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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調動我市種糧農民生產積極性,減輕種糧生產成本,增加種糧收入,根據廣東省財政廳、農業廳《關于做好**年對我省種糧農民農資綜合直補工作的通知》(粵財工〔**〕122號)和《關于調整我省種糧直補政策的通知》(粵財工〔**〕170號)的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直補糧農,公開透明。
(二)統一標準,一次兌現。補貼糧農資金有兩種:一種是國家財政支付的綜合直補資金;另一種是地方財政支付的種糧直接補貼資金。發放標準統一,分別統計,分帳核算,一次兌現。
二、范圍和對象
我市范圍內直接從事水稻種植的所有農民。
三、補貼標準
(一)綜合補貼標準
按核定的水稻播種面積給予19元/畝補貼。
(二)種糧直補標準
從**年起,適當擴大我市種糧直補面和提高補貼標準,即種糧直補的水稻播種面積標準從20畝/年調整為15畝/年,補助標準從每年20元/畝調整為每年25元/畝。
四、申報辦法
種糧綜合直補資金按逐級上報的原則申報。各鎮(包括街道、農場,下同)于9月1日之前向農民發放《**年農戶水稻播種面積申報表》,收集、統計并核實申報表的有關內容后,上報市農業局、市財政局。
五、資金管理
市財政局在當地農業發展銀行(或行)設立種糧補貼資金專戶,各鎮財政所在當地農村信用社開設種糧綜合直補資金專戶。對種糧綜合直補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七、資金兌付
各鎮必須將國家撥付的種糧綜合直補資金,按核定的種糧農民補貼情況,從當地農村信用社開設的種糧綜合直補資金專戶中,分解存入每戶種糧農民在當地農村信用社開設的賬戶,種糧農民憑領取補貼通知和本人身份證到鎮財政所簽領存折。
種糧綜合補貼不得由村集體集中代領或轉付。種糧綜合直補的兌付實行“繳歸繳、補歸補”的辦法,不得直接抵扣農田用水費、各類承包款和“一事一議”籌資款。
八、有關要求
對種糧農民綜合直接補貼,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種糧綜合補貼資金發放前,必須將符合補貼條件的種糧農民的補貼情況在各村民小組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如有虛報不實行為,經核實,將取消其三年申報資格。
市設立種糧綜合直補舉報電話:**市財政局551****,**市農業局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