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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5〕39號)和第六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及《安徽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決定的實施意見》,以科學發展觀統領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事業,進一步加強全市環境保護工作,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把環境保護擺在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
建市以來,我市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工作,各縣、市、區和各部門認真落實環境法律、法規,不斷加大環境保護工作力度,持續推進生態市和生態縣建設,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情況下,全市環境質量基本穩定,全民環境意識明顯提高。但是,我市環境形勢嚴峻的狀況仍然沒有改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城市生活污水尚未得到處理,礦山開采造成的生態破壞仍在進行,農業面源污染日趨嚴重,交通、建筑噪聲及煙塵污染成為群眾的舉報熱點;一些地方重GDP增長、輕環境保護的現象仍然存在。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仍然是制約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加強環境保護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和內在要求,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有力保障。對于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增長方式轉變;帶動環保和相關產業的發展;提高全社會的環境意識和道德素質;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中華民族的長遠發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現實意義。“十一五”期間,我市經濟仍將繼續快速增長,要在實現全市國民生產總值年均增長12%的同時,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任務,經濟增長與環境約束的矛盾將會越來越突出。我們必須用科學的發展觀統領各項經濟和社會工作,把環境保護擺在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從轉變我市經濟增長方式,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從實施東向發展戰略、融入“長三角”、推動對外開放的高度,切實抓好環境保護各項工作,全面推進和加強環境保護工作。
二、明確新時期我市環境保護工作的總體目標
到2010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完成省下達的削減任務;淮河干流、池河、白塔河、濠河、清流河、來河、襄河、滁河水質達到水環境功能區的要求;市、縣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不低于95%;城市空氣質量達標率不低于90%;重點污染源達標率不低于95%;全市森林覆蓋率達到25%以上;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態修復范圍進一步擴大,主要礦山生態環境得到恢復;國家和省級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的生態功能基本穩定;村鎮環境質量有所改善;輻射環境安全得到保障。到2020年,全市環境質量和生態狀況明顯改善。
三、進一步強化污染防治,突出抓好環境保護重點工作
(一)以城市主要河流的污染整治和保障飲水安全為重點,加強水污染防治。我市流經城區的主要河流污染問題突出,嚴重影響工農業生產和城市形象,各縣、市、區要積極行動起來,狠抓各主要河流及其周邊環境的綜合整治工作。要嚴格監控企業和其它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對沿河水污染超標排放的企業,一律停產整治。對不能滿足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企業,一律限產限排。“十五”計劃項目尚未完成的,應千方百計落實資金,確保按要求建成投運。要抓緊完成并組織實施我市“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規劃,積極爭取國債,力爭早日開工建設。
“十一五”期間,各縣、市、區要依照《安徽省城鎮生活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并實施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規劃,科學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取締一級保護區內的所有排污口,嚴禁有毒、有害物質進入飲用水源保護區。要建立健全飲用水源安全預警和應急制度,規劃和建設城市備用水源;實施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解決大部分農村人口飲水安全問題。
(二)以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和推進大氣污染防治為重點,加強城市環境保護。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理處置、集中供熱、清潔氣源供應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到2010年,**市市區污水處理率達到70%以上,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60%以上,縣級市市區及縣城所在鎮污水處理率達45%,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40%。
新(擴)建燃煤機組要同步建設脫硫設施,并同步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要加大各類煙塵煙氣的污染治理力度,禁止城市周邊和公路兩側重點禁燒區的秸稈焚燒,嚴格控制施工和運輸灰塵的污染。發展環城林帶和道路綠化,優化城市生態結構和功能。強化對城區汽車尾氣、油煙、噪聲等擾民問題的綜合治理,積極開展綠色社區、環境友好企業和省級環保模范城市(區)的創建工作。
(三)以控制土壤和農業面源污染為重點,加強農村環境保護。開展全市土壤污染現狀調查,對重點區域土壤污染狀況進行評估,依法調整污染嚴重的耕地。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普及測土配方施肥,防治農用薄膜對耕地的污染,大力推進綠色和有機農業產品生產。實施農村小康環境保護計劃,推進環境優美鄉鎮、生態村、生態示范戶建設工程。加強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大力推進鄉村清潔工程,加大改水、改廁和污水、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大力發展農村沼氣,綜合治理和循環利用畜禽養殖排放物和農作物秸稈,切實解決農村環境臟亂差問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四)以重污染行業和資源型城鎮為重點,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編制并實施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力爭建成一批符合循環經濟發展要求的重點行業、工業園區、農業園區、企業集群、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企業和城鎮。到2010年努力實現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十五”末降低10%,農業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5,工業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達到85%,礦產資源總回采率和伴生礦綜合利用率分別提高5%。
