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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和加強灘涂圍墾管理,科學開發利用灘涂資源,緩解土地供需緊張矛盾,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關于科學開發利用灘涂資源的通知》(浙政發〔*〕34號)精神,特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科學編制灘涂圍墾規劃
省及有關市、縣(市、區)水利(水務、圍墾)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在調查評價灘涂資源的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或修編省及各行政區域灘涂圍墾規劃。下一級灘涂圍墾規劃應當符合上一級規劃。
編制或修編灘涂圍墾規劃應堅持灘涂資源開發和生態環境保護相統一的原則,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與《*省環杭州灣產業帶發展規劃》、《溫臺沿海產業帶發展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防洪規劃、港口航運規劃等銜接。灘涂圍墾規劃項目涉及江河(河口)治理的,應當符合江河(河口)治理規劃;涉及海域的,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灘涂圍墾規劃項目應當明確近期和遠期開發功能和目標,充分發揮灘涂資源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
灘涂圍墾規劃應委托具有乙級以上水利咨詢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在編制過程中應當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提出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全省灘涂圍墾總體規劃由省發展改革和水利部門會同國土資源、農業、海洋漁業、環保等部門組織審查,報省政府批準。區域灘涂圍墾規劃由所在地政府組織審查,經省發展改革和水利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政府批準。灘涂圍墾規劃的調整和修改,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經批準的灘涂圍墾規劃是審批、核準灘涂圍墾項目的基本依據。省水利(圍墾)部門應按灘涂圍墾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年度灘涂圍墾實施計劃,經省發展改革部門綜合平衡后,下達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規范灘涂圍墾項目管理和審批
圍墾所在地政府對本地區灘涂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灘涂圍墾項目負總責。所有的灘涂圍墾項目均應依據規劃,進行科學論證,開展環境影響和水土保持等評價,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經相關部門審查后,依法履行有關審批手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擅自進行圍墾。在規劃近期圍墾的造地區內,不再發放養殖證。已獲得政府或有關部門發放養殖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經依法批準的灘涂圍墾需要,并由業主單位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具體標準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確定)。
省、市、縣(市、區)水利(水務、圍墾)部門依照《*省灘涂圍墾管理條例》,審批灘涂圍墾項目。屬市、縣(市、區)審批的圍墾項目,應及時報省水利(圍墾)部門備案。列入國家和省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的灘涂圍墾建設項目和堵港圍涂建設工程,按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建設單位在報送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前,須經縣級以上水利(水務、圍墾)部門提出審查意見。灘涂圍墾項目涉及海域使用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規定,開展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和海域使用論證,依法取得海域使用許可。
經審查同意的灘涂圍墾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省規定的標準,依法繳納圍墾灘涂資源使用費或海域使用金。灘涂資源使用費和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應嚴格按照省級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和《*省灘涂圍墾管理條例》、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三、統籌灘涂圍墾補充耕地指標
灘涂圍墾項目應當嚴格按規劃用途實施開發。凡立地條件符合墾造成耕地的灘涂圍墾項目,應按規定落實墾造耕地任務,否則不予立項。灘涂資源和灘涂圍墾形成的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其所有權屬國家所有,并由政府掌握,按用途投放市場。
嚴格執行補充耕地指標調控比例,省里對*年及以后開工的灘涂圍墾項目(含寧波市),按實際圍成面積的20%統籌補充耕地指標,用于國家和省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耕地占補平衡。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灘涂圍墾總體規劃中全部或部分用作耕地開發的灘涂圍墾項目,規劃耕地開發面積(指凈面積,下同)等于或大于整個圍涂面積20%的,省里按實際圍成面積的20%統籌補充耕地的指標;規劃耕地開發面積小于整個圍涂面積20%的,省里按規劃耕地開發面積全部統籌補充耕地指標。
用作省統籌補充耕地指標的灘涂圍墾項目,在項目實施前,由省國土資源廳同項目建設單位、所在地縣級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三方簽訂省委托墾造耕地協議書,其中圍墾項目法人為墾造耕地項目實施方,所在地縣級政府為項目擔保方,所在地國土資源部門為項目監管方。*年及以后至本意見下發以前已經立項、動工的灘涂圍墾項目
(含寧波市),原規劃用途不符合修編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灘涂圍墾總體規劃的,應按修編后的規劃調整用途,規劃用途為農用地的,應落實耕地開墾面積,納入省統籌補充耕地指標,并與省國土資源部門補簽省委托墾造耕地協議書。
圍墾項目竣工驗收時,由省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農業等有關部門,嚴格對照基本農田的標準,對省統籌的補充耕地質量進行驗收;省統籌以外的新增耕地,由當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驗收。對沒有達到基本農田標準的,必須返工重建。有條件的地方,要繼續安排資金,建設標準農田,培肥地力。驗收合格用作省統籌的補充耕地指標,由省國土資源部門統一調控管理,有償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納入省級造地改田資金管理,專項用于灘涂圍墾。
圍墾項目竣工驗收涉及海域使用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做好海域使用證換發土地證工作。
四、加強省級灘涂圍墾補助資金的管理
省級灘涂圍墾補助資金是指在省級造地改田資金中安排的專項資金,由省財政統一管理。省財政根據全省年度灘涂圍墾實施計劃,確定每年省級灘涂圍墾補助資金規模。對已依法履行審批手續并已開工建設的灘涂圍墾項目,省財政將按標準給予補助:灘涂圍墾面積在4500畝(島嶼地區2250畝)以上的省重點圍墾工程(不含寧波
市),浙東南沿海灘涂圍墾每畝定額補助1500元,錢塘江兩岸杭州灣區域圍墾每畝定額補助1000元;灘涂圍墾面積在4500畝(島嶼地區2250畝)以下的中小圍墾工程(不含寧波市),浙東南沿海灘涂圍墾每畝定額補助1200元,錢塘江兩岸杭州灣區域圍墾每畝定額補助800元。對省統籌補充耕地指標的灘涂圍墾項目(含寧波市),按省統籌的圍墾新增耕地面積每畝再補助6000元。
申請省級灘涂圍墾補助資金,應提供項目所在地市、縣(市、區)財政、水利(水務、圍墾)和國土資源部門聯合申請補助資金的文件,以及項目審批文件、年度灘涂圍墾投資計劃等有關材料。灘涂圍墾項目所在地的水利(水務、圍墾)部門要在每年9月底前,編制完成年度省級灘涂圍墾補助資金申報計劃。省財政根據各地上報的申報計劃、年度灘涂圍墾投資計劃及省水利(圍墾)部門匯總的工程進度,經綜合平衡后,按進度撥付省級灘涂圍墾補助資金。為確保工程質量,省級灘涂圍墾補助資金的10%要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再下達。省統籌的圍墾新增耕地面積的補助資金,在省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由省財政一次性下撥。各級財政和水利(水
務、圍墾)部門要加強對灘涂圍墾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并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