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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財政局、醫保辦、醫保事務中心:
為保證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下簡稱居民醫保)的實施,根據《*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現就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的有關事項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居民醫保基金按年度籌集,不同年齡段參保人員的籌資標準以及個人繳費標準如下:
1.70周歲以上人員(含70周歲),籌資標準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個人繳費240元;
2.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不滿70周歲人員,籌資標準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個人繳費360元;
3.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籌資標準每人每年700元,其中個人繳費480元;
4.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籌資標準每人每年260元,其中個人繳費60元。
二、參保人員(不含城鎮重殘人員)的籌資標準扣除個人繳費部分后,其余部分由市、區縣財政以1:1比例共同承擔60%,職工醫保基金承擔40%。市財政和職工醫保基金承擔的資金歸入居民醫保基金統一管理和使用。各區縣財政承擔資金,按市醫保局提供的年度各區縣核定人數及規定籌資標準,劃撥到市社保基金財政專戶。
三、城鎮重殘人員個人不繳費,按其籌資標準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承擔三分之二,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擔三分之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擔的資金,按市醫保局提供的年度重殘人員核定人數及規定籌資標準,由市殘聯和市民政局分別籌集后,劃撥到市社保基金財政專戶。
四、參保人員中屬于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等,個人繳費部分可以適當減免,減免部分由市、區縣財政以1∶1比例共同承擔。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先行墊付,市財政承擔部分通過市與區縣財力結算歸還區縣財政。
五、居民醫保基金的籌資標準以及個人繳費標準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則,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醫療費用使用情況適時調整,由市醫保局、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商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六、居民醫保實施以前按《關于印發〈關于妥善解決本市城鎮職工老年遺屬醫療費報銷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滬醫保〔20*〕14號)、《關于印發〈*市城鎮高齡無保障老人基本醫療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滬醫保〔20*〕116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住院、門診大病基本醫療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滬府辦發〔20*〕27號)、《關于印發〈關于將本市城鎮重殘人員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的試行意見〉的通知》(滬醫保〔20*〕101號)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的統籌資金,其收支結余部分統一劃轉至居民醫保基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