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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有效地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實保障公民尤其是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維護家庭和社會穩定,促進我省兩個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級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婦聯等部門要充分認識到,促進男女平等,建立健康文明的家庭關系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大執法、監督力度,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依法保護家庭成員特別是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和睦,維護社會穩定。
二、各級公安機關特別是基層派出所,應當依法受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投訴,認真調查處理,不得以"家庭糾紛"為由據絕、推脫。對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的家庭暴力行為的報警,各地110報警指揮中心應當及時處置,迅速制止家庭暴力行為。
三、公安機關受理屬于自己管轄范圍內的家庭暴力案件,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應依法立案,認真查處;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范圍內的案件,應首先制止暴力行為,制作筆錄后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查處。
四、公安機關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家庭暴力行為,應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視情節輕重對施暴者依法給予治安處罰,使施暴者得到應有的教育和懲誡。
五、公安機關對于已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進行處理;對屬于告訴才受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傷害案件,應當告知報案人向人民法院自訴,并將有關案件材料和證據移送給人民法院。
六、人民檢察院劉于由公安機關報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及時市查。對符合逮捕或者起訴條件的,應及叫依法批準逮捕或者提起公訴。
七、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家庭暴力行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家庭暴力行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被害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救濟請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后認為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應予立案。
家庭暴力被害人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應予受理而不受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實施監督。
八、人民法院應依法及時受理和審理因家庭暴力引發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一般應在法定審限內審結。對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依法判決施暴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因家庭暴力導致的離婚案件,法院應及時審理并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住房等方面照顧無過錯方。
九、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在廣大公民中深入開展法律宣傳教育活動,加強對《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不斷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增強家庭成員防范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十、基層司法所和人民調解組織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投訴要認真接待,及時調處;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遭受家庭暴力者的求助要熱心提供法律咨詢和幫助。對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視具體情況,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給予法律援助。
十一、對參與施暴、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者,視情節輕重,所在單位和組織有責任予以批評教育、紀律處分,對于已構成犯罪的,有關部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二、有條件的省轄市,要依托現有機構盡快設立"家庭暴力傷情鑒定中心",對因家庭暴力或遭受其它形式虐待侵害的婦女兒童受害者,給予及時的傷情鑒定。
十三、省級有關部門共同籌集資金,建立受害婦女救助中心,為受害婦女提供必需的生活服務、精神撫慰以及心理咨詢。
十四、對家庭暴力行為的投訴接待,實行"首問負責制",基層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調解委員會、治安聯防組織、治保會,以及居(村)委員會等組織,對于受害人的請求和投訴,要做好疏導和調解工作,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救助的要及時予以勸阻和制止。要及時指導并幫助受害者向有關部門提起訴訟,對有法定義務制止和處理家庭暴力行為而不予制止和處理,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后果的直接責任人,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十五、要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及時為婚姻矛盾或因其它原因存在暴力傾向的家庭,提供心理、法律咨詢和幫助;以預防矛盾激化升級而發生家庭暴力。對經常發生虐待家庭成員及家庭暴力行為的應及時制止,對制止無效的應及時報公安部門查處。
十六、各級婦聯要密切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積極參與基層社區家庭矛盾和糾紛的調解工作,熱情接待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投訴,協調督促有關方面及時、公正地調處家庭暴力事件,為受害婦女兒童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切實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