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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3號)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粵發〔*〕4號)、《廣東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精神,進一步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拓寬發展空間,大力推動實施自主創新和名牌戰略,推進我縣民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領導,成立機構
(一)成立*縣民營經濟發展協調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縣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工作。由縣長擔任組長,分管副縣長任副組長,縣紀委(監察局)、縣委辦、縣府辦、發改局、人事局、財政局、勞動保障局、統計局、科技局、經貿局、工商局、中小企業局、外經貿局、國稅局、地稅局、公安局、質監局、外事僑務局、人民銀行、工商聯、總工會、臨江工業園管委會等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中小企業局,由縣中小企業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負責縣民營經濟協調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縣有關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法規,研究提出促進全縣民營經濟加快發展的政策建議,綜合協調相關部門對民營及中小企業進行指導和服務,研究解決民營經濟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督查落實領導小組議定事項。
(二)理順關系,原由縣工商聯負責民營經濟管理的職能劃轉縣中小企業局。
(三)在縣中小企業局設立*縣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構建為民營企業服務的廠房、土地供求、人才招聘、產品營銷等公共信息網絡服務平臺,及時公布全縣新供用地的規模、區位,產業引導及其他相關業務營銷等服務信息。
二、拓展民營企業發展空間
(四)著力解決民營企業用地難問題。每年在工業園區和新上的工業園用地指標中不少于40%,用于解決民營企業發展所需用地。
(五)產業轉移工業園優先安排主導產業特色明顯、掌握核心技術,產業鏈長,稅收好的民營企業進園,對該類有困難的企業購地款的30%可緩交1年。
(六)經省和市經貿、科技部門認定在孵化期內處于創業期的研發、設計、創意型民營企業,其租用廠房的租金在一年內由縣財政分別給予10%和5%的補貼。
(七)除房地產開發項目外,民營企業可以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興辦各類工商企業。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轉讓、轉租和抵押按照《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粵府令第100號)辦理。
三、拓寬民營企業融資通道
(八)建立融資財政貼息機制。縣財政從2009年起三年內,安排一定資金設立民營企業融資財政貼息基金。對為民營企業貸款提供規范有效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或經省級認定的自身能夠提供規范有效的融資擔保進行貸款的自主創新民營企業及百強民營企業,縣財政均按其擔保額的0.1%給予補貼。
(九)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上市融資。積極為民營企業創造條件,提供優質服務;培育上市后備企業,力爭5年內有2家民營企業實現上市融資。
(十)引導創業風險投資參與民營科技企業發展。支持鼓勵具有一定實力的創業投資機構,對初創業期民營科技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促進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產業發展前景好的民營科技企業發展。
四、大力實施自主創新和名牌戰略
(十一)鼓勵企業加快技術進步和創新。經國家、省、市相關權威部門認定為創立國際、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的民營科技企業,在扶持民營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和2萬元的專項補助。
(十二)鼓勵民營企業建立自主創新研發機構。凡達到國家和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標準的研發機構,由縣財政在扶持民營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分別給予10萬元和5萬元的資金支持。
(十三)設立扶持民營企業發展專項資金。2009年起三年內,縣財政每年安排100萬元資金與科技三項費用整合為扶持民營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該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民營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實施名牌戰略和自主創新,人才培訓等。對利用金融機構貸款進行技術改造的項目,在專項資金中適當安排貼息支持。對獲得發明專利并形成生產規模的民營企業,給予5萬元的資金資助。對獲得中國名牌產品或馳名商標、廣東省名牌產品或著名商標的民營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和3萬元,并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財政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五、大力推動全民創業
(十四)創優發展環境。認真貫徹國家及省、市有關民營經濟發展政策,為民營企業發展營造寬松的環境。落實企業投訴機制和機關辦事責任追究機制,為企業提供全方位、保姆式的服務。切實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整頓市場經濟秩序,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加大對民營經濟的宣傳力度、激勵民眾創業和促進企業發展。
(十五)建立民營企業創業輔導基地。通過政府出資建設、政府與企業合作建設和企業股份合作建設等形式,加快建立民營企業創業輔導基地。對合資建設基地的企業,政府優先安排其建設用地。
(十六)鼓勵科技、專業人才創業。凡博士、碩士、海外留學生、歸國人員進入民營企業創業輔導基地創業的,在2年內由縣級財政給予廠房租金3—5%的補貼。
六、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十七)建立產學研機制。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創業活動,根據企業發展需要,縣政府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訂立全面合作框架協議,推動骨干民營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結成對子,提高企業的科研能力。
(十八)實施民營經濟考核。民營經濟指標列入當年經濟考核,對民營經濟增加值增速、入庫稅收增速排名列前的鎮實行獎勵。
(十九)建立民營企業聯系制度。縣領導及相關部門掛鉤聯系本地有一定規模的民營企業,密切關注民營企業發展,積極為企業排憂解難。
(二十)鼓勵興辦投資融資、技術支持、人才培訓、信息咨詢、市場開拓等專業服務機構為民營企業服務。對為民營經濟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服務機構,給予優先考慮爭取上級資金的支持。
(二十一)大力開展民營企業人才培訓。縣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每年組織2-3期實施“緊缺人才培訓計劃”,為成長型中小民營企業定向培育一批緊缺人才。實施“中小企業銀河培訓工程”,組織企業培訓高素質經營性管理人才。舉辦改制、國內外上市政策法律法規解讀等專題培訓,培育企業資本運作專門人才。實施“企業家培訓工程”,為企業家提供較高層次的專業培訓。培訓經費在扶持民營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二十二)積極為民營企業提供人才招聘服務。開展民營企業和技工學校的定向交流,通過訂單培訓、送教上門等形式,為民營企業招聘、培養高技能人才提供服務。幫助解決民營企業中高層管理、技術人才家屬戶口遷入、子女入學等問題。
本意見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私營企業和個體、聯營經濟體,以及股份制等形式的民營企業。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縣委、縣政府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意見有沖突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