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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黨風廉政建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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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黨風廉政建設意見

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是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有力保證。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各級黨委和政府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在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廣大農村基層黨員、干部辛勤工作,廉潔奉公,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農村基層黨員、干部隊伍的主流是好的。但也要看到,當前農村基層在黨風政風方面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仍然比較薄弱。同時,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工業化、城鎮化的推進,農村的社會結構、生產方式、組織形式和利益關系正在發生深刻變化,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適應新的形勢和任務,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要求,結合農村基層實際,經中央同意,現就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大力開展農村基層反腐倡廉教育

(一)增強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農村基層反腐倡廉教育,要與鞏固和擴大農村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成果相結合,與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歷史進程相適應。要組織農村基層黨員、干部認真學習和實踐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把學習《文選》作為重要任務。要以鄉(鎮)、村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為重點,突出抓好理想信念和黨的宗旨教育、科學發展觀教育、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政策法規和黨紀條規教育。要注意加強對農村流動黨員的教育和管理。把反腐倡廉教育納入農村基層黨員、干部培訓計劃,實行分級負責制。要適應農村特點,編寫簡易讀本,制作教育課件,充分發揮農村黨員干部現代遠程教育等載體的作用。積極推進農村廉政文化建設。大力宣傳廉潔奉公、勤政為民的優秀農村基層干部,表彰先進,弘揚正氣。

(二)完善農村基層黨員、干部行為規范。農村基層黨員、干部要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堅持做到“六要六不要”,即:要解放思想、與時俱進,不要因循守舊、不思進取;要求真務實、量力而行,不要虛假浮夸、盲目攀比;要尊重民意、依法辦事,不要強迫命令、獨斷專行;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不要貪圖享樂、鋪張浪費;要廉潔自律、公道正派,不要以權謀私、與民爭利;要崇尚科學、移風易俗,不要搞封建迷信和婚喪喜慶大操大辦。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研究提出農村基層黨員、干部包括基層站所工作人員的具體行為規范。

二、進一步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制度建設

(三)建立和完善對農村基層干部的監督制度。健全鄉鎮領導班子議事規則,落實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完善以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為主要形式的民主決策制度。進一步完善“一事一議”制度。落實農村基層黨組織生活會制度,健全農村基層干部任前廉政談話、誡勉談話、述職述廉等制度。逐步推行村干部勤廉雙述、村民詢問質詢和民主評議制度。建立和完善農村基層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四)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管理制度。完善鄉(鎮)、村財務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銀行賬戶、銀行存款、現金、債權債務、票據使用和會計檔案的管理,健全財務預決算、開支審批、審計監督和村民民主理財等制度。在尊重農民群眾意愿和民主權利的基礎上,推行村級會計委托服務制度,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引入社會中介機構為村級財務管理服務。對財務管理混亂的鄉(鎮)、村進行集中清理整頓。制定和完善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等管理制度。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灘涂、水面等資源的開發利用,實行公開競價和招投標制度。積極穩妥地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積極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村集體經濟的有效實現形式。

(五)深化改革,逐步消除滋生腐敗的條件。積極穩妥地推進鄉鎮機構改革和農村基層站所管理體制改革。完善農村基層干部選拔任用機制,認真總結一些地方公開推選的經驗,擴大候選人提名中的民主。積極推行村黨支部選舉的“兩推一選”辦法。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重點解決選舉中宗族勢力干擾等侵犯農民群眾民主權利的問題。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的要求,健全農村基層干部政績考核評價機制和激勵機制。規范農村基層公務接待活動,村、組不準招待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逐步推進農村基層干部職務消費制度改革。

三、全面推進鄉鎮政務公開、村務公開和黨務公開

(六)深入推進鄉鎮政務公開。鄉鎮政權機關和基層站所要以公正、便民和廉政、勤政為基本要求,利用方便快捷的形式,重點公開貫徹落實中央有關農村工作政策,財政、財務收支,各類專項資金、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等情況,以及其他涉及農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編制鄉鎮政務公開目錄。學校、醫院、供水、供電等與農民群眾關系密切的公用事業單位要大力推行辦事公開制度。要把辦事公開納入政風行風評議的范圍,并將評議結果向有關部門反饋。

(七)深入推進村務公開。村級組織要把各級政府支農惠農政策、社會各界支持新農村建設的項目、新農村建設的各項資金及其使用情況、農村集體資產和資源處置情況,以及對村干部的民主評議、考核和審計結果等事項,納入公開的內容。縣(市)負責編制村務公開目錄。鄉(鎮)要把貫徹落實村務公開制度作為一項重點工作,切實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堅決防止和糾正不公開、假公開、不及時公開等問題。

(八)積極推行農村基層黨務公開。鄉(鎮)、村黨組織的工作事項,除國家秘密外,都要向黨員和農民群眾公開。重點公開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工作目標、決策內容和程序、干部選拔任用、發展黨員、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民主評議黨員、黨員干部違紀違法問題的處理、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等內容。

