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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加快實施“工業興市”戰略,保持我市經濟快速協調健康發展,進一步培育發展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在國內同行業居于領先地位的工業大企業、大集團(以下簡稱大企業),現將《*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培育發展大企業大集團的若干意見》(杭政〔*〕11號)修訂如下:
一、深化企業改革,加快制度創新
(一)大企業必須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發展為主題,通過規范上市、合資合作、經營者持大股、股權流動等途徑,不斷推進股權結構的多元化、社會化,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步伐。
(二)大企業必須認真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理順母子公司體制。要通過完善議事程序和制度,實行外部董事、獨立董事等舉措,形成科學的決策、經營和監督機制。
(三)進一步落實黨的*屆三中全會精神,對國有大企業改制中的遺留問題,依據市有關政策規定優先予以解決。國有大企業所屬的學校、醫院、生活區等應逐步予以剝離,實行屬地化、社會化管理。其移交按照資產劃撥的辦法進行,各接收單位不得推諉。
(四)大企業必須不斷深化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三項制度改革,充分引入競爭機制,形成管理人員競聘上崗、能上能下,職工擇優錄用、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有效激勵的新格局。
進一步落實大企業分配自主權。有關部門不再審批大企業的工資總額,由大企業參照政府每年頒布的工資指導線和社會平均工資,根據經濟效益自主決定工資分配。經批準實行工資總額與實現利潤掛鉤的“工效掛鉤”企業,當年實發工資增長幅度低于應納稅所得額增長幅度的,可在“工效掛鉤”辦法計提的工資總額內,按實際發放數予以稅前扣除。
二、提高創新能力,增強發展后勁
(五)鼓勵大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力度。高新技術盈利企業和省“五個一批”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足銷售收入3%和1%的,可分別按3%和1%予以提足,當年使用不完的,可結轉下年使用。
盈利的大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幅達到10%以上(含10%)的,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按規定據實扣除外,年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六)鼓勵、支持大企業建立技術中心、高新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和產業中試基地。對具備條件的大企業,優先推薦其申報國家級、省級“中心”、“基地”,并給予建設經費支持。積極組織大企業申報國家、省級科技計劃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市科技三項經費優先支持大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建設和重大科研項目。鼓勵大企業申報設立企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給予配套經費支持。加強大企業專利業務培訓,大企業優先列為*市專利試點企業,并給予專利申請費用資助。
(七)引導大企業實施品牌發展戰略。重點幫助其主要產品和商標爭創國家、省級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引導、鼓勵大企業采用國際標準組織生產,支持大企業爭創“國家免檢產品”、通過國家“C標”確認。對新確認為中國名牌、省名牌和中國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的由政府給予獎勵。
三、實施規模擴張,做大做強企業
(八)支持大企業以市場為導向,通過合資、聯合、并購等方式增強資本實力,擴大經營規模。大企業并購原市屬國有企業,被并購企業是負資產的,可按市有關政策的規定優先給予抵補。
大企業聯合、并購中的權證變更可參照市屬企業改制的有關政策辦理。經市政府批準,在辦理工業用途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和水、電、汽及其它權證時,可直接變更企業名稱,除工本費外,免收其他費用(如需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則按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
(九)支持大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發展跨國經營。對符合條件的大企業,優先辦理自營進出口權和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申報手續。鼓勵大企業有選擇地開展境外投資合作,開發境外資源,發展境外加工貿易、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業務。
(十)簡化經營人員出國審批手續,鼓勵大企業“走出去”。大企業及其子企業,其董事長、總經理以下人員,因公出國(境)從事經貿、科技活動的,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后直接送市外辦審批;董事長、總經理經市級主管部門領導簽字蓋章后上報市外辦審批。所執行的經貿、科技任務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外辦審批時不再轉有關部門審核:出國(境)任務執行的項目已經審批部門批準、批復的;出國(境)任務明確、理由充分,無需再征求審核部門意見的;一般性業務,不涉及科學前沿及保密事項的;不在學術會議、科技交流中的。
