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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構建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現就加強我省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各項基礎建設
目前我省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重視不足,工作經費短缺,辦案裝備落后,監察執法工作被動應付等問題,各地要按照《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充實和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隊伍,切實解決好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工作經費和監察執法條件問題。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所需的辦公費、辦案費、專項檢查費、裝備使用維護費以及人員經費、業務培訓費全額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裝備建設,配備監察執法專用車輛、通信工具、電腦、攝像、照像、錄音和辦案所必需的辦公設施及其他設備,不斷提高勞動保障監察辦案質量和效率。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的管理,從嚴把好進人關,實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人員上崗資格制度。要按照政治思想好、人員素質高、綜合業務能力強、隊伍管理嚴的基本思路公開選拔勞動保障監察員,并經省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資格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加強對監察執法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堅持定期培訓,學習有關法律知識和勞動保障政策法規,不斷提高勞動保障監察員的業務素質和辦案能力。加強監察隊伍勤政廉政建設,嚴守監察工作紀律,努力為群眾辦實事,樹立規范執法、文明執法的良好形象。
二、進一步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力度
(一)加強勞動用工日常監管。勞動保障部門要轉變觀念,創新機制,努力使勞動保障監察變事后查辦為事前預防,變靜態管理為動態監控,逐步形成勞動保障監察范圍全覆蓋。強化對用人單位的日常巡視檢查和勞動保障年度書面審查工作;建立委托審計制度,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進行審計監察;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及時處理投訴舉報案件。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要依法及時查處,拒不整改的,按照有關規定提請同級政府或司法機關處理。各級政府要積極研究本行政區域內勞動用工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制訂落實改進勞動用工監管的措施,采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勞動用工綜合執法檢查。
(二)積極推廣勞動保障監察“網絡化、網格化”管理工作模式。建立各類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管理和社會保險信息數據庫,實現對用人單位的實時監控和動態管理。將市、縣(市、區)及鄉(鎮)以社區或村為單位劃分為若干網格,由勞動保障監察員對網格內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分片包干,落實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層層分解,責任到人。
(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和企業誠信等級評價制度。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公開舉報、投訴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和投訴反映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對舉報屬實、為查處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線索和證據的人員給予獎勵,資金從辦案費中列支。建立和完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對各類用人單位進行誠信等級評價,按評價等級實行分類監管,對信用等級低的用人單位實施重點監控。對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要依據《河北省用人單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暫行規定》向社會公布,促使用人單位自覺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營造良好的勞動保障法治環境。
(四)完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監督機制。勞動保障監察要實行政務公開和服務承諾制,公開執法依據、程序、職責和期限。嚴格實行案件調查、審核、處理“三分離”制度、行政處罰集體研究決定制度和重大處罰聽證制度,依法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陳述權、申辯權,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嚴格落實錯案追究制度,對投訴舉報不及時依法處理或違規執法的,要追究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和有關執法人員的行政責任,對監察人員因故意和重大過失造成錯案的,要依法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三、加強領導,建立健全綜合治理機制
切實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切實加強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為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創造必要的條件。對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典型案件,政府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督促依法處理。因有關部門不當干預,導致嚴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制止和查處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建立健全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綜合治理機制。各地要把勞動保障監督管理作為一項綜合治理工程來抓,勞動保障、公安、工商、司法、安監、監察、民政、衛生等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密切配合,發揮整體執法效能,逐步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新聞媒體要廣泛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對嚴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和現象要予以曝光。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共同努力,形成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合力,共同推進勞動保障事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