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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來,各地一些國有企業職工(含管理層,下同)投資參與國有中小企業改制和國有大中型企業輔業改制,以及科技骨干參股科研院所改制的探索,對于推進企業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增強企業活力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缺乏統一的制度規定,操作不規范,使得企業改制引入職工持股,以及職工投資新設公司出現了一些問題。為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加強企業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3]96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5]60號)和《關于印發<關于規范電力系統職工投資發電企業的意見>的通知》(國資發改革[*8]28號)精神,現就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有關問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以及企業職工在證券市場購買股票除外),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化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促進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和企業職工投資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實現國有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一是區別對待,分類指導。進一步規范企業管理層持股、投資行為,妥善解決職工持股、投資存在的問題。二是規范操作,強化管理。引入職工持股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企業改制和產權轉讓的各項規定;要加強企業內部管理,防止通過不當行為向職工持股、投資的企業轉移國有企業利益。三是維護職工權益,增強企業活力。職工持股要有利于深化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制度改革,切實轉變經營機制;要落實好職工參與改制的民主權利,尊重和維護職工股東的合法權益。
二、規范國有企業改制中的職工持股行為
(三)積極推進各類企業股份制改革。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鼓勵職工自愿投資入股,制訂改制方案,要從企業實際出發,綜合考慮職工安置、機制轉換、資金引入等因素。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鼓勵職工持有改制輔業企業股權,但國有企業主業職工不得持有輔業企業股權。國有大型企業改制,要著眼于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滿足企業發展資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提高企業競爭力,擇優選取投資者,嚴格控制職工持有國有大型企業股權。國有大型科研、設計、高新技術企業改制,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或對企業中長期發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經批準可以探索通過多種方式取得企業股權,符合條件的也可獲得企業利潤獎勵,并在本企業改制時轉為企業股權。
(四)嚴格限制職工持股企業范圍。職工入股原則上限于持有本企業股權。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各級子企業(指全資、控股子企業,下同)改制,經國資監管機構或集團公司批準,職工可投資參與本企業改制,若有需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級改制企業股權,但不得持有其所出資各級子企業、參股企業及本集團公司所出資其他企業股權。科研、設計、高新技術企業各級子企業中的職工晉升為上級企業管理層成員,且仍從事原子企業科技開發工作的,若繼續持有原子企業股份,須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且不得作為該子企業的國有股東代表。
國有企業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業股權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自本意見印發后1年內轉讓所持股份,或者辭去所任職務。在股權轉讓完成或辭去所任職務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業增加投資。
(五)依法規范職工持股形式。國有企業改制,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向特定對象募集的方式設立股份公司引入職工持股,也可探索職工持股的其他規范形式。職工投資持股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守信、風險自擔的原則,依法享有投資者權益。國有企業不得以企業名義組織各類職工投資活動。
(六)明確職工股份轉讓要求。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的,批準企業改制單位應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對持股職工的股份管理、轉讓等重要事項予以明確,并在改制企業公司章程中做出規定。
(七)規范入股資金來源。國有企業不得為職工投資持股提供借款或墊付款項,不得以國有產權或資產作標的物為職工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不得要求與本企業有業務往來的其他企業為職工投資提供借款或幫助融資。對于歷史上用工效掛鉤和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干結余以全體職工名義投資形成的集體股權現象應予以規范。
三、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投資關聯關系企業的行為
(八)禁止職工投資與本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企業。國有企業職工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為本企業提供燃料、原材料、輔料、設備及配件和提供設計、施工、維修、產品銷售、中介服務的企業;不得投資與本企業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關聯業務的企業。
本意見印發前國有企業中已投資上述企業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自本意見印發后1年內轉讓所持股份,或者辭去所任職務。在股權轉讓完成或辭去所任職務之前,不得向其投資企業增加投資。
四、規范國有企業與職工持股、投資企業的關系
(九)國有企業剝離出部分業務、資產改制設立新公司引入職工持股,新公司不得與該國有企業經營同類業務;新公司從該國有企業取得的關聯交易收入或利潤不得超過新公司業務總收入或利潤的三分之一。通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設立的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加強國有企業內部管理。國有企業要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招投標方式擇優選取業務往來單位,產品、服務交易應當價格公允,不得定向采購或接受職工投資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國有企業不得向職工投資企業無償提供資金、設備、技術等資產和勞務、銷售渠道、客戶資源等;若需提供的,應參考資產評估價或公允價確定有償使用費或租賃費。不得向職工投資企業提供屬于本企業的商業機會。
國有企業應當在年度財務報告中披露與職工投資企業構成關聯交易的種類、定價、數量、總金額等情況。
(十一)國有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不得在職工或其他非國有投資者投資的非國有企業兼職;已經兼職的,自本意見印發后半年內辭去所兼職務。
五、加強對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管理和監督
(十二)嚴格執行企業改制審批制度。國有企業改制引入職工持股,必須履行批準程序,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由集團公司批準的引入職工持股的企業改制,完成改制后須由集團公司將改制的相關文件資料報送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十三)國有企業要認真貫徹執行本意見各項要求,加強領導,認真組織,規范企業改制,強化內部管理,做好職工思想工作。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要加強監督管理,對本意見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發現違反本意見要求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和糾正,并按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