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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工業園區):
經過幾年努力,全區各鎮、社區健身苑(點)建設至今年為止已達到120多個,覆蓋全區鎮、村、街道居委會60%以上,這是市府、區府歷年來把這項工作作為實事項目的結果。
目前各鎮、社區健身苑(點)的管理情況不平衡,管理模式也各不相同,為保障本區居民、村民體育健身權益,表達黨和政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努力提高人民群眾身體素質,進一步推動群眾性體育活動朝著健康、文明、有序的良性態勢發展,依據市體育局和區政府下發的(*年青府發39號文)《健身苑(點)管理辦法》特制訂如下健身苑(點)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一、建立四級管理網絡,明確管理職責
⒈依據《上海市市民體育健身條例》,上海市體育局已委托上海市社會體育管理中心對本市各社區健身苑(點)進行日常管理。其職責是,制訂管理規定,建立長效管理制度。
⒉*區全民健身領導小組行使指導、協調、檢查、監督的職能,區體育主管部門的職責是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并在體制改革時將健身苑(點)管理工作納入體委社會管理部門工作范疇內。
⒊各鎮、社區相應建立由分管領導為組長,由社會事業管理辦公室和有關科室干部以及社區各共建單位組成的健身苑(點)管理領導小組,行使本轄區內村委會(居委會)的健身苑(點)的日常管理和落實各項管理措施,并對其管轄范圍內的健身苑(點)進行檢查、考核的職能。
⒋各鎮根據本轄區內情況,確定村(居委會)健身苑(點)管理的職能并成立相應的基層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健身點日常管理。
二、完善健身苑(點)規范化管理制度。
⒈驗收、登記、發證制度。
健身苑(點)需經市體育局組織各區體育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15天內)到市社體管理中心辦理登記手續(10天內),并由市社體管理中心統一發給由體育局監制的《上海市社區健身苑(點)開放許可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公共體育健身設施或擅自改變公共體育健身設施的使用性質,健身苑(點)如要改變其性質,用途和面積,需經區體育行政部門上報體育局審核批準。
⒉三項規章制度。
為了確保我區健身苑(點)安全、文明、有序、健康開放,針對我區健身苑(點)日常開放的實際情況,在原有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日常開放管理制度》、《管理員、輔導員責任制度》、《器材設施養護制度》,從而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三項規章制度附后)
⒊管理人員培訓制度。
①鎮(工業園區)管理人員由市社體管理中心組織培訓,培訓合格后發給《上海市社區健身苑(點)管理人員上崗證》;
②各街道、居委會、村健身點管理人員由區體委組織培訓,合格后由社體管理中心發給《上海市社區健身苑(點)體育指導員上崗證》。
⒋日常管理與檢查制度。
①各鎮(工業園區)政府應安排一至兩名專職或或兼職管理人員,負責本轄區內的社區健身苑(點)日常管理。
②區、鎮兩級管理部門加強對所轄健身場所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指出,并有鎮領導小組負責日常情況的處理。
③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志愿者作用,成立健身苑(點)管理員、輔導員、督導員隊伍,同時做到"三到位、三堅持"即:值班時間到位、堅持準時到崗、文明服務到位、堅持熱情周到、嚴格管理到位、堅持盡職盡責。
⒌信息反饋和年檢制度。
①為了提高健身苑(點)的管理和服務水平,讓廣大居民群眾參與管理和監督,也讓更多的居民通過科學健身指導和正確地使用健身器材進行鍛煉,從而使健身苑(點)發揮更大的功效,要求每一個健身苑(點)都設立一個信箱,及時收集居民群眾對健身苑(點)管理的建議和意見的信息,科學健身征詢信息,以及成年人體質測試服務信息,為健身鍛煉者提供跟蹤測試和運動處方。
②區、鎮兩級管理部門會同專業部門對健身設施進行每年兩次(冬春各一次)的檢查。健身苑(點)年檢不合格,將暫停開放使用,并責令整改,兩次不合格的將進行通報。并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③加強日常的監督檢查及對發生事故的處理。
一是在開放時間內由于健身器材損耗而造成的人員傷害,并在
第一時間內除報區體委外(1小時內)。還需報市社體管理中心(2小時內)。
二是在開放時間內由于管理不完善造成器材設施丟失損壞或人身傷害的,由各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三是由于器材等其他原因造成人身傷害的,由保險公司受理。
四是設立市民熱線電話,接受市民投訴,并有有關社會人員進行行業監督。
五是每個健身苑(點)管理人員做好每天活動情況的記錄。
⒍實行健身苑(點)管理經驗交流制度。
除參加市統一組織的表彰和經驗交流外,區體育行政部門每年組織2-3次的經驗交流會,對積極組織科學文明、健康的健身活動,社會效益好,設施管理保管好,市民對這方面活動投訴少的苑(點)和個人給予表彰及獎勵。
三、落實長效管理經費,確保管理職能到位。
⒈健身苑(點)一經投入,已作為國有資產無償調撥給各鎮(工業園區),因此,各鎮人民政府應將健身苑(點)管理經費納入當年的財政預算中(或預算外資金中)。
⒉由于健身苑(點)建設歷時數年,凡是鎮域規劃調整后,考慮到有些鎮管理情況較復雜,出資渠道各不相同,在財政預算不足的情況下,由各鎮分管領導會同有關部門籌措管理經費,用于健身苑(點)日常管理,但不得移作他用。
⒊關于健身苑(點)日常維修、養護、器材更新更換按*年青府發(39)號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