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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解放思想,樹立敢為人先、創新創優的服務意識,轉變職能、簡政放權,優化發
展環境,推動**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特制定《關于鼓勵全民創業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
一、加大減免收費力度,鼓勵各類企業、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興業
1.從2008年7月1日起,對在鄉鎮以下的農村(不含鄉、鎮政府所在地)新發展的個體工商
戶,自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免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
2.符合條件并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在2008年12月31日前登記注冊從事
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免收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營業執照工本費,三年內免
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
3.高校畢業生、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持有關證件免收登記
注冊費,自工商部門批準之日起三年內免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合同示范文本
工本費。
4.扶持殘疾人就業,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收登記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
管理費。
5.對新建或改造提升的農副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經過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批準,減半收取市場管理費期間由省工商局規定的半年放寬到兩年。
6.對在社區和農村新辦的物業管理、家政服務、托幼養老、就業培訓、文化服務、農業技
術培訓、體育健身等服務業企業以及物流企業,免收首次登記營業執照工本費。
7.對新登記設立的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免收登記費用。
8.對在農村從事無需前置許可的商業零售和修理服務的流動商販、農民在集貿市場銷售自
產農副產品的,免予工商登記,免收管理費。
9.對在全市范圍內舉辦的農產品展銷會,免收登記費用。
10.對由工業、交通運輸、倉儲配送、貨運、聯運企業通過輔業剝離、兼并、聯合等形
式新辦的物流企業,免收首次登記營業執照工本費。
對大企業剝離其輔營服務業申請辦理新設登記企業的,免收營業執照工本費。
二、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放寬注冊登記條件,推動各類市場主體快速發展
11.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規定的前置審批外,其它規定均不作為企業設立
登記的前置審批條件。
12.放寬各類企業冠用“**”名稱的條件。服務業企業可直接冠市級名稱,其他內資企業冠
市級名稱注冊資本(資金)由規定的最低50萬元放寬到3萬元。
服務業企業、涉農企業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上的,可以推薦直冠省級名稱。對科技型企業、有
進出口權的企業、重點建設項目企業和產品填補國家、省、市空白的企業,可推薦冠省級或無行
政區劃名稱。
使用不含行政區劃的控股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的企業,可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后、
組織形式之前,如:光明(**)機械有限公司。
13.放寬不體現行業特征的企業名稱申請條件,注冊資本由最低1億元降低至5000萬元,企業
經濟活動所屬的國民經濟行業大類由最少5個減少至3個。
14.改制企業原名稱中未使用字號的,改制時由企業自行決定是否在新的企業名稱中添加字
號。允許改制企業在名稱中保留原有的廠、院、所等組織形式,后綴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
有限公司”字樣。
15.允許進出口企業在名稱中直接使用“國際貿易”、“國際技術貿易”、“對外貿易”、
“進出口”等行業用語。
16.允許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國際”字樣的行業限定語。
17.合伙企業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可以直接使用“合伙企業”字樣。
18.經營規模較大,注冊資本和經營項目較多的企業,經營范圍可以按中類或大類核定。
19.對國家產業政策鼓勵項目和省市確定發展的重點項目,因土地、環保及其它前置審批尚
未辦理完畢的,實行法人主體資格和經營資格分步登記。企業可申請先行辦理經營范圍核定為“
項目籌建”的營業執照;待企業具備生產經營條件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換發與其經營范圍相
一致的營業執照,重新核定經營范圍,賦予其經營資格。
20.扶持六大產業鏈發展。對列入市政府主導產業的煤化工、冶金機械裝備制造、硅材料、
紡織服裝、食品藥品、新型建材等六大主導產業,并且經營范圍中含有生產、加工內容的企業,
可以在名稱中使用“實業”字樣;經營范圍中含有投資內容的企業,可以在名稱中使用“發展”
字樣。積極協助企業申請冠用省級或國家級企業名稱。
21.對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認可但尚未納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的行業的企
