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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
為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改善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我市實際,現就加強市中心城區開發項目節約集約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開發項目規劃審批,節約集約土地資源
1、凡今后新建項目要嚴格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引導適度建設高層的要求,合理確定房地產開發、公共建筑、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項目建筑密度、容積率及高層比率,住宅小區小高層(8—12層)比率建筑基底面積占建筑基底總面積不得低于45%、高層(13層及以上)比率建筑基底面積占建筑基底總面積不得低于20%。
2、對已規劃審批未開工的建設項目要按照新建項目規劃建設小高層、高層建筑的要求重新調整規劃,并享受市政府開發項目節約集約建設的優惠政策。
3、舊城改造項目根據地理位置、周邊環境,合理配置高層建筑。
4、中心城區主干道兩側、沙河沿岸、東行政新區、市經濟開發區商業住宅區及城市重點部位要嚴格控制規劃,限制多層開發,建設高層建筑,節約城市資源,豐富城市景觀。
二、開發項目節約集約建設優惠政策
1、凡規劃建設20層以上(含20層)的高層建筑,城市設施配套費及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含規劃、土地、城建、房管、城管、環保、園林、氣象、物價、文化等部門的相關費用,下同)和政府基金全免;涉及到事業單位服務性收費,按照規定的最低收費標準的30%收取。
2、凡規劃建設13—19層的高層建筑,城市設施配套費及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基金按規定標準收取30%;涉及到事業單位服務性收費,按照規定的最低收費標準的30%收取。
3、凡規劃建設8—12層的高層建筑,城市設施配套費及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基金按規定標準收取50%;涉及到事業單位服務性收費,按照規定的最低收費標準的30%收取。
4、今后7層以下(含7層)建設(社會保障性住房、經濟適用房、政策性建房除外)項目一律不得減免政府行政性收費和政府基金。
三、加強開發項目監督,確保節約集約建設
1、加強開發項目的前期管理。對不按規劃審批要求建設高層的,規劃部門不得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圖紙不審查、不放線;建設部門不得發放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2、加強開發項目的動態管理。對已批準開發建設的項目,開發建設單位要保證高層建筑先期開工建設。對未按規劃審批進行建設的項目,規劃管理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并收回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房產證件。
3、對土地招、拍、掛成交后競得者,不按規定時限到相關部門辦理土地出讓和建設規劃手續,或持有土地使用證、規劃建設工程許可證而長期不開發建設的,要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處理。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予批轉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