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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切實抓好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工作,促進公平競爭,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秩序,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我市開展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建設“和諧*”的要求,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按照“誰發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履行政府監管職能,依法查處和遏止無證無照經營活動,切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秩序。
二、查處范圍
(一)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
(二)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
(三)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
(四)已經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以及許可證或營業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后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
(五)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三、職責分工
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職能部門要根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密切配合,嚴格查處取締各類無證無照經營活動。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工作牽頭部門,負責查處無須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或已經領取相關許可證(批準文件)而未依法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衛生部門:負責查處未經許可而從事公共場所、食品、餐飲等的經營行為。
(三)環保部門:負責查處未經許可而從事涉及環境污染的項目等行為。
(四)公安(消防)部門:負責查處未經許可而從事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旅館業、拍賣業等經營行為以及未經許可而投入經營的特種行業、娛樂服務場所等經營行為。
(五)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查處未經許可而從事工業產品、食品生產、計量器具制造等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履行以及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和氣瓶充裝等的生產經營行為。
(六)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查處未經許可而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行為以及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包裝物、容器的行為。
(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城市店外無照商販的經營行為。
(八)煙草專賣部門:負責查處未經許可而從事煙草買賣(除零售)的經營行為。
(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未經許可而從事非法采礦的行為。
(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查處未經許可而從事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經營行為。
(十一)交通部門:負責查處未經許可而從事港口經營、道路、水路運輸的經營行為。
(十二)農業部門:負責查處未經許可而從事主要農作物商品種籽經營、獸藥經營、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經營、種畜禽經營、動物診療、農業機械維修、銷售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行為。
(十三)建設、建筑業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未經許可而從事房地產開發和承攬建筑工程施工(包括承攬家庭裝飾)等行為。
(十四)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查處未經許可從事職業介紹等行為。
(十五)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查處應當取得而未經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而擅自從事經營的無證經營行為。
上述各職能部門還應當對各自管理領域內發生的已被依法吊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以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齊抓共管。市政府成立*市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工商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工商局。查處取締無照經營違法活動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牽頭協調,相關職能部門聯合行動的長效監管機制。各級負有審批、許可和監督管理職能的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能,理順關系,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信息通報制度,各職能部門要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傳遞相關許可行為的批準、變更、撤銷等情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要及時向各職能部門傳遞相關企業開業、注銷、吊銷等信息,確保查處無證無照工作落到實處,取得成效。
(二)堅持原則,講求方法。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是一項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既要依法行政,又要穩妥操作。各職能部門要強化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始終堅持?教育在先,查處在后,疏導為主,取締為輔?的工作方針。要區別不同情況,切實加強引導、扶持和規范。對下崗失業人員所經營的非正規就業組織等無重大危害行業,以及經營條件、范圍、項目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合法經營;對社會危害嚴重,特別是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應予堅決查處或取締。
(三)嚴格條件,依法準入。行政許可審批部門要嚴格執行前置審批規定,對所有涉及前置審批的事項,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尤其是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內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許可證、其他批準有效期屆滿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當事人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對未經審批或未取得許可證,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四)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對不按規定職責和程序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或者發現無證無照行為不予查處的,要追究當事人直至單位領導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監察部門要對相關部門開展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促進行政效能水平的提高。
(五)強化宣傳,營造氛圍。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利用各種宣傳渠道和宣傳辦法,大張旗鼓地宣傳《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提高經營業主和其他從業人員的法制觀念,切實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規范生產經營條件,保證安全生產,營造公平、安全、秩序良好的市場交易、競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