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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召開的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會議精神,全面深入地開展整頓和規范水利建筑市場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1、近幾年來,全國水利系統根據《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強化了對水利建筑市場的監管,加強了對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的管理,積極維護了水利建筑市場秩序。
但是,水利建筑市場秩序混亂的問題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有些方面的問題還相當嚴重。水利建筑市場秩序的混亂,不僅嚴重危及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影響投資效益的發揮,而且敗壞行業風氣,影響水利建設事業的健康發展。整頓和規范水利建筑市場秩序已成為當務之急。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一定要深刻認識整頓和規范水利建筑市場秩序的重要意義,增強做好這項工作的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把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水利建筑市場秩序,作為實踐總書記“*”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來抓。
2、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領導,按照國務院的總體部署和水利部的工作要求,研究制訂本地區整頓和規范水利建筑市場秩序的實施意見,明確任務、目標、措施和組織領導,要有專人負責這項工作,并于*年7月底之前將實施意見和名單報送我部建設與管理司。
二、目標任務
3、整頓和規范水利建筑市場秩序是一項長期、艱巨而復雜的任務,必須堅持深化改革和加強法制并舉的指導思想,標本兼治。既要加強規章制度建設,深化建設體制改革,又要突出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治理。通過全面深入地開展整頓和規范水利建筑市場秩序,盡快使水利建筑市場秩序有明顯好轉。
4、今年整頓和規范水利建筑市場秩序的主要工作是:一是抓緊制(修)訂與整頓和規范有關的規章制度;二是把好水利建筑市場的準入關。做好水利施工企業資質的初審工作,做好項目招標時對投標單位的資格審查工作,做好對嚴格執行建設程序的管理;三是嚴厲查處規避招標、明招暗定、層層轉包、違法分包等問題;四是加強水利建筑市場執法檢查、稽察。
三、措施要求
(一)提高法制意識,完善水利建筑市場法規體系
5、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工程建設各方要進一步提高法律意識。對已經頒發的有關建筑市場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必須認真學習領會,全面貫徹落實。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已頒發的有悖于國務院規定的文件,要立即予以糾正或撤銷。
6、水利部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水利工程的專業特點,抓緊組織制定和完善有關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規章制度。包括制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規范和約束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行為、規范設計市場、規范監理市場的規章制度;積極推行合同范本制度。
(二)加強行政監管隊伍建設,完善水利建筑市場監管體系
7、完善市場監管機構,強化市場監管責任。各地應結合本地工程建設以及整頓和規范水利建筑市場秩序的需要,完善監督機構,包括人員、經費以及裝備等,明確監督職責。要加強監管隊伍的建設,努力提高監管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監督水平。要搞好政府監管職能的定位,端正政府行為,防止職能錯位或越位,減少監管的隨意性,做到依法監管。
8、完善水利建筑市場監管體系。按照國務院要求的“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分工指導,各方聯合行動”的原則,建立行政監督與工程稽察相結合,重點地區、重點
項目監督與行業監督相結合的水利建筑市場監管體系。
9、充分發揮工程稽察的作用。水利部稽察辦要把水利建筑市場秩序作為重要稽察內容,要把投資大、任務重、建筑市場秩序比較混亂的地區作為重點稽察地區,要把建設管理難度大的水利樞紐工程、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作為重點稽察項目。近期稽察的重點是查處規避招標、假招標和工程轉包等違法違規行為。
10、清理整頓對水利建筑市場主體的各種亂收費、亂攤派、亂資助現象。各在建項目的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除法定規費外的各種收費、攤派、資助的登記、清理工作,地方項目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匯總,中央項目報流域機構匯總。9月底前,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機構將書面報告報我部建設與管理司。
11、充分發揮社會輿論和新聞媒體作用,動員人民群眾積極舉報,對重大事件要予以曝光。
(三)貫徹《招標投標法》,規范招標投標行為
12、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依法進行招標投標。凡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工程項目的施工、重要設備和主要材料采購,必須依法招標。各地不得隨意擴大或減少國家規定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要提高公開招標比例,嚴格控制邀請招標。凡不適宜公開招標的國家重點項目或者地方重點項目,必須按有關法律規定報審后,方可進行邀請招標。
13、積極推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招標。
14、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編制要規范。招標公告應真實反映招標工程的實際情況并按有關規定公開。招標文件的編制要嚴格按照有關示范文本認真編制。
15、招標設計及標底編制要合理。招標設計必須按照國家和部有關規定進行,滿足工程招標投標的需要。水利工程施工招標宜設置標底,標底應由水利工程造價專業持證人員編制,嚴禁標底編制偏低現象。要加強對標底編制的監督檢查。
