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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工作流程,明確工作標準,確保“農民工技能提升培訓計劃”取得實效,根據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印發*省農民工技能提升培訓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勞社[*]90號)精神,制訂本規程。
一、工作環節
農民工技能提升培訓計劃包括以下六個基本工作環節:信息收集建庫、編制下達計劃、組織培訓鑒定、提供就業服務、補貼資金申請核撥、考核驗收。各工作環節均必須通過“*省農民工培訓管理服務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進行操作,實行全程信息化管理。
二、信息收集建庫
信息收集主要包括農民工就業情況的登記建庫和用人單位農民工培訓需求信息的收集評估建庫兩項內容,這是開展農民工技能提升培訓工作的基礎。
(一)農民工就業情況的登記建庫。
這項工作由地級以上市統一組織,*年12月底前完成,今后每年下半年完成抽查更新一次。工作步驟:
1.下發通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用工申報,并組織街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人員向轄區內所有用人單位發放、回收“外來流動就業人員基本狀況登記表”(省廳統一樣式,見附件1),指定專人審核、匯總上報;
2.市、縣組成勞動保障監察、就業服務管理、勞動關系、勞動工資等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按不少于5%的比例對轄區用人單位進行一次抽樣檢查,通過查驗企業工資發放表、勞動合同、繳交社會保險憑證和與企業農民工座談了解等方式,核實修正用人單位自報情況;
3.市、縣勞動保障部門根據用人單位用工申報和抽樣檢查情況開展用工登記和就業登記,核發《*省就業失業手冊》;
4.將經審核的登記表和就業登記情況全部錄入信息系統和“*省就業失業管理系統”(兩系統可切換操作),建立農民工信息庫;
5.建立農民工培訓工作臺帳,內容應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籍貫、文化技能、培訓意愿(培訓工種、等級、培訓機構選擇等)、所在單位、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及時更新其參加培訓和就業變化情況;
6.運用省廳確定的勞動力市場供求定點企業資料,及時跟蹤分析企業用工和培訓需求情況。
(二)用人單位農民工培訓需求信息收集建庫。
這項工作由各級就業服務機構牽頭組織,職業介紹機構和培訓機構參與,定期不定期收集評估培訓需求信息。工作步驟:
1.組織基層勞動保障工作人員向用人單位和行業協會派發“農民工培訓需求信息反饋表”(省廳統一樣式,見附件2)并負責回收匯總審核上報,用人單位定期自報,每季自報一次(可報盤);
2.向定點培訓機構發放“農民工重點培訓工種信息表”(省廳統一樣式,見附件3),并由其每季自報一次(可報盤);
3.公開征集,動員各類職業介紹和培訓機構廣泛收集上報用人單位培訓需求信息;
4.將培訓需求信息表錄入信息系統,建立數據庫;
5.評估歸類,對培訓需求信息進行歸類,評估確定每期重點資助培訓鑒定的工種和用人單位。
三、編制下達計劃
這項工作由各級‘百萬工程’與農民工培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工作步驟:
(一)各市領導小組根據省的總體計劃要求,綜合評估本地產業發展規劃和市場需求,制訂農民工技能提升培訓規劃(*2010年),于*年8月底前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編報年度計劃,每年2月底前各市將當年農民工培訓計劃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下達計劃任務,省廳會財政廳于每年3月底前下達當年全省農民工培訓任務,各市于4月底前分解下達到各縣區和承擔培訓任務的用人單位及定點培訓機構;
(四)各市縣每季度要根據收集的用人單位培訓需求信息,制季度分期培訓的實施計劃,確定每期重點培訓工種、培訓人數、承擔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編發培訓目錄(包括培訓工種、等級要求、承擔機構和用人單位等);
(五)計劃實施效果評估,各市每半年要組織一次培訓計劃實施效果評估,寫出評估報告,提出改進措施;
(六)各市縣要留存上述分期實施計劃和評估報告供省檢查。
四、組織培訓鑒定
這項工作由各市領導小組組織,各成員單位按分工參與實施。工作步驟:
(一)認定定點培訓機構。
1.由各市根據省廳《農民工技能提升培訓定點培訓機構認定管理辦法》,響社會公布定點機構認定條件和申請辦法。
2.各縣區接受用人單位和培訓機構的申請材料,加具初審意見報市領導小組,市領導小組組織考察復審、認定公示、發認定通知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將認定結果錄入“農民工培訓管理服務信息系統”,通過系統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3.各市按省規定建立定點培訓機構管理擋案,加強日常管理,及時記錄定點培訓機構承擔培訓和監管情況,并錄入信息管理系統。
(二)培訓實施。
1.確定培訓方式。有培訓任務的用人單位或行業按規定選擇自主培訓、校企合作培訓或委托培訓,制定培訓計劃(如與定點培訓機構合作要共同制定),明確推薦參加培訓的農民工名單、培訓工種、培訓目標、培訓地點、培訓時間、課時安排、用人單位補貼標準和個人負擔費用等,報所屬勞動保障部門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
2.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并向用人單位和承擔培訓的定點機構出具同意培訓函;
3.用人單位和定點培訓機構按計劃組織培訓;
4.對不具備條件或不履行培訓義務的用人單位,其農民工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組織到定點培訓機構培訓,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將承擔的職工教育培訓費繳交到政府有關部門指定的銀行帳戶,參加培訓的農民工名單和培訓工種,由所在單位根據崗位需求推薦;
5.農民工自選培訓。持有所在單位或擬接收單位同意接收和同意培訓的農民工,可到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自主選擇政府規定的自選補貼工種報名參加培訓。
6.用人單位不得安排農民工重復參加同一技能等級培訓;對已安排培訓的農民工不報到的,兩年內不得再安排其參加培訓。
(三)培訓管理和監督。
1.定點培訓機構要建立農民工培訓鑒定就業工作臺帳,指派專人進行管理,及時、詳細地登記學員參加培訓的情況;
2.加強學員考勤登記,對缺勤l/3培訓課時以上的,給予除名,兩年內不得參加政府補助培訓(因病等特殊情況除外);
3.每期開班的第一課,農民工培訓辦要派出工作人員講授《*省農民進城務工指南》,并檢查開班情況;
