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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
為進一步推進政務公開工作,規范國家投資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及比選等交易行為,建立公平、公正、公開、責任、有序、監督的市場競爭秩序,根據省政府《關于嚴格規范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意見》(川府發〔*〕14號)和市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及比選等到交易活動的意見》(達市府發〔*〕31號)文件規定,現對加強我縣招標投標及比選交易活動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規范交易活動程序,實行“平臺式”集中管理
(一)根據川府發〔*〕14號文件“所有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入建設工程交易場所進行資格預審、開標和評標。各交易場所必須與行政主管部門脫鉤,由各級政務服務中心管理”的規定和省招監委的要求,決定在縣政務服務中心開設“*招標投標(比選)交易活動專門場所”,作為全縣統一的招標投標及比選等交易活動平臺。
(二)縣政務服務中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建立招標投標現場管理制度,對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管理。
(三)交易活動中,必須嚴格按照招標投標制度、要求、程序辦事,禁止脫離管理、脫離環節、脫離現場的現象發生。
(四)評標專家抽取終端設在縣政務服務中心,做到隨機抽取,公正客觀。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再設立評標專家抽取終端及其他涉及交易活動的場地、設施。
(五)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按川價費〔2003〕136號文件執行。
二、明確交易活動范圍,嚴禁場外交易
(一)根據《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省政府第197號令)及相關規定,縣本級招標限額以下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比選活動,一律進入縣政務服務中心進行比選。
(二)全縣招標限額以上的所有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建設工程、市政工程、招聘、中介服務、政府采購等,必須進入縣、市、省政府服務中心依法招標,進行招標報名、資格預審、開標、評標活動。
(三)引導、鼓勵和支持非國家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入縣政務服務中心。
三、強化監督管理,確保交易活動正常有序開展
(一)所有進場交易項目的各方當事人,包括項目業主、機構、投標企業、監督部門人員均應接受縣政務服務中心的秩序管理。有關管理制度由縣政務服務中心另行制定。
(二)縣政務服務中心要加強場地設施建設,做好交易活動的秩序管理及現場見證服務。對進場交易項目的報名、資格預審、開標、評標及中標等交易信息進行全過程記錄(記錄及現場錄像保存半年以上),及時向縣監察局、發改委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情況。
(三)縣發改委、招監辦、財政、審計、法制、經委、建設、國土、交通、水利、農業、林業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各司其責,互相配合,對國家投資項目是否進入政務服務中心進行全過程、實質性監督,維護好招標投標及比選活動正常秩序,對沒有進場交易的項目,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不得備案,不得辦理后續手續。
(四)縣監察部門要參與招標投標及比選活動的全過程,對其實行監督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對投標人資格預審、標書封存保管、評審專家隨機抽取、評標現場等重要環節進行重點監控,防止串標等弄虛作假現場發生。
(五)凡違反招標投標及比選活動管理規定的,對責任人將予以嚴格處理。情況嚴重、觸犯法律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本意見從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