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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和國務院關于糾風工作的有關精神,進一步加強培訓辦班的收費管理工作,切實糾正不規范行為,根據國家財政、物價等部門的有關規定,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本意見所稱培訓班是指列入水利部年度培訓計劃,由水利部機關司局、直屬單位、水利社團和水利行業定點培訓機構主辦的各類培訓班、研討班、宣貫班和有關取得水利業務工作職(執)業資質、資格證書的培訓項目等。
二、舉辦培訓班應以提高參訓人員的理論修養、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為宗旨,以需求為導向,不得以贏利為目的。
三、有足額經費補助的培訓班,主辦單位不得允許承辦單位另行收費;沒有經費補助或經費補助不足的培訓班,主辦單位可以允許承辦單位按照國家財政和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培訓費。
四、部機關司局根據法律法規主辦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定培訓班,如需收費,需按照以下要求實施:
(一)承辦單位要按《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有關收費管理問題的通知》規定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強制培訓收費許可;
(二)收費項目由承辦單位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批準,收費標準應報價格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核定,并在辦班通知中列明;
(三)收費必須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使用財政部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所收費用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除部機關司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舉辦的培訓外,其他任何單位不得舉辦強制性培訓班并收費。
五、按照自愿有償原則舉辦的非強制培訓班,除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明確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以外,主辦單位應與承辦單位協商確定合理的收費標準,原則上不能高于人事勞動教育司公布的上一年度水利部面向行業舉辦培訓班的平均收費標準,并在辦班通知中列明。收費單位應按照國家財政物價部門的規定,取得非強制培訓收費許可,并使用稅務發票。
六、培訓食宿費用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在辦班通知中列明,由提供食宿服務的單位直接收取,并開具稅務發票。
七、培訓班收費只能用于與培訓有關的項目,嚴禁挪做他用。培訓班主辦單位要加強培訓收費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尤其對委托其他單位承辦的培訓班,應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對承辦單位的培訓經費預算要進行審核,并監督其嚴格按預算實施。主辦單位委托有關單位承辦非強制培訓班,要杜絕承辦單位借助其權力和聲譽,將此類培訓作為市場化的經營活動,獲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
八、舉辦培訓班要堅持勤儉節約原則,不得租用高級賓館、飯店,不得組織旅游和其他高消費的娛樂活動。要充分利用水利行業定點培訓機構的場地、設施、師資等資源實施培訓,盡量降低培訓成本。水利行業定點培訓機構要積極為培訓辦班提供便利條件。
九、人事勞動教育司將會同財務經濟司、駐部監察局等部門對培訓收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各主辦單位應將培訓收費情況填入《水利部培訓班收費情況備案表》(見附件)于培訓班結束后一個月內報部人事勞動教育司,作為檢查各單位培訓收費情況的依據。對違反有關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的,將對培訓班主辦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并監督整改;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主辦單位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經人事勞動教育司批準擅自面向行業或直屬單位舉辦培訓班并收費的;
(二)收費單位未取得教育培訓項目收費許可的;
(三)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自行增加收費項目、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四)不按收費時限實施培訓,以減少課時、降低教學服務質量等手段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收費不使用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票據的;
(六)法定培訓收費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的;
(七)將培訓收費挪做他用的;
(八)除法定培訓外,強制有關單位人員參加培訓并收費的;
(九)借培訓之名,安排與培訓內容無關的活動,發放禮品、紀念品的;
(十)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牟取經濟利益的;
(十一)其他違反價格和收費政策,以及違反本意見規定的行為。
十、水利部機關司局、直屬單位、水利社團和水利行業定點培訓機構舉辦其他培訓班的收費管理可參照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