4.培訓驗收。每期培訓班結業后,定點培訓機構應向農民工培訓辦上報“培訓計劃執行情況表”,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按不少于全年培訓班次30%的比例抽查現場驗收,填寫“農民工技能提升資助培訓驗收表”收表,并將考核驗收情況錄入信息系統;發現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要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領導小組組織復核后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5.對年培訓后農民工考取證書比率低于90%、缺勤課時超過所有學員應出勤總課時10%的,對弄虛作假騙取補貼資金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鑒定發證。
1.定點培訓機構應根據職業技能鑒定有關規定,組織學員申報技能鑒定,備齊申報材料報技能鑒定機構;
2.開展初級職業技能和專項職業能力培訓的,將材料報縣(區)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開展中級及以上的,將材料報市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省定點培訓機構的技能鑒定報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有職業技能鑒定所站的用人單位或行業按規定報批;
3.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確定鑒定時間,鑒定時間一般應在結考試后15天內;
4.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組織鑒定考核后,為通過鑒定的農民工發放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及時將鑒定結果反饋定點培訓機構,并將鑒定情況錄入信息系統。
(五)續簽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推薦農民工參加培訓前,應與該農民工協商一致,簽訂培訓就業協議(可與擬接收的同一班次的農民工集體簽約),明確農民工參加培訓后用人單位和農民工雙方的權利義務;’
2.農民工參加培訓并考取相應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所在用人單位或協議接收單位應按已簽的培訓就業協議在1個月內與其變更并續簽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雙方違約責任;
3.用人單位按規定辦理用工登記,為接收的農民工辦理就業登記,所屬就業服務機構要做好跟蹤督辦。
五、提供就業服務
從*年起,全省縣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要全部向農民工開放,免費提供政策咨詢、就業信息、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鼓勵社會就業服務機構和民辦經營性職業介紹機構參與提供免費服務。工作步驟:
(一)在勞動力市場和就業服務大廳開設或指定農民工專門服務窗口;
(二)求職登記的農民工按要求填寫求職登記表(全省統一樣式,見附件4),留存身份證復印件;
(三)就業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為登記求職的農民工提供指導,開具推薦介紹信(一式三聯,農民工、招聘單位和服務機構各存一聯),招聘單位見工后,填寫同意或不同意接收的回執,由農民工個人交服務機構留存,對未按規定交回回執的,應說明理由并經服務機構核實后,確定是否再提供推薦服務;
(四)就業服務機構定期舉辦招聘會或開辦農民工專場招聘會的,應向農民工發放入場卷,由農民工在入場卷上填寫個人簡況,憑票入場求職,服務機構留存入場卷;
(五)加快推進輸出、輸入地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聯接和遠程可視見工系統建設,積極組織開展勞務派遣工作,逐步提高農民工組織培訓就業比例;
(六)社會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全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應先向勞動保障部門上報免費服務計劃,經批準后在經營服務場所公布免費服務承諾,按計劃提供免費服務的,可申請職業介紹補貼。
六、補貼資金申請核撥
這項工作按《*省農民工技能提升培訓中央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操作,具體由各級農民工培訓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受理補貼資金申請,組織核實并提出初審意見,經領導小組討論通過后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批,會財政部門核撥。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每年要編制農民工技能提升培訓和技能鑒定資金預算方案,積極協調財政部門安排資金,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七、考核驗收
這項工作由各級農民工培訓領導小組組織,具體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工作步驟:
(一)建立培訓質量驗收考核體系。
農民工技能提升培訓計劃的考核指標包括:1.完成省下達的年度培訓任務情況;2.地方財政按省下達任務安排預算資金情況;3.培訓效果指標:培訓后獲得職業資格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比率達到90%以上;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比率不低于80%;4.職業介紹指標:農民工職業介紹成功率不低于30%;5.資金安全有效使用情況。
(二)考核驗收。
1.日常考核:省廳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全省農民工培訓就業信息管理系統,隨時查閱各市工作進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指正,受指正的市在7天內回復意見并整改;
2.每年3月份,省廳農民工培訓工作辦公室會同省財政廳采用全面檢查或重點抽查的方式組織驗收,之前各市組織自查并上報自查報告;
3.省可根據情況隨時組織實地檢查;
4.省建立季度通報制度,各市要于每季度后10日內上報上季度情況。
(三)獎懲辦法。
1.對考核驗收合格的,按年初省下達的計劃劃撥省補貼資金;超額完成任務且工作效果好的,適當增加當年和下年度省補貼培訓指標;工作突出的,給予全省通報表揚(抄送同級政府)。
2.對考核驗收未完成省下達任務,或未達到培訓、鑒定、職業介紹考核指標的,相應扣減當年補助資金,同時減少下年度省補貼指標安排;并在全省通報。
3.對存在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用人單位,除依法查處外,須經整改并達到要求后方可申請開展補助培訓。
4.對各市勞動保障部門、用人單位、定點培訓機構和就業服務機構等參與農民工培訓的單位和相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按相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