(五)以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為重點,強化生態環境保護。堅持生態保護與治理并重,重點控制不合理的資源開發活動。全面落實《安徽生態省建設總體規劃綱要》,實施《**生態市建設規劃》。重點建設淮河、滁河流域生態防護林工程、退耕還林和封山育林工程、平原綠化和防沙治河工程、江淮分水嶺地區生態治理工程、綠色長廊工程,加大水土保持工作力度。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強化外來有害物種防控。建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抓好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和閉坑后的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工作。加強地下水資源管理與保護,減少深層地下水開采量。
(六)以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能力為重點,建立環境監測預警和環境執法監督體系。到2010年市環境監測站要達到國家要求的常規監測和應急監測能力,市級和80%的縣級環境監測站要達到國家環保總局制定的《環境監測站建設標準(試行)》的基本要求;建立重點水域水質自動監測站;市和有條件的縣、市實現空氣質量自動監測,完成市和80%的縣、市環境監測信息應用系統建設;重點污染源要安裝自動監控設施,建成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中心。加強對輻射源、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的監管,逐步建立監測和應急處理技術支撐體系,做好醫療和危險廢物及劇毒化學品的收繳、銷毀和安全處置工作。推進全市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2010年市環境監察機構完成一級標準化建設達標驗收,70%的縣級環境監察機構完成三級以上標準化建設達標驗收。制定并完善各級各類環境應急預案。2010年市和縣、市要配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
四、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的長效機制
(一)統籌區域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要根據資源稟賦、環境容量、生態狀況、人口數量等,確定不同區域的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要加快產業結構調整,發展低水耗、低能耗、低污染產業,做到增產減污。加速推進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同時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做到增產不增污。水源涵養區、調蓄洪區、水土保持重點防治區等環境敏感地區,要在堅持保護優先的前提下,發展特色優勢產業,確保生態功能的恢復與保育。自然保護區、歷史文化遺產地及其它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地區,要依法實施保護,嚴禁不符合規定的任何開發活動。
(二)加大環境保護投入力度。各級政府要將環境保護投入列入本級財政支出的重點內容并逐年增加,嚴格執行國家定員定額標準,保障環境保護行政管理、監察、監測、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業經費支出。各級財政要積極調整支出結構,努力增加對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境保護試點示范和監管能力建設的資金投入。基本建設資金要向環境保護傾斜。要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城鄉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投入,完善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70%要用于污染防治項目,其余部分用于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區域性環境污染監控和事故預警系統建設項目等。
(三)運用市場機制推進污染治理。在保證區域環境質量達標的前提下,開展二氧化硫排污權交易試點。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全面實施城鎮污水、垃圾、醫療和危險廢物處理收費制度。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污水、垃圾處理等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四)完善環境監管體制。市政府負責跨縣域環境執法及污染糾紛的協調處理,監督檢查突出環境問題。縣級政府應建立相應的環境保護監管機制,監督下一級政府的環境保護工作和重點企事業單位的環境行為。企事業單位要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解決自身存在的環境問題。各類開發區要接受市、縣級環保部門的監督管理。要健全、加強各級環境保護機構,按照政府機構和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思路和有關要求,解決環境執法人員納入公務員序列管理問題。
(五)依法加強環境監管。嚴格執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將控制指標逐級分解到各級政府,落實到排污單位。強制淘汰污染嚴重的企業和落后的生產能力、工藝及設備。全面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禁止無證或超量排污。環保部門對不能穩定達標或超量排污的單位,要責令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要責令其停產整治。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凡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建設項目,不得審批或核準,不得批準用地。建設項目未履行環評審批程序即擅自開工建設或投產的,責令其停建或停產,補辦環評手續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定期公布各縣、市、區和主要行業能源消耗、污染排放情況,公布城市空氣質量、城市集中飲用水源地和主要河流斷面水質等環境信息;公布重點企業環境信息和違法排污企業名單。對重大違法排污案件進行掛牌督辦,并向社會公布查處結果。
五、切實加強對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
(一)落實環境保護領導責任制。各級政府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切實加強和改進對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地、本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級政府要定期聽取環境保護工作匯報,研究解決重大環境問題,確保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深入持久地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弘揚環境文化,倡導生態文明,在全社會營造愛護環境、保護環境、建設環境的良好氛圍。
(二)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級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對環境保護主要任務和指標實行年度考核并公布結果,把環境保護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將考核情況作為干部選拔任用和獎懲的依據之一。評優創先活動要實行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建立問責制,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企業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有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的,要依據《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追究責任。
(三)強化部門分工協作。各地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環保部門統一監管、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發揮綜合監督管理職能,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統一環境規劃、統一執法監督、統一環境質量信息;對重大環境違法案件,及時通報并移送相關部門查處。各級國土資源、建設、農業、水利、林業等相關部門要依法做好各自領域的環境保護和資源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和市直各部門要依據本實施意見,制定具體政策和措施,切實抓好落實。市環保局要會同市監察局監督檢查本實施意見的貫徹落實情況,每年向市政府作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