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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根據《*省*地震災后城鎮住房重建工作方案》(川府發〔2008〕35號)和《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災后城鎮住房重建工作的意見》(成府發〔2008〕57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加快我縣災后城鎮住房重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目標任務和工作原則
(一)目標任務。全縣災后城鎮住房重建,2009年底前力爭建成和在建達到80%,2010年底前全部建成入住;城鎮受損住房維修加固2009年底前全部完成。
(二)工作原則。按照統籌城鄉的思路和辦法,堅持政府推動與群眾自愿、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相結合,科學規劃,精心組織,按計劃、分步驟實施災后城鎮住房重建,優先除險加固受損住房,大力推進安全、經濟、適用、省地的安居房、廉租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滿足受災城鎮居民的住房需求。
二、補助政策
*行政區域內因“5.12”地震,自有產權住房毀損(指住房倒塌或嚴重破壞不可修復,下同)導致無房可住的城鎮受災家庭(含中央、省和外地駐受災地區的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家庭,下同)可享受資金補助;住房因災受損需除險加固的城鎮受災家庭可享受除險加固補助。資金補助和除險加固補助通過現金發放方式實施。
(一)資金補助:
按照市政府關于加快災后城鎮住房重建工作的補助政策,對我縣住房毀損的城鎮受災家庭,給予戶均2.5萬元的資金補助,符合補助條件的每戶受災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1、根據城鎮受災家庭收入狀況和家庭人數,對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按戶均2.5萬元標準予以資金補助,重點照顧最低收入家庭,另外對高收入家庭適當予以補助。其中: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基本沒有收入來源的低保困難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除最低收入家庭外的城鎮低保家庭和家庭收入水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低收入家庭;
高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及3倍以上的家庭;
一般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之間的其他家庭。
各收入水平家庭具體補助標準見下表:
住房毀損的城鎮居民住房資金補助表
單位:萬元/戶
1-2人戶3人戶4人戶及以上
最低收入家庭2.7-2.93-3.23.3-3.5
低收入家庭2.4-2.62.7-2.93-3.2
一般收入家庭2.1-2.32.4-2.62.7-2.9
2、高收入家庭可根據其收入水平和家庭人數適當補助0.5-1萬元。
3、城鎮低保家庭中的“三無”家庭,即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的家庭,住房因災毀損的,由地方政府提供40平方米左右住房供其終身免費居住,不再予以資金補助;對因災造成的“三孤”人員(孤老、孤兒、孤殘)不單獨重建住房和資金補助,通過納入福利院、敬老院統籌解決,政府按人均3.5萬元的標準補助給福利院、敬老院。
4、受災家庭戶籍以2008年5月11日戶口為準;住房權屬狀況須提供權屬證明材料。
5、家庭收入的核定,由鎮政府初審,報縣民政局復核、公示、確認。
(二)除險加固補助
對因災受損需除險加固住房的城鎮受災家庭給予適當補助。政府以戶確定資金補助標準,按棟發放補助資金,由房屋所有權人以棟為單位統一實施加固工作。受損住房按受損程度分為輕微損壞、中等破壞、嚴重破壞三種類型。輕微損壞中不需加固修復即可使用的住房,可不予補助。各類型補助標準見下表:
城鎮受損住房加固補助表
單位:萬元/戶
輕微損壞中等破壞嚴重破壞
補助標準0.1-0.30.4-0.50.6-0.8
(三)建房稅費減免補助。政府在災后城鎮住房重建和交易過程中減免相關稅費,降低建房及交易成本,實現對購(建)住房的受災居民的建房稅費減免補助。減免的稅費主要包括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銷售合同印花稅,減征契稅,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市政配套建設費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
(四)房價政策性優惠補助。政府在災后城鎮住房重建中通過行政劃撥土地,根據建造成本核定安居房價格,從而降低房價,實現對購買安居住房的受災居民的房價政策性優惠補助。
三、組織建設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各鎮政府和縣級相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建設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由縣房管局按照實際需要統一組織建設。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建設用地通過行政劃撥提供,根據建造成本核定安居住房價格,實現對購買安居住房的受災居民的房價政策性優惠補助。
(一)安居住房
1、安居住房的銷售和出租對象為住房毀損導致無房可住的城鎮受災家庭,以及租住住房毀損導致無房可住的當地城鎮戶籍家庭,每戶限購買或租賃一套。
2、安居住房每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80平方米,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由政府組織建設。安居住房價格根據建造成本核定,包括土地劃撥成本、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建安成本和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等。安居住房具體銷售(租賃)價格由縣物價局會同縣房管局、財政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城鎮受災家庭按公布的成本房價購買安居住房。
3、安居住房產權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應優先供應住房毀損的城鎮“三無”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申領資金補助后也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實行低租金標準(“三無”家庭免收租金)。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積應當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過50平方米。
(三)住房供應
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申領資金補助后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也可購買、租住安居住房;一般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申領資金補助后可購買或租住安居住房,也可通過市場購(租)其他住房。
四、發揮群眾主體作用,引導開展原址重建
(一)災后城鎮住房重建可尊重受災群眾意愿,開展原址重建。原址重建須由毀損住房所有權人按照城市(鎮)規劃和災后抗震設防標準實施。
(二)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以棟為單位的三分之二以上毀損住房所有權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同意,并報經縣規劃局批準,可在毀損住房原占用土地上重建。如原址重建不符合規劃要求,毀損住房所有權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可向所在鎮政府申請異址置換土地,經縣政府批準異址置換土地建設,原毀損住房用地由縣政府收回,并根據新舊用地市場價值結算補差。