四、加強企業管理,提高綜合素質
(十一)促進大企業加快實現管理現代化。引導、組織大企業實施“企業上網”工程,優先支持大企業開展電子商務,支持大企業推行企業資源計劃(ERP)、供應鏈管理(SCM)、客戶資源管理(CRM)、業務流程再造(BPR)等項目。
(十二)加快大企業資產折舊。大企業及所屬核心子企業需要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可按不短于以下規定的年限自主確定:房屋、建筑物為20年;機器、機械和其它生產設備為10年;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十三)支持大企業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種人才資源,加強企業高級經營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技術工人(高級技術職稱、博士以上學位或者高級工人技師)的引進、培訓,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大企業可根據上述人才的住房條件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市政府每年按照每家大企業不超過5套的指標,切塊安排,由大企業進行分配。
五、加大創新投入,拓展發展空間
(十四)對大企業實施的符合產業導向的技術改造項目,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級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技術開發和重大裝備國產化項目。對符合有關規定的大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各級財政優先安排財政資助。
(十五)對納入城區工業企業搬遷改造計劃的大企業,在規劃選址、項目審批、用地指標、資金調度等方面予以重點支持,鼓勵企業通過布局結構調整加快創新步伐。
(*)鼓勵大企業參與工業園區(塊狀經濟)開發建設,發展相關產業及吸引中小企業入園集聚。工業園區(塊狀經濟)可以使用大企業名稱進行命名。大企業工業園區(塊狀經濟)建設中當年比上年(最高年份)新增的地方財政所得部分,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方式用于園區(塊狀經濟)基礎設施建設。大企業工業園區(塊狀經濟)納入全市工業園區(塊狀經濟)統一管理,實行達標考核獎勵。
六、強化激勵機制,鼓勵奮發有為
(十七)對企業實行上規模獎勵。以工業產品銷售為主的企業年營業收入(不含房地產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比例不超過15%,下同)首次超過15億元、30億元、60億元、100億元、130億元、160億元、200億元,且對地方財政貢獻2000萬元以下的增長10%(含)以上、2000萬元(含)至5000萬元增長8%(含)以上、5000萬元(含)至1億元增長7%(含)以上、1億元(含)以上的增長6%(含)以上的,在達標當年分別獎勵該企業15萬元、30萬元、60萬元、100萬元、130萬元、160萬元和200萬元(若連續進檔,給予上下檔之間的獎勵差額)。
(十八)對市屬國有大企業的經營者全面實行年薪制。在企業資產規模及保值增值、凈資產收益率、稅收貢獻等方面,進一步完善考核指標,逐步推行期權激勵和特別社會保障計劃。
(十九)大力宣傳、表彰先進大企業和優秀經營者。全市每年組織開展一次“*市××年度十大突出貢獻工業企業”和“*市××年度十大突出貢獻工業企業優秀經營者”評選,對當選經營者授予金質獎牌及證書,并在新聞媒體開辟專欄進行宣傳。
七、轉變政府職能,提供優質服務
(二十)政府及各部門要改善發展環境,熱情為企業服務。凡大企業的審批項目,全部進入“綠色通道”,進一步縮短審批時間。
(二十一)堅決取消對大企業不必要的檢查、評比。實行市監察局聯系大企業制度,除法定檢查外的其他檢查,需事先征得市監察局的同意方能進行。立即停止國家、省、市政府明文規定以外的各種收費項目。落實大企業及所屬企業收費繳費登記卡制度,凡未列入繳費登記卡的收費項目,一律視為違規收費,企業有權拒繳。對向企業“吃拿卡要”和違規向企業收費的,市監察局等職能部門要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必要時予以公布曝光。
(二十二)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及時解決大企業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市大企業推進委員會由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組長,成員由市政府辦公廳、計委、經委、體改辦、監察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規劃局、國土資源局、統計局、工商局、質監局等部門和有關區、縣(市)政府負責人組成。堅持市級領導聯系大企業的工作制度,定期走訪,及時了解企業發展情況,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二十三)建立大企業檔案資料,加強考核,掌握大企業歷年經營發展狀況。市政府每年通過新聞媒體公布居全市營業收入和創稅利名列前茅的大企業名單。按照把握培育企業總量、鼓勵企業競爭、體現產業導向的原則,對重點培育的大企業進行動態調整。
(二十四)*市工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對突出貢獻工業企業經營者、企業爭創名牌產品(馳名商標)、工業園區(塊狀經濟)建設達標考核等的獎勵和市政府實施工業企業信息化建設的支出,以及經市政府專項研究用于工業發展的其他支出。
(二十五)本意見適用于市政府認定的培育發展的大企業和大企業的核心子企業。其中第(三)、(四)、(五)、(六)、(八)、(十二)、(十四)、(*)、(二十三)條,按照財政收入入庫級次,分別由同級財政負責落實兌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