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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優化房地產業投資發展環境,促進居民進行合理住房消費,保持我市房地產業穩定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營造良好的住房消費環境
(一)對符合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申請貸款購買商品住房的,首付房款比例按20%執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按最高40萬元執行,貸款最長期限按30年執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含一年),并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均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實行“全市通貸”,即在我市范圍內申請住房公積金不受所購房屋所在地限制。
(二)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五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免征營業稅;若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款后的余額征收營業稅。
(三)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市區個人購買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暫統一下調到1%;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城中村改造、舊城改造中被拆遷人購買住房,所購房屋面積不超過原住房面積或與開發企業協議議定安置面積的免征契稅,超過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四)進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優先落實建設用地和資金,優化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和中低價商品房規劃選址和配套設施建設,全力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及拆遷戶安置用房需求。
(五)對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于廉租房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對轉讓舊房作為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的,其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免征承租廉租房、購買經濟適用房印花稅。
(六)鼓勵拆遷房貨幣化安置。在項目建設、征地拆遷中,鼓勵實行貨幣化安置,節約拆遷安置房建設用地。
二、營造良好的房地產開發環境
(七)認真落實土地供應、項目規劃和開發建設年度計劃,科學把握土地出讓節奏,控制建設規模,保障房地產市場供需基本平衡。調整供地思路,對具備分宗條件的地塊,積極探索實行“統一規劃、分塊出讓”的小地塊供地模式,避免單宗地塊過大造成開發企業一次性投入成本過高。
(八)加大土地儲備及土地利用工作力度。對儲備地塊提前進行拆遷整理,基礎設施配套,進行前期開發,實行凈地出讓。對超出合同約定動工開發日期1年而未動工的,依法從高征收土地閑置費;滿2年而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九)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住宅類房地產項目減半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住宅類開發項目資本金占總投資比例暫下調至15%。
(十)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提前收取。凡涉及房地產開發應繳納的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均納入財政管理。對實行核定征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按國家規定的應稅所得率最低標準(10%)核定企業所得稅。
(十一)金融部門要加大對房地產業的扶持力度,在確保資金安全、規范的前提下,進一步加大房地產信貸有效投放力度,積極探索開展銀團貸款、融資租賃、集合信托、在建工程抵押等業務,推進房地產信貸產品創新和擔保方式創新。重點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開發建設,支持經營管理和企業信譽好的開發企業發展壯大。積極拓展住房消費信貸業務,全力保障個人購買自住住房的貸款需求。
三、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工作
(十二)進一步完善房地產聯席會議制度,根據房地產和住宅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科學制定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合理確定開發規模、區域分布及結構比例,定期分析房地產市場形勢,協調解決影響房地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確保政府對房地產市場的有效調控與引導,促進全市房地產市場健康協調發展。
(十三)完善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企業誠信檔案,嚴格評定標準和評定程序,詳細記錄企業誠信行為,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
(十四)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要加強房地產市場信息引導,加強對房地產行業發展戰略和市場趨勢的分析研究,健全房地產市場預警預報機制,完善房地產統計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強房地產市場信息透明度,全面、準確、及時市場信息。
(十五)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與房地產企業的聯系,幫助企業解決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困難;要加強服務,提高效率,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限。
(十六)新聞媒體要充分發揮輿論作用,客觀報道市場動態,正確評價市場形勢,引導廣大居民形成正確的心理預期。要嚴格執行刊登商品房預售廣告宣傳的有關規定,堅決杜絕未經預售許可違規刊登商品房預售廣告現象的發生。
本意見適用于*市城區,各縣(市、區)、*開發區可參照執行。本意見實施期間,如國家和省有新政策出臺,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