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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中發[2005]1號)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大對“三農”支持力度的若干意見》(皖發[2005]3號)精神,加大支持“三農”的力度,提高我省農產品國際市場競爭力,擴大農產品出口,現就加快我省農產品出口基地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原則
緊緊抓住國家工業反哺農業、城市促進農村的新機遇,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農業增收、增加農民收入為核心,以出口企業為依托,大力加強農產品出口基地建設,從源頭上抓好農產品質量,提升農產品國際競爭力,力爭在3—5年內使我省農產品出口有一個新的突破。
加快農產品基地建設應把握以下原則:一是發揮優勢的原則。結合實施“861”行動計劃,圍繞我省主導優勢農產品、依托優勢企業建設出口基地。二是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根據我省主導農產品出口結構布局、國際市場需求,因地制宜、分門別類指導基地建設及其產品的生產、加工、包裝、運輸等。三是突出重點、適當集中的原則。實行區域化布局、規模化生產、產業化經營,培育農產品出口新的增長點,把出口基地做大、做強。四是扶持帶動的原則。從政策和資金等方面增加對農產品出口基地的扶持力度,發揮基地的示范、輻射作用,促進當地農產品上規模、上水平,增加出口。五是嚴格質量標準的原則。農產品基地要實行標準化建設、標準化生產,嚴把質量安全若。
二、目標和任務
根據國際市場需求和我省農業優勢,因地制宜培育壯大一批農產品出口基地和農產品出口龍頭企業,加強基地和企業有機聯合,重點扶持建設蔬菜(含食用菌)、茶葉、蜂蜜、花生、水產品、肉禽(含羽毛)、芝麻、水果、蠶絲、中藥材等10類農產品出口基地,并在出口基地基礎上,每年選擇安排建設10個示范基地,通過3—5年的努力,使我省農產品出口示范基地達到50個,逐步形成一批規模較大、緊連國際市場的優勢農產品出口基地,農產品出口額實現翻一番,突破5億美元。
三、建設形式
農產品基地要科學規劃、規范管理,依托農產品出口企業,采取“企業+基地”、“企業+基地+農戶”、“企業+協會+基地”、“企業+聯合體”等形式建設,按市場化方式運作。出口企業可以租賃承包方式創辦基地,也可以訂單方式與村、鄉鎮或專業協會等簽訂種養植、殖生產出口供貨合同,形成出口生產基地。
四、職責分工
各市、縣要積極指導和扶持所在地農產品企業創辦出口基地,在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配套扶持資金、農業生產技術培訓等方面優先向出口基地傾斜。
各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能,齊抓共管,共同推進我省農產品出口基地建設工作。省商務廳負責農產品出口的貿易促進、信息;省農委負責基地的生產指導、引進優良品種和改良、農(獸)藥殘留監控、疫情疫病防控以及農產品質量的監控;省財政廳負責監督資金的使用;安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出口基地標準化建設和安全監管,推動出口企業(基地)的認證注冊備案。
由省商務廳、省農委、省財政廳、省質檢局、安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各主要職能管理部門建立省級聯席會議制度,每季度定期召開會議,及時通報、協調解決全省農產品出口基地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五、出口示范基地申報
(一)申報條件
1、具有一定規模。大宗農產品集中種植300畝以上、水產品養殖面積500畝以上、畜禽類養殖場年出攔50000頭(只)以上、養豬場年出欄3000頭以上;其他特種種植、養殖出口產品的規模由項目單位申報,有關方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基地生產或加工的農產品連續2年50%以上用于出口,或者年出口額在100萬美元(以海關統計為準)以上。
3、基地所在區域要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或具備相當
條件。
4、申報的基地須有經公證的種植、養殖出口(加工)合同(協議),并含有價格保障條款。
5、出口(加工)企業與基地具有良好的合作關系和經營業績。
(二)申報程序
符合上述條件的出口基地,由出口(加工)企業或者專業協會提出申請,編制項目建議書,經所在地的商務、農業、財政、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審核,報省相關部門篩選,提交省農產品出口聯席會議審定。
出口示范基地實行驗收掛牌制度,由省商務廳、省農委、省財政廳、安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聯合掛牌、驗收,樹立標示,擴大其示范輻射作用。
六、出口示范基地項目管理
按照整合資源、集中財力辦大事的要求,2005年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農委各調劑一定資金作為農產品出口基地建設專項資金,用于支持農產品出口示范基地項目建設。
(一)項目內容
農產品出口基地建設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建設以下項目:
1、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支持出口基地農業基礎設施尤其是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建設,改善生產條件。
2、標準化生產項目:按照進口國和地區的安壘衛生標準要求,支持建立生產監測控制體系,實行標準化生產。
3、品種引進、改良項目:利用外貿企業熟悉國際市場的優勢,支持引種、試種(養)、推廣國外的高效農業產品,加速我省農產品品種的改良和更新換代。
4、貿易促進項目:支持建立和完善農產品出口質量可追溯體系,檢驗檢測、安全監控體系,支持和鼓勵農產品出口企業的各項國際認證等。
5、病蟲害防治、無(低)毒農藥推廣和使用項目。
6、基地人員技術培訓項目。
7、不可抗力的風險保障。
(二)項目申請審查
1、由出口(加工)企業或專業協會提出申請,編制項目建議書。
2、所在地商務、農業、財政、檢驗檢疫部門對項目進行實地考察和初審,報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初步意見。
3、初審合格的項目按照優先安排農產品出口龍頭企業的原則,經過有關專家可行性論證后,報省聯席會議審定。
(三)項目實施
項目建議書經審定后,項目單位應制定正式實施方案,報經省有關部門確認后實施。
(四)資金管理
對經批準的出口示范基地建設項目,先撥付給部分啟動資金,根據海關出口實績和基地建設的進展情況,對出口基地進行考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對符合條件的采取以獎代補方式,撥付項目資金,要??顚S谩#?/p>
(五)監督檢查
項目單位應于資金撥付第二年2月底前向各主管部門報送農產品出口基地建設項目資金使用報告,對資金投入預期效益與實際效益比較等情況進行科學分析和評議。
對有下列行為的,將追回已經取得的項目資金,取消其申報項目資格,五年內不允許申請其它相關項目。
1、利用虛假材料和憑證騙取資金的。
2、截留、挪用、擅自改變項目資金使用范圍的。
3、項目資金用于與出口無關業務獲利的。
4、同一項目重復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