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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推進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的指導意見》(粵府〔*〕24號,以下簡稱“粵府〔*〕24號文件”)精神,結合實際,現就我省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定崗定員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要求,堅持以人為本,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以有利于增強服務功能為重點,努力建設一支隊伍穩定、人員精干、管理科學、運轉高效的基層農業技術人才隊伍。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二)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
(三)堅持科學合理和精干高效的原則。
(四)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的原則。
三、崗位設置
按照改革后的機構和編制部門核定的人員編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科學合理地設置基層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崗位,確定各崗位的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確保在一線工作的農業專業技術推廣人員崗位不低于縣(市、區)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人員總編制的2/3,專業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崗位占縣(市、區)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人員總編制的比例不低于80%,確保各種專業人員崗位之間的合理比例。
所有崗位人員按有關規定實行聘用制。
四、定員方式
(一)競爭上崗
(1)競爭上崗人員范圍
競爭上崗人員必須是目前在編在崗的基層農業技術推廣人員。
(2)競爭上崗人員的條件
1.能夠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
2.具有擬任崗位職務所需的專業學歷或取得國家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3.具備擬任崗位職務所需的專業知識、組織協調能力、文字和口頭表達能力以及工作經歷。
4.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努力為人民服務,工作實績突出,廉政勤政,遵紀守法,團結同志,作風正派。
5.身體健康。
(3)競爭上崗的程序和方法
競爭上崗按照公告、自愿報名、資格審查、專業考試、考核、組織決定、聘前公示、聘任等程序和方法組織實施。
1.公告
在競爭上崗的人員范圍內,競爭上崗公告,公告內容包括:競爭上崗的崗位名稱,崗位職責,任職資格條件,報名時間、地點及需提交的書面材料,考試時間、地點、范圍、方法,競爭上崗程序等。
2.自愿報名
擬參加競爭上崗人員根據公告要求自愿報名。
3.資格審查
按照公告的任職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4.專業考試
考試采取閉卷考試的形式。考試內容必須緊扣當地以及本行業的實際,重點是農業技術推廣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其中專業知識所占比重不得低于考試內容的80%,操作技能要占一定比重。
5.公布考試成績
6.考核
對競爭上崗人員的現實表現和職務、職稱、業績、專業、工齡等六個方面進行量化考核。現實表現的量化考核要充分聽取縣級行業主管部門、鄉鎮政府和服務對象三方意見(量化考核的具體辦法由各縣自行制定)。
7.組織決定
依據競爭上崗人員專業考試和考核總成績(其中專業考試占40%、考核占60%)擇優提出擬聘人員名單,對多人競爭一個崗位的應以最高分者為任職人選,并根據管理權限報鄉鎮黨委或縣級行業主管部門黨組集體討論決定。
決定擬任職位人選,應當尊重本人所報志愿,并分別聽取鄉鎮政府和縣級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8.聘前公示
將集體討論決定的擬聘人員在本系統單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9.聘用
公示期結束后,對群眾沒有異議或者異議已經得到澄清的擬聘人員,由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與其簽訂聘用合同。
對有異議而且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得到澄清的擬聘人員,暫不聘用,待查清后再行決定。
對匿名的檢舉信件不予受理。
(二)公開招聘
經過競爭上崗之后,如果仍有農業技術推廣崗位空缺,可由縣(市、區)人事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6號令)及省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招聘。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聘用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分流人員。
(三)定員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縣(市、區)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由縣人民政府領導及農業、水利、林業、漁業、農機、編制、人事、勞動保障和財政等部門的負責同志組成的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定員工作指導小組,具體負責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定員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工作。各鄉鎮或者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管理權限分別成立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定崗定員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定崗定員工作;專業考試命題、組織考試、閱卷評分以及成績公布工作;根據競爭上崗人員專業考試和考核考察結果提出擬聘人員名單上報鄉鎮黨委或縣級行業主管部門黨組;協助縣級人事部門組織公開招聘工作等。
五、人員分流安置
(一)現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列入分流安置:
1.沒有參加競爭上崗或者公開招聘。
2.在競爭上崗和公開招聘中沒有被聘用。
3.不能繼續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二)人員分流管理
人員分流實行分級負責制。即分流人員原屬鄉鎮管理的,由所在鄉鎮負責分流安置;分流人員原屬縣有關部門管理的,由縣有關部門負責分流安置。
(三)人員分流安置的方式
分流人員可以采取安置到企業和事業單位任職、鼓勵自謀職業、領辦創辦農業科技示范基地(示范點)或經濟(服務)實體或者其他途徑的方式進行。
六、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定崗定員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關系到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的成敗和社會的穩定。各級黨委政府務必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穩步實施。縣(市、區)主管部門和鄉鎮應分工一名領導負責,人事編制、勞動保障、農業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指導和協調,充分發揮參謀助手作用。
(二)人員分流安置。要按照粵府[*]24號文件及有關規定,定員應在現有在編在職人員中進行,盡量減少分流安置人員,確需分流安置的人員要首先在內部消化。對于不能在內部安置的人員,要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補償金由縣級財政負責解決。要探索制定分流人員安置辦法和措施,妥善安置好分流人員,切實維護分流人員的合法權利,依法辦理分流人員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并及時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調轉手續等。
(三)切實落實政策。要認真落實人員分流政策,做好分流安置資金的籌措工作,確保人員分流安置資金及時到位。
(四)妥善解決問題。要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各種情況和問題,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加以解決。地級以上市人事、農業、林業、水利、海洋漁業、農業機械等部門要加強對縣(市、區)本行業技術推廣人員管理工作的指導,確保順利完成改革工作。
(五)做好保密工作。競爭上崗和公開招聘考試命題、組卷、試卷印刷、運輸、保管、評卷等,應由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會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組織專人負責,并嚴格按照國家保密法規做好保密工作。違犯保密法規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