16、資質審查及評標、定標要嚴格、規范。項目法人應建立資質審查責任制,嚴格資質審查。評標標準和方法必須在招標文件中公開載明,不得隨意更改。評標時,評標委員會要按招標文件公布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家,并標明排列順序。定標時,項目法人原則上應尊重評標委員會的意見,確定中標單位。
17、項目法人要將評標報告及中標結果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于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以及中標結果,水行政主管部門要追究項目法人代表的責任。
18、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盡快建立評標專家名冊和評標專家庫,流域機構和有關水利工程招標機構也應盡快建立和完善評標專家庫。要嚴格認定專家資格,實行動態管理。加強對評標專家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業務素質。
19、提倡平等競爭,反對壓價中標。招標人應給所有潛在投標人提供平等競爭的條件,不得將評標過程變為變相議標過程,不得要求投標人盲目壓價,評標標準和方法以及中標條件不得含有任何地方保護及行業保護的內容。
20、勘測、設計、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所承接的工程。要建立水利工程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備案制度。對不履行備案制度的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予以通報批評,并在資質年檢中作為不良行為給予記錄;發現有非法行為的,要責令整
改,依法查處。
21、分包工程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對于項目法人(建設單位)不依法履行分包管理,或者與勘測、設計、監理、施工單位串通,允許其轉包、違法分包或者轉讓監理業務,甚至強行指定轉包、違法分包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給予通報批評,并會同有關部門對該單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
(四)嚴格執行建設程序
22、所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都必須嚴格執行法定的建設程序。要明確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為工程項目的第一責任人,對工程項目的組織建設承擔法定責任。在工程建設中不執行法定建設程序,應當首先追究項目法人(建設單位)代表的責任。
23、嚴格執行開工報告和竣工驗收制度。要按照規定的管理權限進行開工報告管理。對于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實行招標、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不進行監理的工程,有關部門不得辦理開工報告;對于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和未按規定進行竣工驗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必須作出嚴肅處理。
(五)建立嚴格的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
24、采取有力措施解決當前水利建筑市場的供求關系嚴重失衡問題。必須按照四部委文件要求和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資質等級標準,用兩年左右的時間,對水利系統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單位資質進行清理整頓,調控規模,優化結構,靜態控制,動態管理。
25、水利施工企業要按新標準重新就位。要按照新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利用一年時間,對全國現有水利施工企業重新就位。所有施工企業,不管其隸屬關系和所有制如何,也不管是主營還是兼營,只要申報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資質,都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并簽署明確意見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才能予以批準、頒發資質證書。
26、強化水利建筑市場的準入制度。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咨詢、招標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相應的水利工程建設活動,嚴厲打擊無證、越級或者掛靠承接業務的行為。
27、建立動態管理的清出制度。對于有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嚴重工程質量事故,出現重大安全事故,出現工程轉包以及不執行水利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行為的單位,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作出降低資質等級,直至依法將其清出水利建筑市場的處罰。
28、通過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建立起適應現代社會和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水利建筑市場主體社會信用體系,提高市場監管的科學性和時效性。部將建立水利系統內的一、二級施工單位、甲、乙級勘測設計單位以及所有監理單位和咨詢單位的企業行為檔案,每年度予以公示。
*年的工作分為兩個階段:7月30日之前,為宣傳動員和自查自糾階段,所有在建水利工程項目的項目法人(建設單位)以及各勘測、設計、監理、施工單位要進行宣傳動員和自查自糾,并及時向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匯報自查和整改情況;7月30日至12月30日,為抽查階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要對轄區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執法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責令整改,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在9月底前將階段性成果書面報我部建設與管理司。年底之前,我部將再次組織檢查組,對各地今年新開工的建設項目和歷次檢查中有嚴重問題的建設項目進行執法檢查,連同各地的檢查情況,一并向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