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土地管理決定意見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以下簡稱《決定》),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
《決定》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的一貫方針,是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推進土地管理事業改革和發展的綱領性文件,是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大舉措,是推進依法行政、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重要體現,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門要組織廣大干部尤其是領導干部,認真學習《決定》和總理在“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精神,真正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決定》精神上來,統一到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上來,進一步增強嚴格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緊迫感和責任感,轉變觀念,轉變職能,轉變作風,把《決定》貫徹好、落實好。
二、深入開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學習教育活動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決定》的要求和國務院的部署,組織開展集中學習教育活動。這次學習教育活動的主要內容是:土地國情與省情、土地基本國策、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決定》及相關配套規章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土地犯罪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和《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于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等。集中學習教育活動實行分級負責,分層培訓,嚴格考核,聯系實際,力求實效。
三、認真編制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和嚴格依法管地的基本依據。編制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堅持“保護、保障、挖潛和集約利用”的原則。“保護”,就是依法保護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農民合法權益;“保障”,就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對建設用地的合理需求;“挖潛”,就是挖掘現有建設用地利用潛力,清理消化閑置土地,加大土地整理開發復墾力度,充分挖掘補充耕地的潛力;“集約利用”,就是努力提高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水平。
編制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既要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確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又要十分注重空間合理布局和城鄉土地利用結構優化,與城鄉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相銜接,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規劃編制要把握好六個方面:一是科學評價上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情況,總結規劃編制與實施管理的經驗和教訓;二是加快土地利用現狀更新調查進程,摸清土地利用底細,確保數據真實可靠;三是科學測定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期內土地需求量與可供量;四是在法定框架內,統籌安排規劃期內各類用地,定性定量到地塊,并留有一定的調控余地;五是研究制定實施規劃的具體措施;六是在保護生態環境和符合生態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繼續鼓勵圍墾造地和開荒造地,確保耕地占補平衡。“十一五”期間每年圍墾造地10萬畝,由省級造地改田資金墾造新增耕地的指標,省里統一調劑使用。
四、鞏固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成果
為鞏固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成果,防止出現反彈,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土地審批:已撤銷的開發區(園區)仍有開發區(園區)管委會等組織機構存在的;擅自增設或擴大開發區(園區)范圍和開發區(園區)仍在獨立行使土地管理權的;查實有成片該復耕的土地,尚未有效復耕的;拖欠農民征地補償安置費,包括政府該貼補的基本生活保障費用等未到位的;拖欠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未按《決定》要求落實到地塊的;發生嚴重土地違法違規案件和因征地誘發的群體性事件尚未依法妥善處理的。
五、進一步落實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
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嚴格落實省政府與各市政府簽訂的國土資源管理責任書,對其中耕地保有量與基本農田面積數據可根據折抵指標調劑和基本農田易地代保等情況予以調整。嚴肅責任制考核,對履行責任目標好的地方,給予表彰獎勵;對上一年度耕地占補不平衡和基本農田不落實的地方,暫停農用地轉用審批,并責令限期補充耕地和補劃基本農田。對符合法定條件,確需改變和占用基本農田的,報國務院批準。繼續開展土地整理和標準農田建設,在本屆政府任期內每年新建標準農田100萬畝。加快基本農田保護信息系統建設,及時掌握基本農田變動情況,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都要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基本農田保護情況。
六、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嚴格控制征地規模和建設用地供應總量,農用地轉用計劃實行指令性管理,折抵指標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立健全各級政府保護、優化配置土地資源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國家下達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主要用于國家與省重大能源、水利、交通和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并實行單列,按項目申請、戴帽下達;折抵指標配額試行合理切塊下達的辦法管理,由各地政府根據輕重緩急統籌安排,當年使用有結余的,可結轉下年度使用。各地要按照“區別對待、有保有壓”的原則,把有限的土地利用指標用在重點急需項目上,保障經濟社會發展關鍵領域和重點項目的需要。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指標使用情況的檢查指導,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沒有農用地轉用指標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項目用地預審。項目建設單位向發改(計劃)、經貿等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
