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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江西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年1月10日,*省長簽發第138號江西省人民政府令,公布施行。這是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許可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全省非煤礦礦山企業的一件大事。為切實落實《辦法》,依照《行政許可法》、《安全生產許可條例》、《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第9號令,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委托頒證問題
《辦法》第六條規定:頒發管理機關(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將受委托頒證機關(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局),及其受委托實施安全生產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將向受委托頒證機關頒發《江西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委托書》,明確受委托的單位、委托范圍等事項。各受委托頒證機關在辦理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場所張掛委托書正本。
各設區市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凡獨立成立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經各設區市審查并提出意見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核后另行授權。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江西安全生產信息網公告全省受委托頒發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市、縣(市、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名單和委托范圍。未受委托的單位不得頒發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關于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辦法》第七條規定:企業向頒發管理機關或受委托頒證機關提出申請。一是企業應向頒發管理機關或受委托頒證機關提出申請;二是受委托頒證機關收到不屬于自己受委托頒證范圍企業的申請,要按照《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規,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之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三、關于安全生產條件
《辦法》第七條中規定:非煤礦礦山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條件和國家標準。
安全生產條件指的是要符合《實施辦法》、《辦法》規定的條件以及國家標準,其中:
1、小型露天采石場還應符合《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19號)的要求。
2、開采地熱、鹵水、礦泉水的生產系統還應當做到:開采范圍內的地表按要求布控監測點;進行地表下陷監測,建立監測臺帳;建立對監測數據進行定期分析的制度。
3、磚瓦粘土礦(場)、采砂場的生產系統,不需進行安全評價,只需進行安全評估。必須符合《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即采掘作業必須分階段開采,采用機械鏟裝的,階段高度不得大于機械的最大挖掘高度;人工開采的,砂狀巖土階段高度不得大于1.8米,松軟巖土階段高度不得大于3米;工作階段坡面角不得大于所采粘土的自然安息角;最小工作平臺寬度必須滿足鏟裝設備和人員的安全行走。
四、關于提交文件、資料
《辦法》第八條規定:只有一個獨立生產系統的非煤礦山企業在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的文件、資料。
1、關于采礦許可證(勘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企業在申請領證時,應當提供上述證照原件供受理人員驗審,同時將上述證照復印件提交給頒發管理機關。其中采掘工程施工企業無需提供采礦許可證(勘察許可證)。
2、關于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相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受委托頒證機關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①主要負責人指的是非煤礦山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礦(場)長和其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及大中型以上企業的總工程師。
②安全管理人員為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和專職安全員。
③*年起,全省統一使用新印制的《江西省非煤礦礦山負責人安全生產資格證》和《江西省非煤礦礦山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分別作為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證明材料。原已取得《江西省非煤礦山礦長安全技術業務資格證》或《江西省注冊安全主任證》(非煤礦山行業)的,且證件在有效期內的,應依據頒證權限,向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受委托頒證機關申請換取新證。
④從*年起,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需經相應的頒發管理機關或者受委托頒證機關考核,即誰發證(包括受委托發證)、誰負責考核。
3、關于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證明材料。
該材料由非煤礦礦山企業提供,內容包括:應參加培訓的人數、實際培訓的人數;培訓的內容、培訓用時;參加考核人數、合格人數等,安全評價機構在安全評價報告中予以表述。
4、關于工傷保險的問題。
鑒于我省工傷保險工作發展不平衡,部分地區工傷保險的管理機構和運行機制尚不完善,各地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相應安排。對尚未開展工傷保險工作的地方,在受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時,可以不要求企業提交“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但企業必須提交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作計劃。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贛府廳發〔*〕3、8號文件精神,企業應當參加雇主責任保險,并及時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具體辦法由我局會同省保監局另行協商。
5、關于安全評價、評估
①安全評價機構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要求、內容對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現狀進行安全評價,評價時要合理選擇評價方法和合理劃分評價單元,評價報告要全面、真實反映非煤礦山的現狀,結論只能為“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或“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不能出現“基本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等模糊性結論,并對評價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②安全評價機構在評價過程中對企業存在的安全問題,必須提出明確的整改意見,其中對一時難于整改完成的,還要向相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受委托頒證機關報告;企業落實整改意見情況應向評價機構反饋;安全評價機構對企業的整改落實情況必須核實,并在安全評價報告中再次反映。企業對安全評價機構建議采納情況,也須在安全評價報告中反映。
③對含有尾礦庫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的安全評價,評價機構的評價人員中應具有從事尾礦庫管理、技術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
④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需事先由相應的頒發管理機關或受委托頒證機關認可后交由申請單位作為申報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材料。
6、關于開采方案設計和圖紙
在生產礦山開采方案設計應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資質的采礦工程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開采方案,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省屬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審查。當布置和開采方式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重新編制開采方案并審查;實測圖應由企業自行提供,也可由企業聘請具有測量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幫助測量制圖。
五、關于兩個獨立的生產系統及申辦需提供的材料
《辦法》第九條規定“有兩個以上獨立生產系統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應當……,并分別提交相應的文件和資料”,即獨立生產系統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有尾礦庫的其尾礦庫應屬獨立的生產系統,需單獨申請,并應當提交《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八、九、十、十一、十四項文件、資料。
六、關于征求意見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中“本級有關部門的意見”。指的是與頒證機關或受委托的頒證機關同級、且是非煤礦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為方便、快捷實施許可,征求意見也可由企業到相當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先行取得意見;各相關部門根據日常對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情況提出有關安全生產許可的意見,對安全評價機構的評價報告不做審查。也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七、關于新建、改建、擴建
新建、改建、擴建的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安全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并按照頒證或受委托頒證的權限,經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預評價報告及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專篇審查合格后,方可進行礦山基本建設,礦山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安全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并按照頒證或委托頒證權限,經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對新建的,按《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改建、擴建的按《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辦理變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進行安全評價報告、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工作時,應請礦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派員參加。
八、關于公布已取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情況
頒發管理機關和受委托頒證機關每年1月份、7月份在一種以上媒體公布一次頒證情況。
九、關于農民自采自用的采石場(點)
農民自采自用的采石場(點),指的是農民用于自家建房、農村自修小型水利和鄉村公路,且不以經營為目的的臨時性采石場(點)。
十、關于建設項目的時限
非煤礦山企業在初次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對*年11月1日《安全生產法》實施以后投入生產的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均需提交“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凡未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的,必須依法補做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工作。
十一、關于安全生產許可證蓋章
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其正副本一律蓋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章。受委托頒證機關許可審查時,使用受委托頒證機關公章或按照有關規定制作的安全生產許可專用章。
十二、關于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負責人簽字
頒證管理機關和受委托頒證機關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必須由其負責人在審查書上簽字。這里所說的負責人即可以是頒證管理機關(或受委托頒證機關)的主要負責人,也可以是其委托的具體分管業務工作的分管負責人。在實際工作中如何實施,由頒證管理機關或受委托頒證機關自行決定。
十三、關于安全生產許可證取證時限
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許可條例》規定,非煤礦礦山企業應于*年1月13日前提出申請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鑒于我省的具體情況,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時間推遲到*年6月止,但*年9月30日前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在*年12月前已取得《江西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的非煤礦山企業,其《江西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延續至*年6月30日止。
逾期未提出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要限期整改,不得進行生產活動;情節嚴重的要停產整頓或提請政府關閉。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主動與有關部門(公安、國土、工商等)聯系、協調,堅決制止和打擊非法生產,依法嚴格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