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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切實維護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有效防止農民負擔反彈,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國辦發〔*〕48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重要意義
減輕農民負擔,是黨在農村的一項長期的基本政策,是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是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近年來,隨著農村稅費改革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全面推進,支農惠農政策進一步強化,農民負擔明顯減輕。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放松了對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個別地方、個別領域農民負擔有所反彈,亂收費出現了向新主體、新領域轉移的跡象,影響了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重要性,克服“農民負擔已經很輕,不需要再抓”的思想,強化領導責任,狠抓政策落實,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各項工作。
二、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建設“平安*”、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認真貫徹“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以減輕農民負擔、維護農民合法利益為中心,加強制度建設,加大監管力度,落實支農惠農政策,確保農民負擔繼續減輕不反彈,不發生涉農負擔惡性案(事)件和重大群體性案(事)件。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標本兼治,深入推進農村綜合改革,逐步消除農民負擔反彈隱患;二是堅持尊重農民意愿,規范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引導農民積極參與民主議事;三是堅持推進基層民主,規范基層民主制度,強化民主監督,增強民主意識,切實保障農民群眾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四是堅持預防與查處相結合,加強宣傳教育,健全農民負擔監測網絡,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努力構建減輕農民負擔長效防控體系。
三、減輕農民負擔的工作重點
(一)規范涉農收費項目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外,各地、各部門一律不得出臺新的專門面向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依法設立的收費項目由省財政廳、省物價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審批,并抄告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嚴禁“搭車”收費。認真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義務教育經費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發〔2007〕5號)精神,嚴格執行農村義務教育收費政策,除按規定收取課本費、作業本費和寄宿費外,學校不得再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同時,要加強對農業生產資料等生產性費用的監管。
(二)嚴格規范村級組織收費。開展對村級組織亂收費的專項治理,嚴禁有關部門委托村級組織向農民收取稅費。建設農村公益事業必須量力而行,不準向村級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民攤派、集資或強制要求村級配套,不準將部門經費缺口轉嫁給村級組織。村級組織要正確處理發展村集體經濟與減輕農民負擔的關系,嚴禁用押金、違約金、罰款等不合法行為來約束村民、管理村務。鄉鎮、村級組織和農村中小學校公費訂閱報刊應遵循自愿原則,嚴格執行“限額制”,嚴禁攤派發行。
(三)加大對農民反映突出問題的治理力度。要把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重點放在農民反映強烈、經常上訪的地方和領域,有針對性地開展綜合治理。當前,要著重加大對農村義務教育、農民建房、農村土地、殯葬、農機監理、畜禽防疫檢疫、計劃生育等亂收費、亂罰款問題和截留、平調、挪用農民的各種補貼、征地補償款等行為的治理力度。省級涉農收費部門要突出重點領域,在本系統內進行專項治理,開展自查自糾。要把農民負擔問題較多、農民反復上訪的縣(市、區),列為省級農民負擔綜合治理縣(市、區),實行重點監控。
(四)嚴肅查處涉及農民負擔的案(事)件和違規違紀行為。要繼續采用明察暗訪等方式,加強農民負擔監督檢查,重點查處向農民亂收費、亂罰款以及截留、平調、挪用補貼補償款等涉及農民負擔的案(事)件,并視情況予以通報。注重農民負擔案(事)件處理落實情況檢查和對當事人的回訪,確保案(事)件處理質量。盡快制訂完善涉及農民負擔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辦法,明確查處的原則、范圍和程序等,為查處違規違紀行為提供依據。
(五)加強農民負擔動態監管。堅持和完善農民負擔監測、檢查、專項審計、項目審核以及發放登記負擔卡等日常監管制度。加強農民負擔信訪工作,按照受理及時、督辦得力、處理到位的要求,完善信訪受理、督辦、處理和反饋制度,暢通信訪渠道。加大減輕農民負擔政策、法規的宣傳力度,使農民知法、干部守法。加強農民負擔監測網絡建設,各市選擇1至3個縣(市、區)作為農民負擔動態監測點,逐步建立農民負擔信息數據庫。
四、健全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制度
(一)健全減輕農民負擔工作責任制。繼續堅持主要領導負總責的工作制度和“誰主管、誰負責”的部門責任制。繼續開展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年度專項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有關部門工作實績和任用領導干部重要依據。完善農民負擔案(事)件責任追究制,對涉及農民負擔的違規違紀行為,按照《*省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浙委辦〔2003〕11號)處理。
(二)落實涉農收費“公示制”。涉農稅收、價格及收費情況,除在鄉鎮政府、行政村所在地和“農民信箱”統一公示外,涉農收費單位要在收費現場進行公示。要及時更新公示內容,創新公示形式,通過張貼或壁掛涉農收費牌、發放宣傳資料等形式,提高公示質量。
(三)健全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規范籌資籌勞對象和范圍,嚴格執行籌資籌勞標準,嚴禁違背農民意愿、超標準籌資籌勞和強行以資代勞,防止將“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變成加重農民負擔的新方式。
各級政府特別是縣鄉兩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把這項工作作為轉變作風、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來抓,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積極創新工作機制,切實加強監督管理。涉農收費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支農惠農政策,共同維護好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附件:*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實施辦法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此件公開)
