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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住房租賃補貼工作,根據《**市市區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規定,制定本意見。
一、補貼對象
申請享受廉租住房對象住房保障租賃補貼(以下簡稱補貼)的最低收入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家庭成員2人以上(含2人),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
(二)至少有一人取得5年(含5年)以上市區非農業常住戶口,且在市區居住;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8平方米以下(不含8平方米);
(四)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且連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6個月以上。
軍烈屬、孤寡老人及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不受前款第一項限制。
二、補貼標準
以人均住房建筑面積8平方米為保障標準,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3元給予補貼。其中:無住房的按全額計發;有住房未達面積標準的按差額計發。現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取整數,小數不計。今后,保障標準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提高適當調整。
發放補貼后,由受益家庭自行尋租合適的住房,受益家庭實際租房租金高于補貼金額的自行承擔。
三、辦理程序
(一)申請家庭以戶主為申請人,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轄區政府)指定的部門提出申請,如實申報家庭的基本情況,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住房租賃補貼申請書;
2、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和戶籍證明;
3、現住房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等),無住房的需提供所轄區街道辦事處的證明;
4、《**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軍烈屬、孤寡老人及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需提供相關證明。
(二)轄區政府指定的部門受理申請后,進行登記、建檔,對申請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進行核查,并將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在其居住地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送轄區政府;有異議的應予以核實,對確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家庭并說明理由。
(三)轄區政府收到材料后,及時完成審查,將審查結果連同申報材料報市房地產管理局。
(四)市房地產管理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反饋給轄區政府。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并通知轄區政府;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將申請家庭基本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公示有異議的應予以核實,核實后確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轄區政府。
(五)市房地產管理局依據審核的結果辦理《**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住房租賃補貼領取證》及銀行儲蓄卡,交由轄區政府發放給申請人。
四、補貼發放方式
(一)市房地產管理局按月將補貼直接劃撥到補貼對象銀行儲蓄卡。
(二)補貼對象持銀行儲蓄卡按月到指定銀行領取補貼。
五、補貼資金籌措渠道
建立穩定規范的資金籌措和管理制度,確保補貼按時足額到位,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按以下方式籌措:
(一)以財政安排為主,根據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狀況及財政承受能力,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資金。
(二)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費用等費用后的余額用作廉租住房保障補充資金。
(三)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一定資金,每年度按5%左右比例提取。
(四)通過加強宣傳和輿論引導,鼓勵社會各界通過自愿捐贈等方式,多渠道籌措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每年補貼所需資金,由市、區兩級按8:2的比例承擔,各區承擔的20%租賃補貼資金應及時劃交市本級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財政專戶。
補貼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由市財政部門根據市政府批準的補貼資金年度預算,按季撥付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特設專戶。
六、組織實施
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補貼發放的管理工作,市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建設發展中心承擔具體工作。
轄區政府、市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七、監督與責任
(一)享受補貼的家庭在家庭人口、收入、住房面積發生變化時,應在1個月內主動報告原申請部門。在辦理有關手續后,其租賃補貼標準作相應調整。
(二)享受補貼的家庭人均收入超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超出規定標準的,停發補貼。
(三)申請人虛報、隱瞞有關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明而獲得補貼的,停發補貼,并收回已發放的補貼,且3年內不再受理申請。
(四)轄區政府每年應對受益家庭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情況進行一次核查,并將核查情況及時反饋市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建設發展中心。
(五)轄區政府于每年11月底之前向市房地產管理局報送本轄區下年度廉租住房租金補貼計劃,以統籌安排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資金。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將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預算,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六)各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確保該項工作公平、公正和公開。
八、本意見自**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