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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關于我省進一步改革戶籍管理制度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1]106號)和省公安廳有關文件的精神,根據我市戶政管理的工作實際,現就進一步改革我市的戶籍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不再保留農業、非農業、自理口糧及其他類型的戶口性質,全市城鄉居民實行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2002年1月1日起,新制發的居民戶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記表中不再加注戶口性質,在"戶別"欄或其他欄目中不再打印戶口性質標記,"戶別"一欄一律按規定填寫"家庭戶"或"集體戶"。原戶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記表中已加蓋或打印的,在日常戶口管理工作中逐步予以更新。
人口信息系統中的戶口類別代碼采用新的編碼,原戶口類別代碼停止使用,進行人口信息數據轉換。
二、省內戶口遷移,不再具有戶口性質的差別。各地不得再要求提供戶口性質證明,也不得在戶口遷移證件中加注戶口性質。
三、省際戶口遷移,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遷入我市的人口,在落戶時取消其農業、非農業、自理糧或其他類型的戶口性質。
屬本市遷往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的人口,在遷出時根據其目前所從事的職業,在遷移證件中加注農業或非農業戶口性質。凡居住在農村從事農業(種植)、林業、畜牧業、漁業、狩獵等行業的人口,以農業戶口性質遷移;從事工業、商業、服務、管理等行業的人口,以非農業戶口性質遷移;原國營農場、林場、經濟作物種植場職工,仍按非農業戶口性質遷移;在校的大、中專(含技校)學生戶口以非農業戶口性質遷移。未成年的小孩遷移,屬隨遷的,根據其隨遷親屬的戶口性質遷移,單獨遷移的,根據其父母所從事的職業遷移。具體的農業、非農業戶口與職業劃分參照見附件。
四、公安人口統計年報中有關"農業"、"非農業"人口統計,按附件所對應的職業進行統計。
五、就讀于我省大、中專(含技校)院校的本市生源,入學時不需將戶口遷入學校所在地。入學后,由學校統一造冊,經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核定,憑《錄取新生名冊》和《新生錄取通知書》到學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戶口登記,畢業后,注銷學校暫住登記,落實單位的應將戶口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因家庭戶籍變動的,學生戶口也應予隨遷。
六、就讀于省外大、中專(含技校)院校的本市生源,入學時仍需按國家現有規定,將戶口遷往省外院校。來我市學校就讀的非廣東生源,入學時需將戶口遷至市內,畢業后按有關規定予以遷移。
七、以準入條件取代進城人口控制指標,取消"農轉非"制度,準入條件包括:
㈠、在我市范圍內購買成套商品房或自建合法住宅的,可遷入戶口。商品房和自建住宅,必須是合法報批興建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商鋪、廠房、倉庫或其他用途的房產。申請入戶的房產應具備入住的基本條件,并已編定了門(樓)牌號碼。
購買商品房的憑房產證入戶(通過銀行按揭購買商品房的憑房產證復印件和相應的銀行證明入戶)。一套商品房只允許房產所有者本人及其直系親屬落戶,轉讓后的商品房須在原家庭戶的戶口全部遷出后,才可準予遷入新的家庭戶。屬合資購買的成套商品房,只允許其中的一個家庭入戶。
㈡、外商、華僑或港澳臺同胞在我市投資興辦實業或捐辦公益事業,投資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捐贈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準予其境內親屬在我市落戶,憑市有關部門證明辦理入戶手續。
㈢、外地居民前來投資興辦實業或捐辦公益事業,投資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每年納稅在五萬元以上的,準予其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在我市落戶,憑市有關部門證明辦理入戶手續。
㈣、夫妻投靠入戶的,隨時辦理遷移手續。
㈤、市屬及鎮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聘用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可隨時辦理遷移手續。
㈥、凡是具有高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和職業資格人才,特殊技能型人才和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申請入戶,憑相應的學歷證書、資格證書或技術證明及工作合同,經市公安局審查批準后給予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㈦、外地在本市城鎮有固定職業、固定住所的人員,可準予落戶。固定住所是指購買、自建或長期租賃(已租賃五年以上)的合法住宅,購買、自建的住宅應具有房產部門出具的房產證明,長期租賃的住宅應具有房管部門提供的租賃合同。相對穩定生活來源是指務工經商、興辦第二、三產業及被當地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聘用,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
八、我市現有自理糧戶口,要按這次戶籍改革的要求,在2年內逐步予以解決。
九、為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減少集體戶的數量,對現有的集體戶一般予以保留,但集體戶中已無人的要予以撤銷。新增的企事業單位集體戶必須經市公安局審查批準后才可建立。
以上意見,如無不當,請批轉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