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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隨著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成立,部分省、地(市)和縣相繼成立了銀行業協會或銀行公會(以下統稱銀行業協會)。銀行業協會在加強行業自律、促進銀行間合作、協調銀行間行際糾紛、維護銀行利益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為維護銀行業的穩定發揮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少數地區從省、地(市)到縣級層層設立了銀行業協會,從而形成了商業銀行總行、分行、支行層層加入各個協會的局面。這種狀況不利于商業銀行的統一經營和管理,增加了統一協調和執行政策的難度。
為加強對銀行業協會的管理,切實發揮銀行業協會的作用,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按照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中國銀行業協會不實行總分會制。各地凡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銀行業協會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和中國銀行業協會無隸屬關系,但可作為團體會員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
二、目前,不宜層層設立銀行業協會。各地可根據當地經濟和銀行業發展的需要,在省級和部分副省級城市(包括青島、寧波、大連、深圳、廈門)設立銀行業協會(以下稱省級銀行業協會)。條件不具備的,不能盲目設立。
三、省級銀行業協會的主要職責包括:督促會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向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對侵犯會員合法權益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或要求;加強會員與人民銀行和政府其他部門的聯系,反映會員的共同愿望和建議,溝通會員和其他行業的關系;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系、交流、合作,協調會員之間在業務方面的爭議;促進會員間的業務培訓和有關的調查研究,為會員提供咨詢服務等。
四、在省以下的地(市)和縣級行政區域暫不設立銀行業協會。正在申請設立的地(市)和縣銀行業協會,應停止籌建活動;已經設立的地(市)和縣銀行業協會,應予以撤銷,由人民銀行有關分行妥善做好撤銷事宜。在地(市)、縣級行政區域,可由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牽頭組織成立商業銀行聯席會議協調解決銀行間的有關問題。
五、各地成立的銀行業協會會費的收繳,應嚴格執行民政部、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協會不得擅自提高會費標準。
六、中國人民銀行和銀行業協會的關系是行業指導和被指導的關系。各分行、營業管理部要加強對地方性銀行業協會的指導,聽取其反映的有關商業銀行的建議,但不得干涉其日常活動。
請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將此意見轉發轄區內各商業銀行,嚴格組織落實,并將貫徹落實情況報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