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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粵發[]4號),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困難問題,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我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應堅持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為宗旨,以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為核心,堅持以市場運作為主,政府積極引導,加快發展和規范管理并重的方針,大力推動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發展成為信用記錄、信用評價、信用擔保相結合的社會化信用機構,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逐步成為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社會化信用體系。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原則,一是政府指導扶持和市場化運作相結合;促進發展和防范風險相結合;開展信用擔保和提高企業信用相結合;適度競爭和行業自律相結合;二是堅持法制化、市場化、規模化、規范化的發展方向,力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實現可持續發展。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主要內容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由政府全資擔保機構、政府參股擔保機構、互助性擔保機構、商業性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組成。政府全資或參股的擔保機構是政府財政出資,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擔保機構;互助性擔保機構是會員企業出資,以會員企業為服務對象的會員制擔保機構;商業性擔保機構是民間投資組建,以盈利為主要目的的專業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是為政府出資擔保機構、互助性擔保機構和商業性擔保機構提供再擔保服務的擔保機構。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由企業、社團、自然人等出資設立。已經設立的由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門出資為主的擔保機構規范為獨立法人后繼續運作,地方財政以實際出資額為限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組織形式可以是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團法人。擔保機構按《公司法》、《社團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四)積極鼓勵民間力量興辦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擴大擔保資金來源,利用民營企業機制上的靈活性,提高擔保行業的競爭力,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的規范、健康、可持續發展。
(五)鼓勵和指導擔保機構自愿成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協作和自律。協會根據國家有關擔保體系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行業準則和業務規范,組織業務培訓和信息交流;指導擔保機構開展業務工作。通過規范業務操作和行業協作,樹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良好的社會形象和社會公信力。
三、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管理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依照《擔保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股東責任,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遵循市場經濟規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建立審侏分離、分級審批、追究責任等內控制度,防止內部道德風險;要建立健全法律合同關系,把擔保當事人關系建立在法律關系的基礎上,控制法律風險;要根據客戶的資源條件,依法設計靈活多樣、操作性強的擔保方案,控制信用風險。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堅持風險分散原則,防止風險集中在少數行業和個別客戶上;要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與貸款金融機構建立業務合作關系,對貸款實行比例擔保。擔保機構不得向社會集資、不得向社會直接發放貸款。
(四)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必須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健全各項財務管理措施,規范操作程序,強化資金管理,有效防范控制擔保風險,確保持續健康發展。具體財務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規定另行制定。
(五)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在辦理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后一個月內(現有擔保機構在本意見公布后一個月內),應到所在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地方金融服務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登記備案,并按有關規定按時報送機構情況表、業務統計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其他會計報表和資料。
(六)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以及財政、工商、金融監管等部門要切實履行各自職責,加強管理,完善措施,共同做好擔保風險的事前防范、事中監控和事后化解工作,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規范發展。
四、加大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扶持
(一)從年至年省財政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數額資金,專項扶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重點用于補助已經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擔保機構風險準備金,或用于支持設立再擔保機構和開展再擔保業務發生的損失補償。根據本地經濟發展狀況和財政承受能力,各級地方政府可設立專項資金或安排其他有關資金,用于扶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以及補助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擔保風險準備金。
(二)省重點扶持一批擔保機構示范單位,對擔保覆蓋面廣、社會貢獻大、風險防范效果好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給予獎勵,并在媒體上公布,提高其知名度,按程序推薦列入全國試點范圍。省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示范單位確認辦法由省中小企業局會省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金融辦、工商局和人行*分行制定。
(三)幾經批準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按規定標準收取的擔保業務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
(四)營造有利于中小企業擔保機構開展業務的政務環境。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辦理查詢被擔保企業檔案資料中依法可公開的相關資料,如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登記、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質押備案登記等;國土和房管部門應給予辦理土地、在建工程和房產抵押登記等;公安車管部門應給予辦理車輛登記;稅務部門應給予查詢被擔保企業納稅情況;各金融機構應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優先安排中小企業擔保機構查詢被擔保企業貸款情況。
五、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領導
(一)建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信用擔保體系對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意義,統一思想,加強領導,采取措施,積極解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
(二)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工作由省中小企業局負責牽頭,財政、稅務、工商、民政、國土、司法、公安、金融等部門各司其職,積極配合。其中,省中小企業局負責協調、指導我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建設,推薦擔保機構參加全國試點工作,會同省金融辦、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工商局、人行*分行等部門共同做好擔保機構運作的監督管理;公安、司法、國土、工商等部門,負責辦理擔保機構的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抵押和質押等有關公證、登記工作;人行*分行負責監督金融機構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貸管理體制,并根據中小企業經營特點,結合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貸評估、審批和風險控制制度,以改善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
(三)各有關金融機構應認真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銀發()379號文關于“要配合擔保機構合理確定擔保基金的擔保倍數,對經社會擔保機構承諾擔保的中小企業發放貸款,可適當簡化審貸手續,貸款利率不得上浮”的規定,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建立合作關系,通過簽訂協議明確各自責任,共同促進中小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以前所發文件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