七、進一步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水平
(一)嚴格按照“控制增量、盤活存量、管住總量、集約高效”的原則,運用市場準入標準、經濟杠桿和供地政策,引導工業向開發區集中、人口向城鎮集中、住宅向社區集中,最大限度地發揮土地的集聚效應。
(二)堅持“選商引資”,引進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環境污染少、實現進口替代和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的項目,以最小的土地消耗實現效益的最大化。
(三)嚴格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嚴格土地管理切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發〔*〕37號)規定的投資強度、容積率和綠化率標準配置土地,使有限的土地要素實現優化配置。
(四)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配置工業用地,并通過集中建造標準廠房為中小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所。
(五)完善土地出讓合同的簽訂與管理,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必須附具“雙控”指標等約定,強化跟蹤管理,對達不到投資強度、容積率和綠化率要求的,要追究用地者的違約責任。
(六)集中開展存量建設用地普查,制定鼓勵提高現有建設用地利用效率的激勵措施,挖掘現有建設用地潛力。現有建設用地復耕形成的指標可不受年度新增建設用地總規模的限制。
(七)協議出讓土地必須嚴格執行規定程序,協議出讓價格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標準,低于最低價標準出讓土地,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八)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征地,滿兩年未供地的,按閑置土地的面積扣減下一年度的用地計劃指標,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作,盤活農轉用指標。
(九)為加快實施“千村示范、萬村整治”工程,按村莊整治項目核定建設用地復墾周轉指標,實行封閉運行。堅持“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要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的原則,村莊整治必須符合規劃和人均用地定額標準,逐步縮小農村建設用地規模。
(十)建立市域、縣域及經依法批準設立的開發區(園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體系,全面實行土地集約利用考核制度。
八、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
按照《決定》的要求,深入貫徹實施《*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02〕27號)精神,規范征地主體,完善征地補償辦法,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加強對征地補償費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監督。嚴格征地程序,全面執行“告知”、“確認”、“聽證”的規定。征地方案沒有征求被征地村村民代表意見的不批,城鎮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沒有解決的不批,因征地工作不當等原因造成重大群體性事件又沒有妥善解決的不批。堅持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依法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正確處理征地補償標準和各項政策的銜接。探索建立征地工作的責任制度、爭議仲裁機制和快速反應解決問題機制,努力從源頭上解決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的信訪問題。
九、高度重視土地信訪工作,依法嚴肅查處土地違法行為
加大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對1999年1月1日到《決定》之日前發生的土地違法行為,尚未處理的,要把握力度,抓緊依法處理。在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期間主動自查自糾,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理。在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期間未主動自查自糾或者頂風作案的,依法從重從嚴處理。對《決定》下發后發生的土地違法行為,依法從重從嚴從快處理。按照《國務院關于做好省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2號)規定,對市、縣(市、區)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省國土資源廳直接查處;對市、縣(市、區)政府授意的各類土地違法違規案件,由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書面向省國土資源廳報告。監察、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密切配合,聯合辦案,做到既查事,又查人。在全省開展農村非法買賣集體土地執法大檢查等專項土地執法檢查活動,進一步規范土地管理秩序。堅定不移地做好土地信訪工作,落實責任,完善信訪處置預案,妥善處理各類矛盾和糾紛。
十、制定和完善嚴格土地管理的配套制度
加強土地管理基礎工作。充分利用現代技術手段,加強土地動態監測,加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耕地保護和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網絡建設。加快農村集體農用土地所有權發證工作,發證工作要在本屆政府任期內完成。加強地價管理,按規定做好城鎮基準地價的更新工作。
加強土地管理制度建設。加快推進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征地補償安置制度建設、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土地執法監察及案件移送、土地整理和農村宅基地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等工作,完善相應的配套政策措施。
深化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省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7號),進一步完善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加強基層國土資源隊伍建設,確保基層國土資源管理機構、編制、經費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