業,允許其使用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中有關新興行業的表述作為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中
的行業用語,如“創業投資”、“物流”、“破產清算”“會展策劃”等。
22.國有企業因改制而停止經營,企業要求保留法人資格、取消經營資格的,可予核準。原
經營范圍予以刪除,核定為“僅限本企業辦理職工保險福利等相關手續”,保護職工權益。
23.經市政府批準,允許設立向農戶、個體戶、中小企業發放小額短期流動資金的小額貸款
公司,促進新型金融組織發展。
24.分公司從事涉及前置行政許可的項目時需取得有關部門批準,隸屬的公司可以不辦理相
應許可,僅需在執照上標明“限分支機構經營”。
25.凡依法可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持有合法有效房地產證明文件,均可以作為生產
經營場所進行登記;以自主產權房產作為經營場所的,如暫未取得房地產部門制發的產權證書,
可以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
26.企業經營住所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尚未取得土地、房產證件的,憑經濟技術開發區管
委會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即可辦理注冊登記。
27.放寬農村個體工商戶、企業的住所(經營場所)權屬證明限制。對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
,確實無法提交產權證明的,憑依法登記的市場主辦單位或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即可辦理注
冊登記手續。
28.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可將住宅登記為公司住所(經營場所),降低創業成本。
29.鼓勵有固定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企業下鄉從事無需前置許可的流動零售活動和修理
服務,營業執照同時標注固定經營場所和流動經營區域。
30.投資創辦公司制企業的,注冊資本可按法定最低標準執行,可實行分期到位,首期注冊
資本可按注冊資本總額的20%給予注冊,但不得低于3萬元;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作最低
注冊資本限制。知識產權作為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比例由原來的最高20%放寬到70%。
31.凡留存的法定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的公司,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
金、資本公積金均可轉增公司注冊資本。
32.扶持企業組建企業集團,支持企業強強聯合。幫助縣級、市級集團申報省級、國家級集
團;積極引導有實力的企業登記或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農村組建涉農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冊資本之和的最低限額由原來的1億元降低
為1000萬元,子公司由3家以上降低為至少2家,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由原來的5000萬元降低
為500萬元。
允許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冊資本之和的最低限額由原來的1億元降為3000萬元;子
公司由至少5家減少為至少3家;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由5000萬元降為2000萬元。
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冊資本之和的最低限額由原來的1億元
降為2000萬元;子公司由至少5家減少為至少2家;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由5000萬元降為1000
萬元。
33.取消對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全部繳清并開始盈利才能對境內再投資的限制性規定,允
許外商投資企業設立以后對境內進行再投資。
34.除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外,允許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投資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員
會、農村村民委員會作為股東或者發起人投資設立公司。
35.放寬農村企業出資方式限制。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經營者,允許其以與生產經營相
關的苗木、家禽、牲畜等經評估后作價出資,但必須經全體股東協商認可并出具協議書同意承擔
相應有限連帶責任的書面文件。
36.進一步拓寬農民出資渠道。在農村土地承包期限內和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允許農民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受益權出資入股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
37.鼓勵農民創辦專業合作社。對專業合作社賦予法人資格,合作社社員入社自愿、退社自
由,不限制注冊資本,免予提交驗資報告,對申請人實行“零收費、近距離、無障礙”服務。對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以前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自愿保留原組織形式的,可不再辦理重
新登記。
38.扶持創辦各類農村合伙企業。支持農民自主創辦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
業。為解決農民經營困難,便于引進資金、技術,允許企業和個人的資金、技術以有限責任的形
