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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78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流動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109號)精神,為切實保障流動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權利,現結合我市實際,就進一步做好流動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流動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工作的重要意義。做好流動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工作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樹立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保障流動兒童少年受教育權利,鞏固“兩基”和高標準“普九”成果,提高義務教育水平的重要抓手,是統籌城鄉均衡發展,維護社會穩定,落實“富民強市”戰略的迫切需要,更是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共同職責。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大力宣傳其重要意義,扎實做好流動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工作,確保流動兒童少年“有書讀,讀好書”。
二、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職責,統籌安排。保障教育領域的社會公平和公共利益是政府管理教育的基礎性責任,各地要進一步落實流入地政府為主的責任,完善流動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工作制度,建立以政府為主,公辦學校為依托,教育、人事、公安、勞動、工商、計劃、財政等職能部門齊抓共管的統籌機制。各縣(市、區)要根據當地流動兒童少年的實際,積極創造條件建設外來民工子弟學校,確保流動兒童少年能讀上書,讀好書。市本級將在袍江工業區新建一所現代化的民工子弟學校。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將流動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納入高標準高質量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工作范疇,積極創造條件保障流動兒童少年依法完成九年制義務教育。要采取切實措施,加強對民工子弟學校的指導和幫助。公安部門要在每年6月份前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供適齡流動兒童少年的有關情況;發展計劃部門要將流動兒童少年的義務教育納入城鄉社會事業發展計劃;建設、規劃部門要把流動兒童少年就學學校建設列入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財政部門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經費;機構編制部門要根據接收流動兒童少年的數量,合理核定接收學校的教職工編制;勞動保障、工商部門要加大對用工單位貫徹落實《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使用童工行為;價格主管部門要與教育行政部門等制定有關收費標準并檢查學校收費情況;教育、工商、民政、公安等部門要加大對非法辦學者處罰力度,保證流動兒童少年就學的安全與質量。
三、充分發揮全日制公辦中小學接收流動兒童少年主渠道作用。要堅持搣以流入地公辦全日制學校為主攠的管理要求,在教育資源配置上,要充分考慮流動兒童少年的入學需求。各級政府應組織教育、公安、建設、民政、規劃等部門做好流動兒童少年分布、數量以及教育需求等情況的調查摸底工作,把解決本轄區內流動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工作納入社會事業發展規劃,并切實落到實處。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統籌安排,可對流動兒童少年在公辦學校入學實行“入學綠卡”制度,并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劃定施教區域,以方便入學。指定接收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符合條件的流動兒童少年入學。
流動兒童少年要求到流入地公辦中小學申請借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流動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沒有監護條件。
(二)法定監護人與當地工作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在當地經商并取得工商執照,已取得暫住證并暫住一年以上。
(三)流動兒童少年的父母持有當年度《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四、建立流動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經費保障機制。市、縣(市、區)兩級財政每年要從預算經費和教育附加費中專門安排一定的經費,用于流動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結合當地實際給予民工子弟學校適當的經費補助。要把流動兒童少年中貧困學生列入政府“教育券”發放對象,納入“希望工程”、慈善總會及關工委的資助范圍,積極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捐款、捐物,資助家庭困難的流動兒童少年。
要采取切實措施減輕流動兒童少年教育費用負擔,流動兒童少年在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公辦中小學校就讀,學校可按照國家、省規定收取借讀費、課本費、作業本費,此外不再收取其它費用。對家庭確有困難的應酌情緩交、分期交或減免借讀費,并列入學校幫困助學對象。
五、切實加強民工子弟學校教師隊伍建設。要把民工子弟學校的師資管理納入地方人事管理范疇,民工子弟學校招聘教師,必須通過人才市場。對于聘用的教師,可參照企業化人事管理辦法,依法保障教師的工資和養老、大病保險等待遇的落實。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教師業務檔案,做到教師資格認定、職務晉升等與公辦教師一視同仁;免費提供條件對民工子弟學校的校長、教師進行定期崗位培訓;積極鼓勵優質公辦學校參與民工子弟學校的建設,通過輸出管理、名師帶徒、資源共享等形式,大力提升民工子弟學校的辦學水平,使流動兒童少年教育逐漸融入本地的義務教育。
六、切實加強對民工子弟學校的管理。各地各部門要對民工子弟學校給予關心和支持,在辦學場地、辦學經費、師資培訓、教育教學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指導。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民工子弟學校納入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完善民工子弟學校的設置標準和管理辦法,設立條件可酌情放寬,但師資、安全、衛生等方面的要求不能降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依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加強對民工子弟學校衛生工作的指導與監督,預防和控制各類傳染病的發生,及時處置食物中毒、傳染病的群發等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民工子弟學校的督查、評估、指導工作,對辦學成績顯著的要給予表彰和必要物質獎勵,對存在問題特別是有安全隱患的學校要令其限期整改,對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堅決予以取締,對未經辦學所在地教育部門審批同意的民工子弟學校,要堅決依法取締并將在校學生妥善安排到其它學校就讀。學校要積極推進教育公平,做到流動兒童少年在文化教育、評優獎勵、入隊入團、參加校內外活動、困難補助等方面做到與本地學生一視同仁。
七、加大宣傳力度。流動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工作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的關心和支持。各級新聞媒體要加強宣傳引導,充分發揮各種宣傳媒體的作用,及時宣傳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的政策、措施,工作中取得的成績、經驗,廣泛動員全社會關心支持流動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工作,以確保這項工作不斷發展,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