附件
*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實施辦法
為規范村級集體興辦公益事業籌資籌勞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農業部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7〕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籌資籌勞的原則、對象
興辦村民直接受益的集體公益事業需要村民出資投勞的,必須采取“一事一議”方式。
(一)籌資籌勞原則。堅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決策、合理限額的原則。
(二)籌資籌勞對象。籌資對象一般為本村在冊戶籍人口和其他常?。ò肽暌陨希┦芤嫒丝?;籌勞對象為上述受益人口中男性18周歲—55周歲、女性18周歲—50周歲的勞動力。
二、籌資籌勞范圍
(一)適用范圍。
⒈籌資籌勞主要適用于村民認為需要興辦的村內小型農田水利、道路橋梁、村莊整治中的公共建設項目以及環境衛生、植樹造林、農業綜合開發有關的土地治理項目等集體公益事業。
⒉對符合當地農田水利建設規劃、政府給予資金支持、相鄰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項目,經涉及村議事通過,報經縣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也可納入籌資籌勞范圍。
⒊除因防洪、搶險、抗災等緊急任務,村里可臨時動用農村勞動力外(事后須經鄉鎮政府核準并報縣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任何部門不得要求村民無償出勞或以資代勞。
⒋根據受益主體和籌資籌勞主體相對應的原則,各地可根據實際,適當縮小議事范圍。
(二)下列事項不得納入“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范圍。
⒈非本村集體公益事業建設所需資金和勞務。
⒉農村電網改造、學校建設和維護、五保戶供養等項目。
⒊償還村級債務、村辦企業虧損、進行經營性開發生產等不屬于村內集體公益事業的資金和勞務。
⒋各種形式的達標升級和檢查、評比活動。
三、籌資籌勞標準
(一)籌資標準。每人每年按1工的價格標準籌資(具體由各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以資代勞價格標準,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并報省政府備案后公布實施)。籌資可以分年進行,也可以幾年(一般不超過3年)累計籌資。
(二)籌勞標準。每個勞動力每年不得高于3工,出勞或以資代勞由農民自愿選擇。
四、籌資籌勞程序
(一)提出事項。村級組織在年初或事前,提出“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事項?;I資籌勞事項可由村民委員會提出,也可由1/10以上村民或者1/5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
(二)形成方案?;I資籌勞事項提出后,必須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和征求意見,修改后形成初步方案(包括籌資籌勞事項、預算、分攤辦法、減免措施等),提請村民會議或經村民會議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提交村民代表會議審議和表決的事項,還須由村民代表逐戶征求所代表農戶的意見并經農戶簽字認可。
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農戶的代表參加;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代表2/3以上農戶的村民代表參加。經到會人員過半數同意或到會村民代表所代表的農戶過半數通過后形成正式方案。參加會議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在正式方案上簽字。
(三)方案審核。方案和決議的會議紀錄經鄉鎮農民負擔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縣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復審。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縣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方案的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對不符合籌資籌勞適用范圍、議事程序以及限額標準的,縣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四)公布方案。審核通過的方案在村務公開欄公布,公布時間不少于15個工作日。
五、籌資籌勞減免
現役軍人、軍烈屬、退役傷殘軍人、病故軍人家屬和因公犧牲人員家屬等優撫對象、在校就讀的學生、計劃生育手術后遺癥及并發癥患者(由縣級以上醫院出具證明)、孕婦、分娩未滿一年的婦女、五保戶等,不承擔出資出勞任務。低保戶可不承擔出資任務。對因病、因傷、因殘及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等原因不能承擔或不能完全承擔出資出勞任務的,經本人申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2/3以上票數通過,可以減免。
六、籌資籌勞監督管理
(一)使用管理。
⒈資金管理。籌集的資金應單獨核算、??顚S?,使用村級組織統一收據。上年度所籌資金結余部分,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可以結轉下年度繼續用于興辦集體公益事業。
⒉勞務管理?;I集的勞務原則上應安排在農閑期間。村民因外出務工等原因無法出勞的,可以請人代為出勞或者以資代勞。村民自愿以資代勞的,應當由本人或者其親屬向村級組織書面提出。
⒊工程決算管理?;I資籌勞單項工程竣工并形成的決算,應在15個工作日內在村務公開欄內公布,并在下年度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上通過。
(二)使用監督。
⒈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和鄉鎮政府負責村內籌資籌勞的監督,對違規籌資籌勞或擅自改變用途的,要責令籌資籌勞部門限期糾正,并督促其及時退還所籌資金,或將違反規定的用工,按照省定標準給予村民相應的報酬。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依紀處理相關責任人。
⒉村民主理財小組負責籌資籌勞管理使用情況的審核、監督,并在村務公開欄定期公布籌資籌勞使用情況。
⒊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擔出資出勞任務的村民,要批評教育并督促其履行。
七、其他事項
(一)對“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程序規范、使用合理、群眾支持的,政府可采取項目扶持、以獎代補等辦法給予支持。
(二)以村民小組或者以自然村為單位議事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其籌資籌勞收據、專賬等由村級組織代為開具和建立。
(三)各市、縣(市、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四)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原《*省農業廳關于印發〈*省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實施辦法〉的通知》(浙農經發〔*〕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