式投資入股,在農村設立有限合伙企業和特殊普通合伙企業。
39.為承包開發荒山、荒地、荒灘和退耕還林、還草,從事特色種植業及畜、禽、水產養殖
和農產品收購的農民和農村經濟組織提供便利,積極為提出注冊申請的農民和農村經濟組織服務
,辦理營業執照。
40.積極培育農村經紀人和涉農經紀組織。除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行業、經營項目和
經營方式外,不限制農村經紀人的經營范圍。對季節性或臨時性從事經紀活動的農村經紀人,由
屬地工商局予以備案登記,免于注冊登記。
41.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的前置審批項目外,農民憑身份證明、場所使
用證明,可就近向所在地基層工商分局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允許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實
行“一人多照”。
42.國有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可由職工持股會行使股東職權。
43.支持企業(不含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對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或其他人員實行股權轉
讓。企業可依法申請辦理股東、股權轉讓等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
44.簡化行政審批手續,方便連鎖經營企業登記注冊。連鎖經營企業設立全資或控股的配送
中心和門店,可持總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免除工商登
記核轉手續。連鎖經營企業經營范圍,需要辦理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經營資格證)的,可
由總部統一向審批機關辦理批準文件(或許可證、經營資格證),在確定的經營區域范圍內,連
鎖門店可不再辦理相應批準文件(或許可證、經營資格證)。可由總部(或連鎖門店)持加蓋總
部印章的批準文件(或許可證、經營資格證)復印件,向連鎖門店所在地有關部門備案,并在連
鎖門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關登記即可。
45.優先登記清潔安全、高效利用資源的企業;對于小鋼鐵、小采礦、小水泥、小焦化、小
橡膠、小燒結等“十小”企業不予登記。
46.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做好調整、關閉產能過剩、技術落后、破壞資源、污染環境和不具備
安全生產條件企業的工作,對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47.加快園區建設,促進產業融合。積極支持各級各類科技園區、工業園區發展,積極參與
當地促進園區產業發展的部門聯席會議或領導機構,提早介入產業規劃、項目引進論證,為招商
引資、推動產業集群化、園區化發展提供寬松的準入環境。
推動發展樓宇經濟,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指導和幫助金融業、咨詢中介公司、娛樂服務企
業、旅游服務企業等國內外各類企業和公司進駐商務樓宇,實現聚集發展。
三、大力實施商標帶動戰略,幫助企業做大做強,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48.開展“商標進企入戶”宣傳服務活動。推廣普及商標法律知識,啟動全市商標免費培訓
計劃,提高全民商標意識。
49.開展“**市知名商標”認定工作,提高我市商標的知名度、美譽度。積極指導、幫助企
業做好各類商標特別是服務類商標、農產品商標、地理標志的申請注冊和馳名、著名商標的申報
認定工作,主動跑省進京,加強協調,提高馳名、著名商標的認定率。
50.實施“一村一品一標”戰略。積極引導農民和農產品生產、銷售、加工企業注冊商標,
著力打造“一村一品一標”或“一鄉一品一標”。積極指導有關地方和組織注冊地理標志。推行
公司+商標+農戶的商標運作模式,提高農業產業和農產品市場競爭力,為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服
務。
51.大力培育農產品商標品牌。突出重點,形成一批“本地知名、全省著名、全國馳名”的
品牌。對已獲得著名商標的涉農企業,幫助其爭創中國馳名商標。
四、改進服務措施,提高辦事效率,提升服務效能
52.打造企業登記綠色通道,縮短登記時限。提交材料不齊全的,一次告知;提交材料齊全
,符合法律規定的,當場辦結。
53.下放審批權限。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設立公司的,其注冊登記權限由市局下放至轄
區登記機關直接辦理。
54.實行集中辦公,方便企業。凡是已設立政務中心的縣(市、區),所有縣(市、區)工
商部門的工商行政管理許可項目,一律進駐中心,方便企業辦事。
55.探索實行并聯審批制。與環保、衛生、發改、建設等登記前置審批部門和技術監督、國
稅、地稅等登記后置許可部門探索實行并聯審批服務,提高注冊登記效率。
56.開通工商行政管理外網,實行網上登記、網上注冊、網上年檢。對于大型企業、集團企
業上門服務,對于中小企業提前預約,就近在企業所在地基層工商分局進行年檢服務。
57.對全市的所有企業登記檔案進行電子掃描,建立電子檔案,方便企業和群眾查詢。
設立企業登記咨詢服務熱線,為企業、個體工商戶設立、變更、年檢、注銷等事項提供咨詢
服務。
在市行政服務中心工商窗口設置排號機、電子滾動顯示屏和服務效能評價器,提高服務效能
。
五、轉變監管方式,保護合法經營,優化發展環境
58.明確執法權限。除市局統一安排的執法檢查外,各單位及執法人員一律不得跨界進行檢
查。積極推進聯合執法,嚴格控制各類檢查,各級工商部門要主動協調其他行政執法部門,對經
營者探索實行聯合執法檢查制,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
59.推行人性化執法制度。堅持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對企業的首次輕微違規行為
可免予處罰,責令改正。
60.規范驗資、審計、評估。各級企業注冊登記部門不得要求企業到指定的中介機構辦理驗
資、審計、評估等手續。
本意見自之日起開始施行,對執行中遇到的問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