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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進一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決策部署,促進房地產市場穩定、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131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蘇政辦發〔*〕133號)、鹽城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市區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鹽政發〔*〕203號)
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積極鼓勵住房消費
(一)全面落實國家新近出臺的擴大住房消費的一系列優惠政策。合理確定二手住房交易稅收征收時點和納稅基準價,加強“賣舊買新”稅收抵扣政策的執行力度,降低居民購買和轉讓房屋過程中的稅收負擔。
(二)積極拓展住房消費信貸業務,全力保障個人購買自住住房的貸款需求。對首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積未達26平方米的購房者購買第二套住房時,購房貸款比例和利率按首套自住房貸款政策執行。家庭中年滿18歲子女購買本家庭第二套住房,比照首套自住房貸款政策執行。
(三)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計算方式,提高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購建住房最高總價款的計算建筑面積由90平方米調整為144平方米。購買二手住房、建修住房的貸款最高比例由房價的60%調整為70%。取消對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限制。凡符合貸款條件的購房戶,在原政策規定最高額度20萬元的基礎上可再提高10萬元。根據建設部有關指導意見,將住房公積金貸款人的年齡限制由男60歲、女55歲調整為男65歲、女60歲。
(四)調整契稅適用稅率及標準,契稅稅率由4%調整為3%,其中個人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稅稅率暫統一下調到1%。
(五)對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暫定一年實行減免政策。將現行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讓免征營業稅,改為超過2年(含2年)轉讓免征營業稅;將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不足2年轉讓的,由按其轉讓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改為按其轉讓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原價的差額征收營業稅。
(六)實行居住地就近入學。購買普通商品房的購房戶,不論戶口是否遷進縣城,均可憑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和戶籍證明,按照教育部門劃定的施教區范圍,到居住地附近的學校就讀。
上述鼓勵住房消費政策的執行時間從本意見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一手住房的購房時間以購房合同備案時間為準,二手住房的購房時間以簽訂契約的時間為準。在本意見前已經有購買合同備案歷史記錄,但通過退房后再購(包括換名購買)等各種方式改變購房合同時間的均不享受本次優惠政策。
二、切實支持房地產企業投資發展
(七)擴大房地產信貸投放規模。各金融部門要嚴格落實國家新近出臺的各項信貸政策,積極推進房地產信貸新產品創新和擔保方式創新,加大房地產在建項目貸款的有效投放力度和貸款規模。重點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保障住房開發建設,支持經營管理和信譽好的開發企業發展壯大。對符合政策條件的房地產信貸業務,各金融部門要提供優質服務,不斷簡化辦理程序,加快辦理速度。
(八)在2009年12月31日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涉及的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建設規費,從批準之日起緩繳半年或延期至辦理預售許可證前。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新摘牌地塊的開發項目,經批準,人防易地建設費可緩繳半年。
為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節約集約用地,凡在2010年12月31日前開工建設的小高層、高層建筑(指地面建筑層數10層以上,含10層),對六層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積,免收基礎設施配套費。
(九)優化土地供應條件。適當降低土地出讓金首付比例,對有特殊原因需分期交地的,開發企業可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對符合規劃和便于地塊分割的,可分期發證,相應順延開、竣工時間。對在本《意見》之日前已公開出讓的經營性房地產用地,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以下簡稱《出讓合同》)約定須在2009年7月31日前開工建設的,在受讓人支付總地價款的70%后,相關部門憑《土地成交確認書》和70%地價款交款憑證辦理50%左右的交地手續,先行開展各項前期準備工作并動工建設,待受讓人按批準的時限付清全部出讓價款后,再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十)實行按季預繳、按年清算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收入所得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未出售房產的建筑面積比例繳納土地使用稅,將房屋交付使用之日作為次月調減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稅依據。
(十一)積極鼓勵2009年度縣城區域內(縣經濟開發區另行制定)的被拆遷戶購買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居住。縣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定期向縣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向被拆遷戶銷售享受優惠政策商品房的手續,由縣開發辦定期對外公布。被拆遷戶在本人或子女名下于2009年12月31日前購買縣開發辦對外公布可享受優惠政策商品房的,縣政府給予政策扶持。被拆遷戶與開發企業直接商談商品房價格。在此基礎上,被拆遷戶所購商品房中拆遷合法建筑等面積部分,縣政府給予5%的補貼,開發企業給予下浮5%的優惠。同時,享受自來水、供電、電話、有線電視恢復。拆遷合法建筑面積占所購商品房面積50%以上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只收取工本費。對2009年6月30日前購買上述商品房的被拆遷戶,縣財政再給予追加補貼,多層商品房補貼房款總額的1%;高層、小高層商品房補貼房款總額的3%。補貼在辦理房屋產權證后發放。*年度已簽訂拆遷補償協議選擇產權調換尚未進行安置的被拆遷戶,愿意放棄產權調換購買商品房的,同樣享受上述優惠政策。被拆遷戶憑拆遷補償結算清單直接抵沖購房款,實行多退少補。開發企業可以憑拆遷結算清單抵沖欠繳的土地出讓金和政府規費,或按約定與相關部門結賬。
三、著力提高房地產業服務水平
(十二)進一步優化土地管理手段。根據市場行情,科學合理地確定土地推出的節奏、數量、結構和價格。適當調整出讓土地規模,不斷優化土地出讓條件。
(十三)進一步調整商品房供應結構。在供應節奏上,適度控制上市量;在區域結構上,從嚴控制存量房較為集中地區的商品房建設;在房源結構上,適度控制高檔商品房和商業用房建設;在戶型結構上,新批住宅項目應以中低價位、中小戶型的普通商品房為主。
(十四)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監測和管理。加大信息溝通和協調配合力度,完善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和動態報告制度,加強市場研判,準確把握市場走勢,及時發現市場運行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提高調控措施的預見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密切關注市場變化,認真組織開展房地產市場風險排查,研究制定風險防范預案,切實做好風險防范和處置工作。進一步加強對商品房預銷售、預售款使用、項目建設和交付等房地產開發經營環節的監管,預防和減少因市場變化帶來的矛盾和糾紛。
(十五)進一步改善房地產開發環境。細化配套措施,優化服務手段,嚴格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審查制度。簡化房地產開發領域的審批環節,提高辦事效率。每一個開發項目,都由縣政府辦牽頭,相關部門參加,成立專門的矛盾協調小組,幫助開發企業協調解決開發建設過程中涉及到的拆遷及水、電、氣配套等矛盾。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凡之前出臺的相關優惠政策繼續執行,與本《意見》不一致之處,一律以本《意見》為準,有關優惠政策不重復享受。如遇國家或省市政策調整等情況,本《意見》將適時進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