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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嚴格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節約和集約利用有限的土地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和國土資源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現就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利用的法定程序,是嚴格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落實土地用途管制的根本途徑,是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審批的前提條件,也是土地利用計劃管理的基本環節。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的順利開展。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預審意見是建設項目批準、核準的必備條件。預審意見提出的用地標準和總規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應當充分考慮、認真落實。凡未經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沒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建設項目,發展和改革等部門不予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手續,不列入投資計劃;規劃部門不予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辦理供地手續。
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范圍及應遵循的原則
我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的建設項目用地,除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以外,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之前,項目建設用地單位必須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預審;對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必須在備案后方可辦理土地預審手續。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二是符合國家供地政策;三是切實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四是合理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三、明確管理權限,落實預審責任
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分類預審。需由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同級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需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由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涉密軍事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由建設用地單位直接向國土資源部申請預審。
按照建設項目所在地域和審批機關的不同,我市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權限具體如下:
(一)金平、龍湖、濠江區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由項目建設用地單位直接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預審,其中屬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用地預審;屬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由市國土資源局提出初審意見后逐級轉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二)南澳縣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屬縣人民政府及其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由南澳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用地預審,并將預審意見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屬市級或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由南澳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市國土資源局預審或提出審查意見后逐級轉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三)*市行政區劃調整后的管理過渡期內,澄海、潮陽、潮南區的用地預審管理權限,參照第(二)點的相關規定辦理;市管理過渡期結束后,澄海、潮陽、潮南三區的預審管理權限原則上按照第(一)點的相關規定執行,同時委托項目所在地的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預審申請,并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市國土資源局預審或提出審查意見后逐級轉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四、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程序、內容及時限
(一)預審程序
需由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建設用地單位在項目建議書批復后、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前,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向有關部門申請核準前,由建設用地單位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向有關部門備案后,由建設用地單位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建設用地單位申請用地預審,應提交下列資料: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制定);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擬選址情況、擬用地總規模和擬用地類型、補充耕地初步方案;
4、《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及附圖或初步選址方案;
5、需審批的建設項目還應提供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批復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一的,只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預審內容
受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1、建設項目用地擬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3、建設項目用地標準和總規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4、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補充耕地資金是否落實;
5、屬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建設項目,規劃的修改方案、建設項目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預審時限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自正式受理用地預審申請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或預審并出具初審(審查)或預審意見。20個工作日內不能出具初審(審查)或預審意見的,經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有效期為兩年。已通過預審的建設項目,如需對建設項目的選址、土地用途或土地使用權人等進行重大調整的應重新申請用地預審。
各級各部門一定要切實加強對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的組織領導,積極做好宣傳和協調工作。本意見自*年10月1日起施行,凡在本意見施行之日起,尚未批準、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都應按照本意見的要求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手續,否則,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不予辦理有關審批(核準、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