四、認真抓好貫徹執行黨的農村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

(九)圍繞支農惠農政策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對農業和農民直接補貼政策、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投入政策、農村社會事業支持政策等落實情況。督促有關部門嚴格執行支農資金使用的管理規定,按照透明、規范的程序安排支農資金,通過招投標方式落實支農項目。積極運用“一卡通”等簡便、直接的形式,確保補貼資金足額、及時發放到農民手中。堅決防止和糾正違背科學發展觀的錯誤行為,力戒新農村建設中的形式主義。

(十)圍繞農村土地政策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堅決糾正侵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行為。督促有關部門嚴格控制建設用地占用規模,防止亂占濫用耕地。加大對農村土地征收征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規范征地程序和補償標準,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全面落實農村集體土地補償費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項審計和公開制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十一)圍繞農村綜合改革推進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嚴肅機構編制紀律,防止和糾正鄉鎮機構改革中違反規定設置機構,超職數、超編制配備人員以及弄虛作假“吃空餉”等問題。及時掌握農村義務教育體制改革進展情況,保證各級政府的財政投入足額到位和合理使用。督促有關部門規范轉移支付和鄉鎮開支范圍,及時解決縣、鄉財政管理體制改革中出現的問題。嚴格執行關于制止鄉村發生新債務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五、切實解決損害農民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

(十二)堅決糾正損害農民群眾利益的行為。認真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堅決制止在農民建房、用電用水和務工經商等方面存在的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行為。制止違反涉農稅收、價格及收費“公示制”和鄉(鎮)、村級組織、農村中小學校公費訂閱報刊“限額制”規定的行為。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監管,堅決糾正農村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的不正之風。認真解決在扶貧、救災、救助、移民等款物管理和使用中損害農民群眾利益的問題。依法嚴厲打擊制售偽劣農資和哄抬農資價格等坑農害農行為。

(十三)嚴肅查處農村基層黨員、干部違紀違法案件。重點查處截留、挪用、侵占、貪污支農資金和征地補償費案件,侵占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案件,利用職權謀取非法利益案件,涉及農民負擔惡性案件,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案件,選舉中拉票、賄選等嚴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案件,參與賭博、借婚喪喜慶收錢斂財等案件。認真解決農民群眾來信來訪問題,實行領導干部包案制,把問題解決在基層。

六、加強對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組織領導

(十四)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負起全面領導責任。把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總體規劃,堅持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縣委是關鍵,鄉鎮是基礎。縣(市)黨委和政府要從本地實際出發,加強調查研究,明確工作任務,確定工作重點,采取有力措施,加強督促檢查和具體指導。鄉(鎮)黨委和政府要明確責任,著力抓好落實。縣(市)、鄉(鎮)黨政主要領導要對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縣(市)、鄉(鎮)黨委每年年底要向上級黨委和紀委報告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建立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協調機構。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向村級延伸,制定相關的配套規定。

(十五)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組織協調。積極協助黨委和政府研究制定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總體部署和實施方案,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和溝通,統一組織監督檢查活動,協調解決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縣(市)紀檢監察機關要把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作為主要任務,加大工作力度。改革和完善農村基層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和工作機制,加強縣(市)、鄉(鎮)紀檢監察隊伍建設。

(十六)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按照任務分工,把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納入本部門的整體工作,建立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職能優勢,針對農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研究提出解決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結合實際制定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

二、關于收受干股問題

干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賄論處。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發生了實際轉讓的,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三、關于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由請托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的,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為請托人給國家工作人員的出資額。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合作開辦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資的名義獲取“利潤”,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營的,以受賄論處。

四、關于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收受賄賂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的,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前一情形,以“收益”額計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額與出資應得收益額的差額計算。

五、關于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的認定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構成受賄。

實踐中應注意區分賄賂與賭博活動、娛樂活動的界限。具體認定時,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判斷:(1)賭博的背景、場合、時間、次數;(2)賭資來源;(3)其他賭博參與者有無事先通謀;(4)輸贏錢物的具體情況和金額大小。

六、關于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托人以給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的,以受賄論處。

七、關于由特定關系人收受賄賂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以受賄論處。

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前款行為的,對特定關系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特定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后雙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

八、關于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

認定以房屋、汽車等物品為對象的受賄,應注意與借用的區分。具體認定時,除雙方交代或者書面協議之外,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判斷:(1)有無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實際使用;(3)借用時間的長短;(4)有無歸還的條件;(5)有無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

九、關于收受財物后退還或者上交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十、關于在職時為請托人謀利,離職后收受財物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約定在其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在離職后收受的,以受賄論處。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離職前后連續收受請托人財物的,離職前后收受部分均應計入受賄數額。

十一、關于“特定關系人”的范圍

本意見所稱“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十二、關于正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問題

依照本意見辦理受賄刑事案件,要根據刑法關于受賄罪的有關規定和受賄罪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征,準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懲處少數,教育多數。在從嚴懲處受賄犯罪的同時,對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節的,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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