敬老院、監獄及其他公共場所、人群密集場所的隱患排查,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責任和措施,保證工程設施防災抗災作用的有效發揮。各級氣象部門要按國家規定的防雷標準和設計、施工規范,加強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設施或場所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完善建筑物、設施和場所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
(四)積極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及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各縣區要按照國家、省防災減災有關規劃和要求,組織氣象、民政等部門認真開展氣象災害風險普查,調查收集本地發生的氣象災害的種類、頻次、強度、損失以及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情況,建立氣象災害風險數據庫。加強區域災害分析評估,逐步建立氣象災害風險區劃,有針對性制定和完善防災減災措施。市、縣氣象部門要依法開展對城市規劃、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公共工程建設、重點領域發展建設規劃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加強對沿海風能及太陽能等氣候資源的探測及評估工作。要積極開展氣候變化及其引發的極端天氣氣候事件對水資源、糧食生產、生態環境等的影響評估和應對措施研究。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嚴格執行氣候可行性論證制度,在規劃編制和項目立項中要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的風險性,避免和減少氣象災害、氣候變化對重要設施和工程的影響。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要會同氣象部門加快制定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范圍和程序。
(五)切實增強氣象災害抗災救災能力。要根據防災減災需要,建立統一協調的指揮和作業體系,及時開展人工增雨、消雹、降溫節能、改善生態環境、森林滅火等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市、縣氣象部門要根據需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氣條件,及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并積極開展人工影響天氣科學技術研究,加快蘇北人工增雨消雹試驗基地建設,努力提高人工影響天氣的防災減災效果。各地、各有關部門在氣象部門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后,及時分析預警災害對本地區、本領域的影響,按規定適時啟動相關應急預案,避免和減輕人民生命財產損失。氣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對重、特大氣象災害作出評估,確定氣象災害等級、性質及發展趨勢,為組織減災救災工作提供決策依據。
四、進一步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全面落實氣象災害防御責任制。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領導,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入年度工作目標管理和考核。逐步建立健全氣象災害應急處置責任制,進一步健全防災減災工作協調機制,形成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協作配合、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格局。各級減災協調機構要認真履行氣象災害防御的綜合協調職責,進一步完善災害信息共享互通機制,加強災害應對工作的協調聯動,形成防災減災工作合力。氣象、農林、水利、海洋與漁業、建設、交通、安監、公安、民政、衛生、廣電、環保、國土資源、海事等部門及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御有關工作。
(二)加大氣象災害防御投入。發揮財政及社會等多方面積極性,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防御投入機制,將地方氣象事業基本建設投資和地方氣象事業所需經費納入本級地方財政預算,并根據氣象防災減災的需要和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大對氣象災害監測預警、信息、應急指揮、災害救助及防災減災工程等重大項目、基礎科學研究等方面的投入,確保省“*”重點項目《江蘇省重大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和應急服務體系》子項目和《*市氣象事業“*”發展規劃》的實施,切實提高我市重大氣象災害綜合防御能力。
(三)加強氣象災害防御法制化和標準化建設。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大氣象災害防御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貫徹執行力度,推動我市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順利開展。氣象部門要強化氣象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依法加大對氣象災害防御基礎設施、信息與傳播、雷電災害防御等監管力度。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加大對妨礙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查處力度,確保氣象災害防御的各項制度和措施落實到位。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加快完善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相關的規章制度,細化相關政策措施。要加快健全行業、地方氣象災害以及防御技術標準和規范,促進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規范化。
(四)努力提高全社會對氣象災害的防范意識。氣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氣象災害防御法律、法規、規章和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普及氣象防災減災知識。要充分利用氣象、教育、新聞媒體等資源,建設氣象科普教育基地,并將普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要利用各種傳媒和宣傳手段,加強全社會尤其是對農民、中小學生的防災減災科學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加強社會輿論引導,增強社會公眾防御氣象災害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會支持、參與氣象災害防御活動的自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