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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十二項民生工程促進和諧**建設意見》(皖政〔**7〕3號),實現《**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二十項民生工程促進和諧**建設的意見》(宜政發〔**7〕2號)有關對城鄉特困群眾醫療救助目標任務,現對全市全面開展城鄉特困群眾醫療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救助對象
(一)持有縣(區)級民政部門發放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下簡稱“城鄉低保對象”);
(二)持有縣(區)級民政部門發放的《農村五保戶供養證》的農村五保戶(包括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戶);
(三)重點優撫對象;
(四)持有城鎮戶口的五保戶(包括集中供養的城鎮五保戶);
(五)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將城鄉“低保”邊緣困難人員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二、救助病種
(一)惡性腫瘤或再生障礙性貧血;
(二)急性腦中風;
(三)腎功能衰竭(尿毒癥);
(四)嚴重心臟病;
(五)重型肝炎、并發癥;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蟲病;
(八)重癥精神病;
(九)經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病種。
三、救助標準
由市、縣民政、財政部門共同研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醫療救助資金總量和不同病種,制定本地城鄉救助年度一次性定額救助標準并支付給受助對象。對單個對象一次性補助金額超過2萬元或對同一對象一個年度內多次救助累計超過3萬元的,必須報市、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批準。
四、救助辦法
(一)已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區,可以在“參保”環節首先使用醫療救助金,全額資助農村五保戶參保;視具體情況,部分或全額資助農村低保戶和重點優撫對象參保。以使他們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關待遇。
對已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障)的城鎮,可以在“參保”環節首先使用醫療救助金,視具體情況,全額資助城鎮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選擇參加合適的基本醫療保險(障);部分或全額資助城鎮低保對象中的大病重殘人員選擇參加合適的基本醫療保險(障)。以使他們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障)相關待遇。
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規定享受醫療補償后,個人負擔醫療費用仍然過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再給予一次性定額醫療救助。
(二)在未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障)的地區,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大病患者,給予一次性定額救助;對所患疾病不在救助病種范圍的城鄉五保戶及城鄉“三無”人員,可給予小額臨時醫療救助。
(三)有條件地區,對于確屬特殊困難對象,可施實二次醫療救助。
五、救助的申請、審批程序
城鄉特困群眾申請醫療救助時,須持身份證和享受社會救助的有關證明(低保證、五保供養證、優撫證件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縣級以上醫院本年度的診斷病歷和必要的病史證明材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請后的7個工作日內派人入戶調查,對同意上報待批的申請人,由所在的居(村)民委員會對有關情況進行公示;縣(區)級民政部門接到申報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要書面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六、救助資金的籌集與管理
醫療救助資金通過財政安排、專項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等渠道籌集。
(一)各級財政每年都要安排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并列入當年財政預算。按省政府有關民生工程資金安排的規定,市、區財政每年安排醫療救助資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級財政補資金總量的20%;縣級財政不少于上年度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總量的10%。
(二)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對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用于資助救助對象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障)的資金,由民政部門商同財政部門后,由財政部門從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戶核撥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障)資金專戶,并通知經辦機構為其辦理有關手續。用于大病救助和小額臨時醫療救助的資金,由民政部門按規定程序審批并送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后,由民政部門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救助對象持有關證件到財政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領取醫療救助金。
(三)各地應堅持“量入為出、年度平衡”的資金管理原則,對救助對象實施及時救助。原則上,當年籌集的城鄉醫療資金應全部支出。當年結余資金不得超過年救助資金總量10%。
七、組織實施
(一)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民政部門管理并組織實施,有關部門配合,共同抓好落實。
(二)民政部門應認真受理和審核,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及時總結工作經驗,加強對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三)財政部門負責會同民政部門研究制定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管理辦法,籌集并及時撥付救助資金。為保障醫療救助工作正常開展,各級財政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四)衛生部門負責做好醫療救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相關工作。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五)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做好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與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工作。
(六)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
八、有關要求
(一)醫療救助工作堅持公示制度。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要如實提出供所需情況,配合醫療救助工作的調查,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二)對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違法亂紀反有關規定、營私舞弊者,予以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當地民政部門必須如數追回,并取消其享受醫療救助資格。
(四)鼓勵和支持紅十字會、慈善協會等社會團體和個人以各種形式參與醫療救助工作。
(五)各縣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更為切實可行的辦法(細則)。
(六)本實施意見自**7年1月1日起實施,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