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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做好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37號)及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通知》(冀政辦〔**〕2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開展住房狀況調查,編制住房建設規劃
市、縣房管部門要會同規劃、建設、統計等部門,采取普查或抽查方式,認真搞好住房狀況調查,全面掌握我市居民住房現狀(住房總量、結構、居住條件、消費特征)、居民收入及住房需求,為編制住房建設規劃和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提供科學依據。
市、縣建設部門要會同房管、規劃、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部門,認真編制我市城市住房建設規劃,明確“十一五”期間特別是今明兩年城市住房建設的總體規模、各類住房的建設比例和空間布局,經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二、進一步優化商品房供應結構
凡新審批、新開工建設的商品住房總面積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所占比例要達到70%以上。經濟適用住房的年度竣工量一般應達到當地上年度或當年城鎮住宅竣工量的15%—20%。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筑面積,屬多層樓房的,最大不得超過85平方米,屬中高層、高層的,最大不得超過95平方米。市、縣城市規劃部門要嚴格按照住房結構總體要求和單套住房建筑面積標準進行規劃管理,對不符合要求的住宅建設項目,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嚴格土地管理,優先保證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土地供應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在安排年度建設用地指標時,要根據市場需求,按照“普通住房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應總量70%以上”的目標,及時調整房地產開發用地供應結構和總量,控制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優先落實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向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供應土地,采取“兩限兩競”方式,即“限套型、限房價,競地價、競房價”的辦法公開確定土地使用者。房產、規劃、國土資源和物價部門要加強監督,確保出讓合同約定的套型、房價的落實。
四、嚴格住房轉讓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征管,進一步發揮稅收等政策的調控作用
認真執行國家房地產稅收調控政策,從**年6月1日起,對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其他事項按照市地稅局、市房管局《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邢地稅發[**]22號)的規定辦理。
對個人轉讓住房所得,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市地稅局轉發國家、省《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稅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邢地稅函[**]87號)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認真執行房地產信貸政策,進一步發揮金融政策的調控作用
要進一步發揮金融政策的調控作用,對項目資本金達不到35%等貸款條件的房地產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貸款。對閑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較多的開發企業,商業銀行要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從嚴控制展期貸款或任何形式的滾動授信。對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其作為貸款的抵押物。
按照國家的調控政策,從**年6月1日起,個人住房按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對購買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仍執行首付款比例20%的規定。為提高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使用率,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仍執行首付款比例20%的規定。
六、加強房屋拆遷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遷規模和進度
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要認真編制城市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年度計劃要明確具體建設項目、拆遷責任單位及拆遷范圍和規模。對未列入拆遷計劃的項目,一律不得實施拆遷。
七、加快住房保障制度建設,切實解決和滿足不同層次的住房需求
(一)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認真執行《**市城市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貨幣補貼暫行辦法》(市政府令〔**〕22號)。相關部門要加大協調和落實力度,使中、低收入家庭能夠通過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購買普通商品住房。
(二)完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市、縣房管部門要認真執行《**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辦法》(市政府令〔**〕19號),大力加快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建設。今年年底前實現住房保障機構人員的常設化、保障資金來源的正常化、工作程序的規范化和管理手段的信息化。要加大財政資金對住房保障工作的支持力度,形成穩定的保障資金來源。除原定資金渠道外,今后要將土地出讓凈收益的5%左右用于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建設。
按照省委、省政府實施“十項民心工程”的要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保障工作納入對各市、縣政府目標責任制管理。市、縣房管部門要切實加快工作進度,確保完成**年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2平方米以下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八、做好房地產市場監測工作
市、縣房產、規劃、國土和建設部門要按月可售房源、不同類型房屋交易情況等房地產市場信息,增加市場透明度。已批準的商品住房開發用地情況、辦理的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和預售許可情況,也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各縣(市)房管(建設)部門應在每月和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市房管部門上報當月房地產市場情況簡報和當季房地產市場形勢分析報告。
九、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市、縣要建立和完善違法行為舉報和投訴受理制度、日常巡查制度、部門間情況通報制度、年度聯合集中檢查制度、房管部門與監察部門對違法事例和違法人員處理的協調聯動機制及輿論監督制度,加強對房地產開發市場的監管,對違反規定集資建房、集體土地或以集資建房名義搞房地產開發經營、未經許可擅自預售以及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依據法規和政策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