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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以下簡稱《標準》)已由衛生部、國家標準化委員會于*年1月26日,并于*年7月1日正式施行。為做好《標準》貫徹實施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分區域確定《標準》指標實施期限。《標準》規定了106項水質指標,各地要抓緊組織實施。其中南京、無錫、常州、蘇州、鎮江市及其所轄縣(市、區)最遲于年7月1日實施,南通、揚州、泰州市及其所轄縣(市、區)最遲于2010年7月1日實施,徐州、連云港、淮安、鹽城、宿遷市及其所轄縣(市、區)最遲于2011年12月31日實施。
二、認真制定水質非常規指標實施計劃。《標準》規定的106項水質指標中共有非常規指標64項。各市政府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非常規指標的實施項目和日期,并報省建設廳、省衛生廳備案。從*年起,省建設廳、省衛生廳對各市非常規指標實施情況進行通報,推動各地如期實施全部指標。
三、切實加強對供水安全的管理。飲用水安全直接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一定要把安全供水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實抓緊抓好。要督促、指導各供水單位建立以水質為核心的質量管理體系,認真執行《標準》,做好水質檢測和數據報告工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實際需要,定期對各類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進行衛生監督、監測。各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城鄉供水水質的督察管理,確保供水水質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