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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切實加強城鄉規劃實施和用地的監督管理,確保城市規劃得到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工作的意見》(浙政發〔2006〕40號)的規定,現就加強市區各類建設項目規劃、用地的監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監督,嚴格規劃、用地管理
(一)各建設單位要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建設各類項目。市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相互配合,加強對各類建設項目的監督,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二)各類建設項目使用土地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堅持集約節約用地原則。
(三)各類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國土部門批準的項目用地的規定實施開發建設。各類建設項目竣工后,規劃管理部門和國土部門應對項目進行復核驗收,并出具竣工驗收規劃確認書和土地復核驗收結果通知單等文件后,相關部門才能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和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二、依法處理超過規劃許可建筑面積、出讓合同約定建筑面積的違規行為
(一)建設項目竣工復核建筑面積,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建筑面積,也超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建筑面積,但該超出幅度在規定的合理誤差范圍內的,經規劃管理部門、國土部門同意,按原出讓時樓面地價補交土地出讓金。
(二)超出幅度在規定的合理誤差范圍以外,但基本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經規劃管理部門、國土部門依法處理并同意補辦后,對其超過部分建筑面積按規劃驗收時的市場樓面地價(低于原合同樓面地價的按原合同樓面地價)加倍補交土地出讓金。
(三)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建筑面積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建筑面積,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市城管執法部門應依法予以查處。
三、依法查處超過批準用地面積的違法行為
(一)建設項目竣工,經國土部門復核驗收后的實際土地面積超過批準的用地面積,經依法查處后,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經規劃管理部門、國土部門同意,給予依法補辦相關手續,并繳納有關規費。
原以公開出讓方式取得的項目用地,依法補辦審批手續時,土地出讓金按該項目出讓時的地價繳納;原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的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按國土資發〔2001〕255號《土地分類》二級類)按規劃驗收時相應的基準地價補交土地出讓金;其他用地(公用設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利設施用地、特殊用地等)如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按原批準時的地價補繳有償使用費,如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按原取得時實際支付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等收取劃撥土地取得費。
(二)超過批準的用地面積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劃管理部門、國土部門不予補辦,并按照各自的職能依法予以查處。
四、采取措施,加強規劃許可的實施管理
(一)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劃許可的用途實施建設和使用,市城管執法部門會同規劃管理部門加強監管,及時查處違反規劃要求的行為。
(二)工商部門進行工商登記時,要認真核對注冊場所是否符合規劃許可的用途,涉及建筑物使用性質改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到規劃管理部門先行辦理建筑物使用性質變更手續。
(三)建設用地轉讓過程中需要進行分割和改變規劃控制指標的,必須經規劃管理部門同意,并重新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國土部門應根據規劃管理部門出具的意見,對允許改變土地用途或改變規劃控制指標的,應對照原批準用途及規劃指標情況,依法補辦有關手續,當事人應依法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規費。
五、依法規范,加強對國有存量土地上建設的管理
(一)在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擴、翻、改建的項目,須經規劃管理等部門審查同意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如超過原批準建筑面積的,應到國土部門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繳納相關規費后,規劃、建管等部門才能核發規劃、施工許可手續。
(二)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實施擴、翻、改建的,市城管執法部門應依法予以查處。
六、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規劃驗收時間在發文之后的項目,一律按本《意見》執行,凡以前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