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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省法律援助條例》,進一步落實法律援助的政府責任,推動農村法律援助事業深入發展,切實維護農村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農村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義
法律援助是國家為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而實施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是新型社會救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加強,我省的法律援助事業取得了長足進步,為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法律援助制度總體上還處于初創階段,各項工作有待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特別是在廣大農村,法律援助知曉率不高、便民措施不夠、組織網絡不健全等問題比較突出,法律援助工作離廣大農民群眾的期盼和“應援盡援”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加強農村法律援助工作,落實各項法律援助措施,是維護廣大農民群眾合法權益,積極化解農村矛盾糾紛,最大限度減少農村不和諧、不穩定因素的有效途徑,也是新時期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工作責任感和緊迫感,真正把農村法律援助工作作為一項扶貧濟弱的“惠民工程”、“陽光工程”,擺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推進法律援助在農村的不斷延伸和拓展,為加快農村改革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法律援助在農村的知曉度
各地要把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省法律援助條例》納入“五五普法”的內容,以“法律進鄉村”為載體,充分利用報紙、雜志、墻報、電臺、電視、網絡等媒介和開展送法下鄉、法律咨詢等途徑,加強對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教育。要提高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將法律援助的基本內容、受案范圍、受理條件、申請程序等公之于眾,真正使廣大農民群眾了解法律援助、相信法律援助,在受到不法侵害時,善于運用法律援助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注意發揮各新聞媒體的陣地優勢,通過專題采訪報道一些與農民群眾密切相關的典型案例,以案說法,提高社會各界和廣大農民群眾的依法維權意識,努力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關愛困難群眾的良好氛圍。
三、擴大受援對象和受案范圍,提高法律援助在農村的覆蓋面
各地要切實執行《*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和受援標準,努力降低援助“門檻”,使更多的困難群眾得到法律援助。要加強對農村五保、低保對象和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的法律援助。通過開展異地法律援助互動合作等方式,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可將農村發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相鄰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偽劣農藥、種子、化肥坑農事件,環境污染造成種植、養殖業損害和其他人身損害,以及家庭暴力等涉及民生的事項,逐步列入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不斷滿足農民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
四、進一步完善便民措施,提高農村法律援助的服務能力
全面建立法律援助便民接待場所。各市、縣(市、區)法律援助中心應在沿街一樓設立便民接待服務窗口,力爭到2012年,全省法律援助機構的沿街“落地”窗口建成率達到90%;到2015年,達到100%。完善殘疾人、老年人無障礙服務設施,改進“12348”法律援助專線電話功能,繼續在全省農村裝掛法律援助指示牌,方便農村困難群眾尋求法律援助。
加強和規范全省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法律援助聯絡點建設。積極推行“一站式”法律援助模式,著力打造“一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進一步暢通法律救濟渠道,為基層困難群眾提供及時、便捷的法律援助。加強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縣級法律援助中心和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聯網,做到信息互通、資源共享,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積極探索、創新便民利民措施,不斷改進服務方式和手段。采取發放“法律援助卡”、開辟“綠色通道”、上門受理服務等方式,簡化法律援助申請程序,減少審批環節和手續,使法律援助案件及時進入訴訟渠道。堅持把調解優先原則貫穿于法律援助的全過程,更多地采用訴前調解或和解的方式解決村民之間的矛盾糾紛,促進農村和諧穩定。
五、加強機構隊伍建設,健全農村法律援助組織網絡
加強縣級法律援助中心建設,落實人員編制,健全工作機構,根據實際需求,配齊配足專職人員,安排或聘用具備律師資格或基層法律服務執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確保法律援助中心有效履行組織、協調、指導、監督職能。以鄉(鎮)司法所為依托,建立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調整充實力量,加強業務培訓,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做好農村法律咨詢、初審法律援助條件等工作。進一步延伸法律援助工作觸角,在行政村、農村社區、農村務工人員集中的城鄉勞動力市場和有關企業建立法律援助聯系點,及時掌握農村法律援助信息,開展法律援助宣傳,幫助農村困難群眾申請法律援助。繼續在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老齡委等社會團體開展建立法律援助站(點)工作,積極為農村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服務。加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法律援助自愿者隊伍建設,增強農村法律援助力量。
六、落實經費保障,加大對欠發達地區的支持力度
各級政府要根據本地區法律援助工作發展的實際需要,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通盤考慮,合理安排,實行專項管理。各鄉(鎮)政府要從人力、財力、物力上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站開展工作。省財政要加大對欠發達地區、海島縣法律援助經費的轉移支付力度;欠發達地區、海島縣財政要根據省財政轉移支付額度安排相應的法律援助配套資金。要加強對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健全管理制度,落實監督責任,確保專款專用。同時,積極探索建立資金籌措的社會化機制,充分利用社會財力支持法律援助事業。
七、加強組織領導,確保農村法律援助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各級政府要依法承擔起法律援助的責任,充分發揮主導作用,把加強農村法律援助工作作為政府為農民辦實事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扎實推進。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履行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職能,認真研究制定加強農村法律援助建設的長遠規劃和階段性措施,逐步建立農村法律援助質量管理、監督和評估體系,加大監督檢查考核力度,促進辦案質量穩步提高。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獎懲機制,對推動農村法律援助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法律援助中的各類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與各級法院的協調配合,認真做好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的銜接工作;加強與民政、信訪等部門的信息溝通,掌握農村困難群眾情況,采取相應便民措施,確保農村困難群眾及時得到法律援助。
公安、民政、勞動保障、國土資源、建設、衛生、工商、檔案等有關部門,要牢固樹立全局意識,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加強協作配合,大力支持農村法律援助工作。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過程中,有關部門要盡可能給予方便,提供良好服務,努力降低維權成本、提高維權效率,共同推進農村法律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