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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主管局(總公司、集團公司)及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6號)和《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23號)、《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省政府令〔*〕第57號)等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跨統籌區進入本市、現為本市城鎮戶籍人員(下稱“跨統籌區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接續等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養老保險關系的接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經市組織、人事或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從市外調入本市的人員,可接續其在異地的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可視作繳費年限;調入前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因當地未啟動養老保險而未參保的,須出示當地地級市以上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的有效證明文件,并按照《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穗勞社函〔*〕72號)的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符合《印發關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調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穗府〔*〕72號)(以下簡稱“穗府〔*〕72號文”)“*市人口準入基本條件”第五條規定,經批準進入本市的軍隊轉業干部、復員干部、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干部隨軍家屬等人員,其養老保險關系的接續參照上述規定處理。
(二)非經市組織、人事或勞動保障部門批準進入本市,與本市的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并已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不包括在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和番禺區、花都區、從化市、增城市參保的人員)流動至本市,可接續其在異地的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之前沒有繳費的工作年限不視為繳費年限。市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本市城鎮戶籍人員跨統籌區流動就業(不含調動),最后參保地在本市的人員,要求將異地實際繳費年限轉入本市的,可予以接續。
對于最后在本市參保時,年齡超過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應按第三款的規定繳納養老保險統籌費,繳費基數及實際年齡以其最后在本市參保時的時點確定。
(四)對于未移交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管理的行業統籌單位,其參保人員經市組織、人事或勞動保障部門批準調動進入本市單位的,其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本市時,原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非經市組織、人事和勞動保障部門調動的,之前沒有繳費的工作年限不視同繳費年限。
二、跨統籌區人員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后,要求接續其原在異地的養老保險關系,除符合穗府〔*〕72號文“*市人口準入基本條件”第四條規定經批準進入本市的人員,以及第五條規定經批準進入本市的轉業干部、復員干部、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干部隨軍家屬等人員外,男性超過50周歲、女性超過40周歲的,應繳納養老保險統籌費。
養老保險統籌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計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不計算個人繳費年限。
養老保險統籌費的繳納標準和計算方法:養老保險統籌費=調入或戶口遷入時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繳納比例×繳納統籌費年限(其中:繳納統籌費年限=調入或戶口遷入時實際年齡-50歲(男性)或40歲(女性);繳納比例=30%+繳納統籌費年限×1%)。
本意見實施前尚未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符合繳納養老保險統籌費規定條件的,須按本規定繳納養老保險統籌費。對于出現需要多次繳納養老保險統籌費情形的,已繳納過的年限不再重復計算。
三、跨統籌區人員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時,其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符合以下規定的,可在本市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其中在本市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5年;*年7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滿15年,其中在本市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
跨統籌區人員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時,繳費年限已滿規定,但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未滿上述規定的,可采取躉繳的方式將不足年限一次性繳足。躉繳的標準按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時,本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和比例的規定,乘以不足的年限確定。
四、跨統籌區人員在本市計發基本養老金時,其個人帳戶及繳費指數按下列辦法處理。
異地建立個人帳戶時間早于本市的,其實際轉入的個人帳戶儲存額與本市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合并計算,一并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發過渡性養老金的年限計至其當地建立個人帳戶的時間。
計發過渡性養老金時,其在異地繳費(含視同繳費年限)的指數按下列辦法確定:
(一)*年12月底前的繳費指數為0.650;
(二)*年7月至*年6月的繳費指數,以其本人在異地的實際繳費基數(按第五條規定進行補繳的,按補繳的基數)除以本市相應時期職工平均工資的實際結果確認。
五、依法應在本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而在異地參保的單位及其職工,其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本市時,必須按本市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準進行補繳,并按照《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及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