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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要求,為了實現全省民營經濟的快速發展,促進全民創業,推動*老工業基地振興,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借鑒外省經驗,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加快我省民營經濟發展稅收扶持政策。
一、鼓勵全民創業,培育個體工商戶和中小民營企業群體
1、提高增值稅起征點。各市、州國家稅務局在征得當地政府同意的情況下,在國家規定的幅度內(即:銷售貨物的起征點幅度為2000-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起征點幅度為1500-3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幅度為150-200元)調整起征點。對于銷售農產品及以銷售農產品為主的個體工商戶,起征點提高為月銷售額5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提高為每次銷售額200元。
2、提高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起征點提高到2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提高到100元。
3、提高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工資扣除標準。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工資扣除標準提高到1200元,每人每月實際發放工資不足1200元的據實扣除。
4、提高企業所得稅計稅工資扣除標準。企業所得稅計稅工資標準提高到1200元,每人每月實際發放工資不足1200元的據實扣除。
5、縮短折舊和攤銷年限。民營工業企業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現行規定折舊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縮短折舊年限;民營工業企業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可在現行規定攤銷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縮短攤銷年限。但協議或合同約定有使用年限的無形資產,應按協議或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進行攤銷。
6、鼓勵農民創業經營。對農民進入各類市場銷售自產農產品,不征收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對農民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取得的所得,只要經營項目屬于原農業稅或農業特產稅范圍,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農民從事農業機械化作業、排灌、植保、家畜和疾病防治項目以及相關技術培訓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7、鼓勵弱勢群體自謀職業,自主經營。對下崗失業人員和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或隨軍家屬,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8、鼓勵民營企業吸納弱勢群體,從事生產經營。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可免征所得稅三年。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兩年;對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下同)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或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對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或者隨軍家屬占企業總人數60%以上的,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對現有的服務型和商業零售企業,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和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3年內對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減征30%;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凡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并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每吸納1名下崗失業人員,每年可享受企業所得稅2000元定額稅收扣減優惠。當年不足扣減的,可結轉至下一年度繼續扣減,但結轉期不能超過兩年。
9、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主輔分離。對利用國有大中型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和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為分流安置企業富余人員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創辦面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民營經濟實體的(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行業外),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10、鼓勵發展為中小民營企業服務的信用擔保和再擔保機構。凡納入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并按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標準收取擔保收入信用擔保和再擔保機構,3年內免征營業稅。
11、在國家確定的革命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3年。對設立在延邊州的凡屬符合國家鼓勵類產業的民營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2、民營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在5年內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鼓勵民營經濟興辦第三產業
13、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以及其他咨詢業,信息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辦之日起免征兩年企業所得稅。
14、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5、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旅游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16、對新辦的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從事上述第三產業的,比照企業所得稅減免期限減免個人所得稅。
17、民營企業向從事學歷教育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18、民營企業從事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免征營業稅。
19、民營企業投資創辦營利性醫療機構,按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3年內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投資創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免征各項稅收(不包含個人所得稅)。
三、鼓勵民營經濟發展高新技術
20、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經過批準,可享受東北老工業基地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優惠政策。
2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經認定的軟件產品,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2、對新辦的經認定為軟件生產企業的,自開始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享受"兩免三減半";軟件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軟件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五個納稅年度內,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超過五年以上的,按收入8%的比例內扣除。
23、民營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免征營業稅,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24、凡投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民營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長得超過五年。
25、民營工業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比上一年實際發生額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可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26、購進軟件,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折舊或攤銷年限最短可縮短為2年。
27、對納入國家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的民營企業,從事種植、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支持民營經濟引進外國資本與技術
28、鼓勵支持民營企業通過合資,引進國外的資金、技術。凡引進外資設立合資企業,其外國投資者股權比例超過25%的,可以按照外商投資企業所適用的稅收法律、法規繳納各項稅收,并從優、從快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各項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對其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稅后利潤,免征預提所得稅;對從國外引進技術,凡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報經有權稅務機關批準,予以免征預提所得稅。
29、引進外資設立合營企業,其外國合營者以提供專有技術作價的款額作為股本投資,不另收取專有技術使用費,不征收預提所得稅。
30、引進外資設立合資企業,承接來料加工業務的,可憑稅務部門出具的“來料加工免稅證明”,免征委托加工工繳費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31、我省民營企業引進外資設立的國家鼓勵類合資企業,可享受中西部和西部(僅限延邊地區)大開發所得稅優惠政策。
32、外國企業各外籍個人向我國境內民營企業轉讓技術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五、鼓勵民營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開展跨國經營
33、為支持民營企業“走出去”進行境外投資,積極提供免費稅收咨詢與輔導,使其全面了解和掌握投資所在國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在注冊地、公司設立方式、結算方式等方面提供符合國際慣例的國際稅收籌劃,幫助民營經濟降低境外的稅負,增強國際市場競爭力。
34、加強國際稅收業務和稅收協定的宣傳輔導,提供居民身份認定、限制稅率認定、常設機構判定、稅收管轄權判定和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等稅收協定知識和國際稅收業務咨詢,充分利用國與國之間的稅收協調、磋商渠道,有效解決有關稅收爭議或糾紛,切實維護民營企業在投資所在國的稅收權益。
35、對民營經濟開展跨國經營、研發、設計等發生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按規定從優予以國內稅收抵免。
六、提高對民營經濟的服務水平
36、凡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門批準其經營之日起3年內可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37、對中小民營企業,根據其納稅信譽等級進行分類管理,對A類企業除專項、專案檢查和舉報、協查檢查外,兩年內免于檢查;對民營企業在稅收行政處罰上實行教育為主,除嚴重的偷騙稅外,按照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處罰;對稅務登記證驗證、各項稅收年檢等,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相關資料后,當場為其辦理相關手續;放寬發票領購限量,根據企業所需供應發票;在符合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的前提下,簡化出口退(免)稅申報手續;將規模大、信譽好的生產型民營企業列入B類以上管理,加快辦理出口退稅登記和退稅審核進度,加快企業資金運轉。
38、試行稅務登記管理、金稅工程抄報稅、一般納稅人正式認定、催報、催繳等預先告知和提醒制度,幫助納稅人提高稅法遵從度,減少稅收違法風險。
39、完善納稅申報和稅收政策咨詢服務體系,充分發揮地稅網站作用,廣泛開展網上申報,及時便捷提供政策信息和稅法公告,在網頁上開設專門咨詢和投訴舉報信箱,認真聽取民營企業建議和意見,改進稅收服務。
七、簡化和規范稅務行政審批手續
40、取消對民營企業的18項稅務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對納稅人計稅工資扣除標準限額調整的審批、對納稅人上繳的各類基金稅前扣除的審核、對納稅人按規定支出的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的核準、對社會力量向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資助研究開發經費稅前扣除的審核、對內資企業調整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的備案、企業稅前彌補虧損核準、加速折舊審批、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貨計價方法審批、提取壞帳準備金審批、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審核、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限核定、軟件企業認定和年審、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認定、工效掛鉤企業計稅工資核準、部分行業企業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審批、貨運業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營業稅減免認定、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等審批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