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規劃局加強城市規劃意見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為有效遏止違法建設問題的發生,切實做到先規劃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規定,現就進一步強化城市規劃執法責任,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職責分工
(一)未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市、縣(市),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對違法建設行為的監督檢查、糾正和處罰。
(二)擬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市、縣(市),由具有規劃執法權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法建設行為的監督檢查、糾正和處罰;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對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糾正和處罰。
(三)已經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市、縣(市),在原批準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方案的基礎上,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統一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負責與行政處罰權范圍對應的違法建設行為的監督檢查和糾正(包括拆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工程驗線和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的核實等,仍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
二、建立健全違法建設發現機制
(一)完善巡查制度。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大巡查頻率,強化巡查手段,確保巡查效果,對發現的違法建設行為要及時責令停止違法建設。實行相對集中處罰權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5日內通報給城市管理執法部門。
(二)加強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后的監督檢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在建設工程開工和基礎工程、隱蔽工程覆土前,及時到施工現場驗線;建設工程竣工后,核實是否符合規劃條件。在建設工程驗線后至竣工前,具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要跟蹤檢查。對不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并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監督改正。對竣工的不符合規劃條件的違法建設,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監督其按時改正,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規劃核實證明后,建設單位方可組織竣工驗收。
(三)暢通違法建設舉報和控告渠道。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具有規劃執法權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要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聯系方式,受理廣大群眾對違法建設的舉報和控告,并及時核查處理。
(四)堅決制止在建的違法建設。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當事人拒不停止違法建設的,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市、縣(市)政府,由市、縣(市)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查封施工現場。
三、嚴肅處理違法建設
(一)規范違法建設處理方式。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各類違法建設,除對規劃實施無影響及確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外,要依法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城市規劃,決定對違法建設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以及采取何種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具有規劃處罰權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違法建設,應按照本級政府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將有關材料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限內依據城市規劃和有關程序作出處理決定,并通報同級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報市、縣(市)政府,由市、縣(市)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為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應同時提出改正意見,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監督改正,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此后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補辦相關手續。
(二)嚴格臨時建設管理。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以及經批準的臨時建設使用期滿后,建設單位沒有申請延期或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報市、縣(市)政府,由市、縣(市)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三)杜絕“以罰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條和第66條規定,對于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于限期拆除、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的違法建設,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于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實施行政罰款的同時,具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必須監督其改正(或拆除),切實消除違法建設對城市規劃實施的影響及其危害后果。在有明確授權的前提下,對已形成的違法建設的拆除,可以由區政府負責,相關部門予以配合。
四、建立健全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一)強化執法管理。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加大治理違法建設的力度,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明確執法標準,不得相互推諉責任。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報請查封施工現場或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各市、縣(市)政府應及時作出決定并責成有關部門查封施工現場或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設。
加強規劃執法隊伍建設,積極開展法律和政策研究,提高執法工作水平,保證執法工作質量。鼓勵市、縣(市)特別是大中城市,發揮區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居(村)民委員會在發現違法建設中的積極性。
(二)嚴格責任追究。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強化各級各部門責任意識。各級各部門負責同志不得利用職權為違法建設行為提供庇護,不得干擾案件的查處工作。對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和執法巡查不力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核查處理的,由本級政府、上級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主管負責同志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對有關行政執法人員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市、縣(市)要將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內容。省建設、法制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全省規劃執法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督查,對各地違法建設情況要及時查處并予以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