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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新形勢下黨中央、國務院為解決農業、農村農民問題,統籌城鄉、區域、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重大舉措,對于提高農民健康保障水平,減輕醫療負擔,解決困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具有重要作用,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措施,也是建議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為積極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特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十六大精神和“三大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幫助農民抵御重大疾病風險,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提高農民健康水平,促進農村經濟發展。
二、基本原則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一)自愿參加、多方籌資的原則
農民以家庭為單位自愿參加,遵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各項規章制度,及時足額繳納合作醫療經費,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
(二)以收定支、保障適度的原則
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適度的原則,既保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保持持續不斷運行,又使農民能享受最基本的醫療服務,最大程度提高參合農民的受益面和受益水平。
(三)建立發展與完善提高相結合的原則
在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的基礎上,**7年加快發展,80%以上縣(市)、區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8年在大觀區、迎江區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現全面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目標。已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縣(市)、區繼續完善基礎條件,加強能力建設,總結創新經驗,落實政策措施,隨著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和農民收入增加,逐步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抗風險能力。
三、工作目標
**7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覆蓋全市80%以上的縣(市)、區,**8年,覆蓋全市所有的縣(市)、區,基本覆蓋農村居民,同步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到2010年,建立比較完善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全市參合率、受益面和受益程度達到全省平均水平,初步緩解農民“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
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籌集
對納入農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范圍且農業人口占總人口比重達到50%以上的縣(市)、區,所需資金按現行中央、地方、個人20元、20元和10元的分擔辦法籌集。
對納入農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范圍、農業人口占總人口比重未達到50%的區,所需資金按市、區、個人15元、5元和10元的分擔辦法籌集。以后隨著國家要求及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調整,地方財政補助標準和農民的籌資標準再作相應的調整。
(一)參合農民每年個人繳費不低于10元,經濟條件好的地區可適當提高農民個人繳費標準。
(二)中央財政每年對參合農民的補助為人均20元。中央財政補助我市8個縣(市)(包括桐城市、岳西縣、望江縣、懷寧縣、太湖縣、潛山縣、樅陽縣、宿松縣)以及農業人口占50%以上的1個區(宜秀區)。
(三)省級財政每年對參合農民的補助為人均15元。省級財政補助8個縣(市)(包括桐城市、岳西縣、望江縣、懷寧縣、太湖縣、潛山縣、樅陽縣、宿松縣)。
(四)市級財政每年對市轄區的參合農民的補助為人均15元,市級財政補助三個區(包括宜秀區、大觀區、迎江區)。
(五)縣(市、區)級財政每年對參合農民的補助不低于人均5元;有條件的縣(市、區)可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組織建設與能力建設
(一)管理組織和經辦機構。各級人民政府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下設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服務或經辦機構,其編制及所需人員由同級人民政府調劑解決。
成立**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負責轄區的合作醫療協調與指導。縣(市、區)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負責參合農民醫藥費用的審核與報銷補償。
(二)管理和經辦機構經費。各級財政部門要保證經辦機構必要的工作經費,并列入財政預算。嚴禁從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工作經費,也不得增加定點醫療機構和參合農民的負擔。
(三)提高經辦機構的管理能力。加強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人員政策及業務培訓,提高人員素質、政策水平及服務能力。
建立覆蓋全市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網上在線審核結算、實時監控和信息匯總,提高管理效率。
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的制定
各縣(市、區)要結合本地實際,科學設計和規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合理設置起付線、封頂線和補償比例。按照年人均50元的籌資標準,據省文件精神,原則上,鄉鎮級醫療機構的起付線為100-**元,縣級醫療機構的起付線為300-400元,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起付線為500-600元,每位參合農民年度累計補償金額的封頂線為1.5萬元,平均實際補償比例不低于30%。大觀區、迎江區在設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時應考慮到是按照年人均30元的籌資標準,在設置起付線、封頂線和補償比例上要做到科學、合理的調整。
七、其它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機制、合作醫療基金監督與管理、參合農民就醫管理、參合農民醫藥費用的報銷、醫療服務監管、醫藥費用控制、農村藥品監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組織領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評價與指導等按照安徽省衛生廳、財政廳《全面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辦法》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