(三)毀損住房為單位出售的房改房(或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的,可由原售(建)房單位組織原址重建。毀損住房為單位自管公房的,可由單位組織原址重建后按安居住房有關政策出售或出租給原居住職工家庭;不能重建的,經申請可由鎮政府或相關單位為原居住職工家庭提供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
五、優先安排除險加固
(一)鎮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關于*地震災區城鎮受損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及修復加固拆除實施意見》(省政府令第226號)及配套文件精神,做好受損住房的安全鑒定、修復加固及拆除清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監督工作。
(二)受損房屋的除險加固責任主體和出資主體為房屋所有權人或法定繼承人。受損住房經鑒定可加固后繼續使用的,各鎮政府應指導房屋所有權人或其所在單位以棟為維修主體盡快實施加固。受損住房的安全鑒定、修復、加固、拆除清理,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三)縣房管局應在房屋建筑安全性應急評估的基礎上按照《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95)盡快組織受損房屋所有權人或法定繼承人開展受損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縣建設局應按照《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加強對抗震加固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確保受損房屋維修加固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六、政策支持
(一)土地政策
1、對廉租住房和政府組織建設的安居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符合規劃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免收相關費用。
2、根據災后重建規劃確定的城鎮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設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邊建設邊報批,按用地審批權限辦理用地手續。
3、城鎮居民住房毀損的,原房屋所有權人繼續享有相應的法定土地使用權權益。符合災后城鎮重建規劃的災毀房屋所屬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人也可以自愿申請,由縣政府在市場評估基礎上,制定片區綜合評估價(含劃撥土地權益價),回購其土地使用權。因城鎮規劃調整或避讓災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由縣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并按片區綜合評估價(或劃撥土地權益價)給予土地使用權人補償。
4、毀損住房原占用土地為行政劃撥用地,因規劃調整或避讓災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可由鎮政府或相關單位為原居住家庭提供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原有土地由縣政府收回。
(二)信貸扶持
1、優先發放住房建設貸款。各鎮政府和各建設主體要加強協調,積極爭取各商業銀行對住房恢復重建項目優先給予貸款支持;各商業銀行對安居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災后重建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在貸款條件方面給予優惠。
2、提供居民住房信貸優惠。可對住房因災受損的城鎮居民購置自住房的貸款利率下限調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調為10%。具體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業銀行自主確定。
3、對受災居民原址重建住房、購買住房及加固住房,提供住房公積金優惠貸款支持,貸款利率在各檔次利率基礎上優惠1個百分點。
(三)稅費減免
1、稅收優惠。災后重建住房(指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原址重建住房及各鎮居民自建住房,下同)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征土地增值稅,所簽訂的建筑安裝、銷售、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在地震中損毀的應繳而未繳契稅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稅;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契稅;對購買其它住房的(除安居住房外),契稅減征80%。經法定機構鑒定,對因災損毀不能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后,在2008年底前免征損毀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對建設災后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一律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七、嚴格執行抗震設防標準,確保住房工程質量
災后城鎮住房重建項目,要嚴格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確保重建住房滿足抗震設防標準要求。項目建設要履行基本建設程序,依法招投標。縣建設局要強化項目建設管理,加強對項目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等單位的監督管理,嚴把設計、施工和工程質量關,堅決杜絕質量安全事故。
八、加強組織領導,搞好協調服務
(一)明確任務,落實責任。縣級相關部門、各鎮和相關建設單位要在縣災后城鄉住房重建工作小組領導下,分工負責,各司其職,切實做好災后城鎮住房重建工作。
1、縣災后城鄉住房重建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全縣城鎮住房重建的統籌協調工作。
2、縣建設局負責城鎮住房重建項目的建設監督管理;負責城鎮維修加固工程的登記和驗收備案工作。
3、縣民政局負責對城鎮毀損住房家庭的收入審查;負責城鎮住房資金補助申請受理工作的安排布置和補助資金的匯總、審核和發放工作;負責“三無”、“三孤”人員身份的審核、認定。
4、縣財政局負責補助資金的組織和監管工作。
5、縣規劃局負責全縣城鎮災后重建永久性住房選址定點,提供永久性住房規劃設計條件,負責加強對災后重建住房項目的規劃監管。
6、縣國土局負責做好地質災害評估、建房選址、用地審批、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等相關工作。
7、縣公安局負責城鎮受災家庭戶籍狀況的審核認定工作。
8、縣房管局負責城鎮災損住房的房屋安全鑒定結論的認定工作;負責對申請租住廉租房,購買或租住安居住房的資格審查工作。
9、各鎮政府負責做好轄區范圍內城鎮住房重建各項工作;負責做好政策宣傳、群眾引導、維護穩定工作;負責受災家庭各類申請的初審、上報工作。
(二)簡化審批,提高效率。縣級相關部門要優化辦事流程,簡化審批手續,主動提供咨詢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建立重建項目立項、規劃、用地、報建、稅收等審批“綠色通道”。
(三)保障建材物資供應。縣發改局要及時建立政府組織和市場供應相結合的供給體系,大力組織貨源,建立綠色通道,保障建材供應;縣質監局要加強建材質量監督監測,嚴把建材質量關;縣物價局要依法規范市場主體,加強價格監督,堅決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串通漲價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四)嚴格資金管理。縣財政局要積極協調省市財政部門,組織資金,及時撥付城鎮居民住房重建資金,統籌做好城鎮居民住房重建資金的安排和使用工作。縣民政局要嚴格按相關規定規范資金補助發放。縣審計局、監察局要加強資金監督管理,保證資金補助發放公開、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